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晉書亮傳及通鑑九⼗四作「此⼿何可使著賊」!胡注云:「⾔射不能
殺賊,⽽反射殺柂⼯,⾃恨之辭也。」 嘉錫案:晉書通鑑均⾔「亮左右
射賊,誤中柂⼯」。世說先⾔亮率左右⼗餘⼈乘⼩船西奔,⽅敘射中柂⼯
事,則射者亦是亮左右,⾮亮也。假使是亮⼿⾃發⽮,則左右何爲失⾊不
安,豈畏亮盡殺餘⼈耶?既⾮亮所射,亮何⽤作⾃恨之辭。胡注望⽂⽣義,
理不可通。顧炎武⽇知錄⼆⼗七以注爲⾮是,⽽⽈:「亮意蓋謂有此善射
之⼿,使著賊⾝,亦必應弦⽽倒⽿。解嘲之語也。」趙紹祖通鑑胡注商五
則⽈:「余按柂⼯在船後,亮船正⾛,⽽賊追之。故左右射賊,誤中柂⼯,
船上⼈不知,疑⾈中有變,失⾊欲散。⽽亮故⽰閒暇以安之。⾔此箭若得
著賊,亦必應弦⽽倒也。解嘲之辭⽿。」 嘉錫⼜案:顧⽒之解庾亮語雖
是,⽽云解嘲之語,則仍以爲亮所⾃射,尚沿胡注之誤。趙⽒以爲亮左右
所射是也。⽽謂船上⼈疑⾈中有變,則於情事尚未協。蓋亮左右射賊,流
⽮亂發。及誤中柂⼯,亦不知此箭是誰所射。既已肇禍,⼈⼈⾃疑,畏亮
嗔怒,且悔且懼。故倉⿈欲散,亮乃鎮靜不驚,從容談笑,⾔此⼿所發之
箭若使著賊,那可復當?不惟不怒,且反獎其善射。於是衆⼼遂安也。晉
書亦未解此意,改那可爲何可,不合當時語氣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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