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3) 李慈銘云:「案有蓋⽤字之誤。」
(4) 林國贊三國志裴注述卷⼀云:「后妃傳注引魏書,稱東阿王爲有司所
奏,卞后終不假借。及⾒⽂帝,亦不以爲⾔。裴注⾮之。案曹丕偪於卞后,
不能深罪植,史有明⽂。植傳注引魏略正同。且彼時植⽅爲臨菑侯,迨徙
王東阿,丕卒已⼋年矣,亦不得於彼時遽稱東阿王。世說新語稱魏⽂帝既
害任城王,復欲害東阿。太后⽈:『汝已殺我任城不得復殺我東阿。』亦
⾜與裴說互參。惟稱植爲東阿,仍與魏書同誤。」 嘉錫案:魏志植本傳:
植以太和三年徙封東阿,即丕死後之三年。林⽒以爲丕卒已⼋年者,亦誤。
魏書之稱東阿,時代雖誤,猶可諉爲史⾂敘事之詞。若世說此語出於卞⽒
⼝中,安得預稱其後來之封號?其誤⼜甚於魏書矣。蓋彰之暴卒,固爲丕
所殺,⼜實有害植之意。以卞⽒不聽,得免。世俗遂因其事⽽增飾之⽿。
2 王渾後妻,琅邪顏氏女。王時爲徐州刺史, (1) 交禮
拜訖,王將答拜,觀者咸曰:「王侯州將,新婦州民,恐
無由答拜。」王乃止。武子以其父不答拜,不成禮,恐非
夫婦;不爲之拜,謂爲顏妾。顏氏恥之。以其門貴,終不
敢離。婚姻之禮,⼈道之⼤,豈由⼀不拜⽽遂爲妾媵者乎?世說之⾔,
於是乎紕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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