唐書刑法志亦⽈:「笞之爲⾔恥也。凡過之⼩者,捶撻以恥之。」⼦敬所
以⾔此者,既喜彥伯之⼊吏部,⼜以晉世尚書郎不免笞撻,慮其蒙受恥辱,
殆難爲⼈也。⽇知錄⼆⼗⼋有「職官受杖」⼀條,略云:「撞郎之事,始
⾃漢明,後代因之,有杖屬官之法。曹公性嚴,掾屬公事,往往加杖。魏
略:『韓宣以當受杖,豫脫袴纏褌⽽縛。』晉書王濛傳:『爲司徒左西屬,
濛以此職有譴則應受杖,固辭。詔爲停罰,猶不就。』南⿑書陸澄傳:『郎
官舊有坐杖,有名無實。澄在官,積前後罰,⼀⽇并受千杖。』南史蕭琛
傳:『⿑明帝⽤法嚴峻,尚書郎坐杖罰者,皆即科⾏。琛乃密啟⽈:「郎
有杖起⾃後漢,爾時郎官位卑,親主⽂案,與令史不異,故郎三⼗五⼈,
令史⼆⼗⼈。⼠⼈多恥爲此職。⾃魏、晉以來,郎官稍重。今⽅參⽤⾼華,
吏部⼜近於通貴。不應官⾼昔品,⽽罰遵曩科。所以從來彈舉,⽌是空⽂。
許以推遷,或逢赦恩,或⼊春令,便得停息。乞特賜輸贖,使與令史有異,
以彰優緩之澤。」帝納之。⾃是應受罰者,依舊不⾏。』此今⽇公譴擬杖
之所⾃始。」顧⽒所引,雖無晉世吏部郎受杖之明⽂,然御覽六百五⼗引
王隱晉書⽈:「武帝以⼭濤爲司徒,頻讓,不許。出⽽徑歸家。左丞⽩褒
⼜奏濤違詔,杖褒五⼗。」⼜引傅集⽈:「咸爲左丞,楊濟與咸書⽈:『昨
遣⼈相視,受罰云⼤重,以爲恒然,相念杖痕不耐⾵寒,宜深慎護,不可
輕也。』咸答:『違距上命,稽停詔罰,退思此罪,在於不測。纔加罰黜,
退⽤戰悸。何復以杖重爲劇?』」考宋書百官志:尚書丞郎雖爲第六品,
然書鈔六⼗引晉百官志⽈「左丞總領綱紀」,則其職任實遠在曹郎之上。
故宋志⼜稱郎呼⼆丞⽈左君右君。左丞尚以公事⾄受重杖,何有於吏部郎
乎?⼦敬之意謂彥伯既知此職不免捶撻,當即進表辭讓,或可得詔停罰,
如王濛故事。故⽈:「冀⼩卻,當復差⽿。」廣雅釋⾔:「卻,退也。」
⽅⾔三:「差,愈也。南楚病愈者謂之差。」此條因⾔彥伯有興往之氣,
故⼊品藻。
80 王子猷、子敬兄弟共賞高士傳人及贊。子敬賞井
丹高潔,子猷云:「未若長卿慢世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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