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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 嘉錫案:凡以⼆名同⾔者,如其字平仄不同,⽽⾮有⼀定之先後,如
夏商、孔顏之類,則必以平聲居先,仄聲居後,此乃順乎聲⾳之⾃然,在
未有四聲之前,固已如此。故⾔王、葛驢⾺,不⾔葛、王⾺驢,本不以先
後爲勝負也。如公穀、蘇李、嵇阮、潘陸、邢魏、徐庾、燕許、王孟、韓
柳、元⽩、溫李之屬皆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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