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盼遂⽈:「按草爲婦⼈分娩時藉薦之具。晉書惠賈皇后傳:『后詐
有⾝,內藁物爲產具,遂取妹夫韓壽⼦養之。』元帝紀『⽣於洛陽,所籍
藁如始刈。』藁亦草也。⾼僧傳四:『于法開嘗投⼈家,值婦⼈在草甚急。
開針之,須臾,⽺膜裹兒⽽出。』今沇沂之閒謂⼩兒始⽣⽈落草。」 嘉
錫案:⾦匱要略卷下附⽅云:「千⾦三物⿈芩湯,治婦⼈在草蓐⾃發露得
⾵。」世說所云「在草」,即謂在草蓐也。今千⾦⽅三只云「在蓐」,無
草字。然由此可知凡醫書⾔在蓐即在草矣。
(3) 翟灝通俗編⼆⼗三⽈:「周禮:『朝⼠凡民同貨財者。』疏云:『同
貨財,謂財主出債,與⽣利還主,則同有貨財。』⼜『凡屬責者』,疏云:
『謂有⼈取他責乃別轉與⼈,使⼦本依契⽽還財主。』世說『盜殺財主,
何如⾻⾁相殘』。按古云財主,俱對債者⽽⾔,⾮若今之泛稱富室。」 嘉
錫案:左傳云「盜憎主⼈」,主即對盜⽽⾔。以其富有貲財,致爲盜所劫,
故謂之財主。雖⾮泛指富室,然與周禮疏所⾔出債⽣利之財主不同。翟說
微誤。
(4) 後漢書黨錮傳云:「賈彪字偉節,補新息⾧。⼩民貧困,多不養⼦。
彪嚴爲其制,與殺⼈同罪。城南有盜劫害⼈者,北有婦⼈殺⼦者。彪出,
案發,⽽掾吏欲引南。彪怒⽈:『賊寇害⼈,此則常理;⺟⼦相殘,逆天
違道。』遂軀⾞北⾏,案驗其罪。城南賊聞之,亦⾯縛⾃⾸。」 嘉錫案:
仲⼸、偉節,同時並有此事,何其相類之甚也?疑爲陳⽒⼦孫剽取舊聞,
以爲美談,⽽臨川誤以爲實。然觀孝標之注,固已疑之矣。
3 陳元方年十一時,陳紀已⾒。候袁公。袁公問曰:
「賢家君在太丘,遠近稱之,何所履行?」元方曰:「老
父在太丘,彊者綏之以德,弱者撫之以仁,恣其所安,久
而益敬。」袁宏漢紀⽈:「寔爲太丘,其政不嚴⽽治,百姓敬之。」
袁公曰:「孤往者嘗爲鄴令,正行此事。不知卿家君法孤?
孤法卿父?」檢衆漢書,袁⽒諸公,未知誰爲鄴令?故闕其⽂以待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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