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) 李慈銘云:「案讀畢下當有謝公字。」
(3) 嘉錫案:傷逝篇載「王戎過⿈公酒壚」事,注引⽵林七賢論⽈:「俗
傳若此:潁川庾爰之嘗以問其伯⽂康。⽂康云:『中朝所不聞,江左忽有
此論,蓋好事者爲之⽿。』」是此事之不實,庾亮已辯之於前。謝安蓋熟
知之。乃俗語不實,流爲丹青。王珣既因之以作賦,裴啟⼜本之以著書。
於草野傳聞,不加考辨,則安⽯之深鄙其事斥爲裴郎學,⾮過論也。但王
珣賦甚有才情,謝以與王不平,故於其賦之⼯拙不置⼀詞。意以爲選題既
誣,其⽂字亦無⾜道焉⽿。
25 王北中郎不爲林公所知,乃箸論沙門不得爲高士
論。大略云:「高士必在於縱心調暢,沙門雖云俗外,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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