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象》曰:大有上吉,自天佑也。
9783;9782;艮下坤上。谦:亨。君子有终。
[疏]正义曰:“谦”者,屈躬下物,先人后己,以此待物,则所在皆通,故曰“亨”也。小人行谦则不能长久,唯“君子有终”也。然案谦卦之象,“谦”为诸行之善,是善之最极,而不言元与利贞及吉者,元是物首也,利、贞是乾正也。于人既为谦退,何可为之首也?以谦下人,何以乾正于物?故不云元与利、贞也。谦必获吉,其吉可知,故不言之。况《易经》之体有吉理可知而不言吉者,即此《谦卦》之繇及《乾》之九五“利见大人”,是吉理分明,故不云“吉”也。诸卦言“吉”者,其义有嫌者,爻兼善恶也。若行事有善,则吉乃随之。若行事有恶,则不得其吉。诸称“吉”者,嫌其不言,故称“吉”也。若坤之六五,及泰之六五,并以阴居尊位,若不行此事,则无吉,若行此事,则得其吉,故并称“元吉”。其馀皆言吉,事亦仿此。亦有大人为吉,于小人为凶,若《否》之九五云:休否,大人吉”是也。或有于小人为吉,大人为凶,若屯之九五“小贞吉,大贞凶”,及《否》之六三“包承,小人吉”之类是也。亦有其吉灼然而称“吉”者,若《大有》上九“自天佑之,吉无不利”之类是也。但《易》之为体,不可以一为例。今各随文解之,义具诸卦之下。今《谦卦》之繇,其吉可知也。既不云“吉”,何故初六、六二及九三并云“吉”者?《谦卦》是总诸六爻,其善既大,故不须云“吉”也。六爻各明其义,其义有优劣,其德既不嫌其不吉,故须“吉”以明之也。
《彖》曰:谦,亨,天道下济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。天道亏盈而益谦,地道变盈而流谦,鬼神害盈而福谦,人道恶盈而好谦。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,君子之终也。
[疏]“彖曰”至“君子之终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谦亨,天道下济而光明,地道卑而上行”者,释“亨”义也。欲明天地上下交通,坤体在上,故言“地道卑而上行”也。其地道既上行,天地相对,则“天道下济”也。且艮为阳卦,又为山。天之高明,今在下体,亦是天道下济之义也。“下济”者,谓降下济生万物也。而“光明”者,谓三光垂耀而显明也。“地道卑而上行”者,地体卑柔而气上行,交通于天以生万物也。“天道亏盈而益谦”者,从此巳下,广说谦德之美,以结君子能终之义也。“亏”谓减损,减损盈满而增益谦退。若日中则昃,月盈则食,是亏减其盈。盈者亏减,则谦者受益也。“地道变盈而流谦”者,丘陵川谷之属,高者渐下,下者益高,是改变“盈”者,流布“谦”者也。“鬼神害盈而福谦”者,骄盈者被害,谦退者受福,是“害盈而福谦”也。“人道恶盈而好谦”者,盈溢骄慢,皆以恶之;谦退恭巽,悉皆好之。“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”者,尊者有谦而更光明盛大,卑谦而不可逾越,是君子之所终也。言君子能终其谦之善事,又获谦之终福,故云“君子之终”也。
《象》曰:地中有山,谦。君子以裒多益寡,称物平施。多者用谦以为裒,少者用谦以为益,随物而与,施不失平也。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称物平施”。正义曰:“裒多”者,君子若能用此谦道,则裒益其多,言多者得谦,物更裒聚,弥益多也。故云“裒多”,即谦尊而光也,是尊者得谦而光大也。“益寡”者,谓寡者得谦而更进益,即卑而不可逾也。是卑者得谦而更增益,不可逾越也。“称物平施”者,称此物之多少,均平而施,物之先多者而得其施也,物之先寡者,而亦得其施也。故云:“称物平施也。此谦卦之象以山为主是于山为谦于地为不谦,应言“山在地中”。今乃云“地中有山”者,意取多之与少皆得其益,似“地中有山”,以包取其物以与于人,故变其文也。○注“多者用谦”至“不失平也”。正义曰:“多者用谦以为裒”者,《尔雅·释诂》云:“裒,聚也”。于先多者,其物虽多,未得积聚,以谦故益其物更多而积聚,故云“多者用谦以为裒”也。“少者用谦以为益”者,其物先少,今既用谦而更增益,故云“用谦以为益”也。“随物而与”者,多少俱与,随多随少,而皆与也。“施不失平”者,多者亦得施恩,少者亦得施恩,是“施不失平”也。言君子于下若有谦者,官之先高,则增之荣秩,位之先卑,亦加以爵禄,随其官之高下,考其谦之多少,皆因其多少而施与之也。
初六:谦谦君子,用涉大川,吉。处谦之下,谦之谦者也。能体“谦谦”,其唯君子。用涉大难,物无害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谦谦君子”者,能体谦谦,唯君子者能之。以此涉难,其吉宜也。“用涉大川”,假象言也。
《象》曰:“谦谦君子”,卑以自牧也。牧,养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卑以自牧”者,牧,养也,解“谦谦君子”之义,恒以谦卑自养其德也。
六二:鸣谦,贞吉。鸣者,声名闻之谓也。得位居中,谦而正焉。
[疏]正义曰:“鸣谦”者,谓声名也。处正得中,行谦广远,故曰“鸣谦”,正而得吉也。《象》曰:“鸣谦贞吉”,中心得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中心得”者,鸣声中吉,以中和为心,而得其所,鸣谦得中吉也。
九三:劳谦,君子有终吉。处下体之极,履得其位,上下无阳以分其民,众阴所宗,尊莫先焉。居谦之世,何可安尊?上承下接,劳谦匪解,是以吉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劳谦君子”者,处下体之极,履得其位,上下无阳以分其民,上承下接,劳倦于谦也。唯君子能终而得吉也。
《象》曰:“劳谦君子”,万民服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万民服”者,释所以劳谦之义。以上下群阴,象万民皆来归服,事须引接,故疲劳也。
六四:无不利,捴谦。处三之上,而用谦焉,则是自上下下之义也。承五而用谦顺,则是上行之道也。尽乎奉上下下之道,故“无不利”。“指捴”皆谦,不违则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无不利”者,处三之上而用谦焉,则是自上下下之义。承五而用谦顺,则是上行之道。尽乎奉上下下之道,故无所不利也。
《象》曰:“无不利,捴谦”,不违则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指捴皆谦不违则”者,释“无不利捴谦”之义。所以“指捴皆谦”者,以不违法则,动合于理,故无所不利也。
六五:不富以其邻,利用侵伐,无不利。居于尊位,用谦与顺,故能不富而用其邻也。以谦顺而侵伐,所伐皆骄逆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不富以其邻”者,以,用也。凡人必将财物周赡邻里,乃能用之。六五居于尊位,用谦与顺,邻自归之,故不待丰富能用其邻也。“利用侵伐无不利”者,居谦履顺,必不滥罚无罪。若有骄逆不服,则须伐之,以谦得众,故“利用侵伐,无不利”者也。《象》曰:“利用侵伐”,征不服也。
上六:鸣谦。利用行师征邑国。最处于外,不与内政,故有名而巳,志功未得也。处外而履谦顺,可以邑一国而巳。
[疏]正义曰:“鸣谦”者,上六最处于外,不与内政,不能于实事而谦,但有虚名声闻之谦,故云“鸣谦”。志欲立功,未能遂事,其志未得。既在外而行谦顺,唯利用行师征伐外旁国邑而巳,不能立功在内也。
《象》曰:“鸣谦”,志未得也。可用行师,“征邑国”也。夫吉凶悔吝,生乎动者也。动之所起,兴于利者也。故饮食必有讼,讼必有众起,末有居众人之所恶而为动者所害,处不竞之地而为争者所夺,是以六爻虽有失位,无应乘刚,而皆无凶咎悔吝者,以谦为主也。“谦尊而光,卑而不可逾”,信矣哉!
[疏]“《象》曰鸣谦”至“征邑国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志未得”者,释“鸣谦”之义也。所以但有声鸣之谦,不能实争立功者,以其居在于外,其内立功之志,犹未得也。“可用行师征邑国”者,释“行师征邑国”之意。《经》言“利用”,《象》改“利”为“可”者,言内志虽未得,犹可在外兴行军师征邑国也。○注“动之所起兴于利者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动之所起兴于利”者,凡人若不见利,则心无所动。今动之所以起者,见利乃动,故云“兴于利”也。“饮食必有讼,讼必有众起”者,欲明为利乃有动,动而致讼,讼则起兵。故《序卦》“需”为饮食,饮食必有讼,故需卦之后次讼卦也。争讼必兴兵,故讼卦之后次师卦也。
9779;9783;坤下震上。豫:利建侯行师。
[疏]正义曰:谓之豫者,取逸豫之义,以和顺而动,动不违众,众皆说豫,故谓之豫也。动而众说,故可利建侯也。以顺而动,不加无罪,故可以行师也。无四德者,以逸豫之事不可以常行,时有所为也。纵恣宽暇之事不可长行以经邦训俗,故无元亨也。逸豫非乾正之道,故不云“利贞”也。庄氏云:“建侯,即元亨也。行师,即利贞也。”案:《屯卦》“元亨利贞”之后,别云“利建侯”,则“建侯”非“元亨”也。恐庄氏说非也。
《彖》曰: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。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“建侯行师”乎?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,而四时不忒,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。豫之时义大矣哉!
[疏]“《彖》曰豫刚应而志行”至“大矣哉”。○正义曰:“豫,刚应而志行,顺以动,豫”者,“刚”谓九四也;“应”谓初六也。既阴阳相应,故“志行”也。此就爻明豫义。顺以动,坤在下,是顺也。震在上,是动也。以顺而动,故豫也。此以上下二象明豫义也。自此巳上,释豫卦之理也。“豫顺以动,故天地如之,而况建侯行师乎?”者,此释“利建侯行师”也。若圣人和顺而动,合天地之德,故天地亦如圣人而为之也。天地尊大而远,神之难者犹尚如之,况于封建诸侯、行师征伐乎?难者既从,易者可知。若“建侯”能顺动,则人从之。“行师”能顺动,则众从之。天地以顺动,故日月不过而四时不忒。自此以下,广明天地圣人顺动之功也。若天地以顺而动,则日月不有过差,依其晷度,四时不有忒变,寒暑以时。“圣人以顺动,则刑罚清而民服”者,圣人能以理顺而动,则不赦有罪,不滥无辜,故“刑罚清”也。刑罚当理,故人服也。“豫之时义大矣哉”者,叹美为豫之善,言于逸豫之时,其义大矣。此叹卦也。凡言不尽意者,不可烦文其说,且叹之以示情,使后生思其馀蕴,得意而忘言也。然叹卦有三体:一直叹时,如“大过之时大矣哉”之例是也;二叹时并用,如“险之时用大矣哉”之例是也;三叹时并义,“豫之时义大矣哉”之例是也。夫立卦之体,各象其时,时有屯夷,事非一揆,故爻来适时,有凶有吉。人之生世,亦复如斯,或逢治世,或遇乱时,出处存身,此道岂小?故曰“大矣哉”也。然时运虽多,大体不出四种者:一者治时,“颐养”之世是也;二者乱时,“大过”之世是也;三者离散之时,“解缓”之世是也;四者改易之时,“革变”之世是也。故举此四卦之时为叹,馀皆可知。言“用”者,谓适时之用也。虽知居时之难,此事不小,而未知以何而用之耳。故坎、睽、蹇之时宜用君子,小人勿用。用险取济,不可为常,斟酌得宜,是用时之大略。举险难等三卦,馀从可知矣。又言“义”者,《姤卦》注云:“凡言义者,不尽于所见,中有意谓”者也。是其时皆有义也。略明佚乐之世,相随相遇之日,隐遯羁旅之时,凡五卦,其义不小,则馀卦亦可知也。今所叹者十二卦,足以发明大义,恢弘妙理者也。凡于《彖》之末叹云“大哉”者,凡一十二卦。若《豫》、《旅》、《遯》、《姤》凡四卦,皆云“时义”。案:《姤卦》注云:“凡言义者,不尽于所见,中有意谓。”以此言之,则四卦卦各未尽其理,其中更有馀意,不可尽申,故总云“义”也。《随》之一卦亦言“义”,但与四卦其文稍别。四卦皆云“时义”,《随卦》则“随时之义”者,非但其中别有义意,又取随逐其时,故变云“随时之义大矣哉!《睽》、《蹇》、《坎》此三卦皆云“时用”。案:《睽卦》注云:“睽离之时,非小人之所能用。”《蹇卦》亦云“非小人之所能用”。此二卦言“大矣哉”者,则是大人能用,故云:“大矣哉”!其中更无馀义,唯大人能用,故云“用”不云“义”也。《坎卦》“时用”,则与《睽》、《蹇》稍别,故注云“非用之常,用有时也”。谓《坎》险之事,时之须用,利益乃大,与《睽》、《蹇》“时用”文同而义异也。《解》之“时”,《革》之“时”,《颐》之“时”,《大过》之“时”,此四卦直云“时”,不云“义”与“用”也。案:《解卦》注难解之时,非治难时,故不言“用”。体尽于《解》之名,无有幽隐,故不曰“义”,以此注言之,直云“时”者,寻卦之名则其意具尽,中间更无馀义,故不言“义”,其卦名之事,事巳行了,不须别有所用,故《解》、《革》及《颐》事巳行了,不须言“用”。唯《大过》称“时”,注云:“君子有为之时。”与《解》、《革》、《颐》其理稍别。《大过》是有用之时,亦直称“时”者,取“大过”之名,其意即尽,更无馀意,故直称“时”,不云“义”,又略不云“用”也。
《象》曰:雷出地奋,豫。先王以作乐崇德。殷荐之上帝,以配祖考。
[疏]正义曰:案诸卦之象,或云“云上于天”,或云“风行天上”,以类言之,今此应云“雷出地上”,乃云“雷出地奋豫”者,雷是阳气之声,奋是震动之状。雷既出地,震动万物,被阳气而生,各皆逸豫,故曰“雷出地奋,豫”也。“先王以作乐崇德”者,雷是鼓动,故先王法此鼓动而作乐,崇盛德业,乐以发扬盛德故也。“殷荐之上帝”者,用此殷盛之乐,荐祭上帝也,象雷出地而向天也。“以配祖考”者,谓以祖考配上帝。用祖用考,若周夏正郊天配灵威仰,以祖后稷配也;配祀明堂五方之帝,以考文王也,故云:“以配祖考”也。
初六:鸣豫,凶。处豫之初,而特得志于上,乐过则淫,志穷则凶,豫何可鸣?
[疏]正义曰:“鸣豫”者,处豫之初,而独得应于四,逸豫之甚,是声鸣于豫。但逸乐之极,过则淫荒。独得于乐,所以“凶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初六鸣豫”,志穷凶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鸣豫”之义。而初时鸣豫,后则乐志穷尽,故为“凶”也。
六二:介于石,不终日,贞吉。处豫之时,得位履中,安夫贞正,不求苟“豫”者也。顺不苟从,豫不违中,是以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。明祸福之所生,故不苟说;辩必然之理,故不改其操介如石焉。“不终日”明矣。
[疏]正义曰:“介于石”者,得位履中,安夫贞正,不苟求逸豫,上交不谄,下交不渎,知几事之初始,明祸福之所生,不苟求逸豫,守志耿介似于石。然见几之速,不待终竟一日,去恶修善,相守正得吉也。
《象》曰:“不终日贞吉”,以中正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贞吉”之义,所以见其恶事,即能离去,不待终日守正吉者,以比六二居中守正,顺不苟从,豫不违中,故不须待其一日终守贞吉也。
六三:盱豫悔,迟有悔。居下体之极,处两卦之际,履非其位,承“动豫”之主。若其睢盱而豫,悔亦生焉。迟而不从,豫之所疾,位非所据,而以从豫进退,离悔宜其然矣。
[疏]正义曰“盱豫悔”者,六三履非其位,上承“动豫”之主。“盱”谓睢盱。睢盱者,喜说之貌。若睢盱之求豫,则悔吝也。“迟有悔”者,居豫之时,若迟停不求于豫,亦有悔也。
《象》曰:盱豫有悔,位不当也。
[疏]正义曰:解其“盱豫有悔”之义,以六三居不当位,进退不得其所,故“盱豫有悔”。但《象》载经文,多从省略。经有“盱豫有悔”、“迟有悔”,两文具载,《象》唯云“盱豫有悔”,不言“迟”者,略其文也。故直云“盱豫”。举其欲进,略云“有悔”,举其迟也。
九四:由豫,大有得。勿疑,朋盍簪。处豫之时,居动之始,独体阳爻,众阴所从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曰“由豫,大有得”也。夫不信于物,物亦疑焉,故勿疑则朋合疾也。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由豫大有得”者,处豫之时,居动之始,独体阳爻,为众阴之所从,莫不由之以得其豫,故云“由豫”也。“大有得”者,众阴皆归,是大有所得。“勿疑朋盍簪”者,盍,合也。簪,疾也。若能不疑于物,以信待之,则众阴群朋合聚而疾来也。
《象》曰:“由豫,大有得”,志大行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释由豫大有”之意。众阴既由之而豫,大有所得,是志意大同也。
六五:贞疾,恒不死。四以刚动为豫之主,专权执制,非巳所乘,故不敢与四争权,而又居中处尊,未可得亡,是以必常至于“贞疾,恒不死”而巳。
[疏]正义曰:四以刚动为豫之主,专权执制,非已所乘,故不敢与四专权。而又居中处尊,未可得亡灭之,是以必常至于贞疾,恒得不死而巳。
《象》曰:六五,“贞疾”,乘刚也。“恒不死”,中未亡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六五贞疾乘刚”者,解“贞疾”之义。以乘九四之刚,故正得其疾,恒不死也。“中未亡”者,以其居中处尊,未可亡灭之也。
上六,冥豫成,有渝无咎。处“动豫”之极,极豫尽乐,故至于“冥豫成”也。过豫不巳,何可长乎?故必渝变然后无咎。
[疏]正义曰:“处动豫之极,极豫尽乐”,乃至于冥昧之豫而成就也。如俾昼作夜,不能休巳,灭亡在近。“有渝无咎”者,渝,变也。若能自思改变,不为“冥豫”,乃得“无咎”也。《象》曰:“冥豫”在上,何可长也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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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经随传卷三
震下兑上。随:元亨,利贞,无咎。
[疏]“随元亨利贞无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元亨”者,于相随之世,必大得亨通。若其不大亨通,则无以相随,逆于时也。“利贞”者,相随之体,须利在得正。随而不正,则邪僻之道,必须利贞也。“无咎”者,有此四德、乃无咎。以苟相从,涉于朋党,故必须四德乃无咎也。凡卦有四德者,或其卦当时之义,即有四德,如乾、坤、屯、临、无妄,此五卦之时,即能四德备具。其随卦以恶相随,则不可也。有此四德乃无咎,无此四德则有咎也。与前五卦其义稍别。其《革卦》“巳日乃孚有四德”,若不“巳日乃孚”,则无四德,与乾、坤、屯、临、无妄、随其义又别。若当卦之时,其卦虽美,未有四德。若行此美,方得在后始致四德者,于卦则不言其德也。若谦、泰及复之等,德义既美,行之不巳,久必致此四德。但当初之时,其德未具,故卦不显四德也。其诸卦之三德巳下,其义大略亦然也。《彖》曰:随,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,随。大亨贞无咎,而天下随时。随时之义大矣哉!震刚而兑柔也,以刚下柔动而之说,乃得随也。为随而不大通,逆于时也。相随而不为利,正灾之道也。故大通利贞,乃得无咎也。为随而令大通利贞,得于时也。得时则天下随之矣。随之所施,唯在于时也。时异而不随,否之道也,故“随时之义大矣哉”!
[疏]“彖曰”至“大矣哉”。○正义曰:“随刚来而下柔,动而说,随”者,此释随卦之义。所以致此随者,由刚来而下柔。“刚”谓震也,柔谓兑也。震处兑下,是刚来下柔。震动而兑说,既能下人,动则喜说,所以物皆随从也。“大亨贞无咎而天下随时”者,以有大亨贞正,无有咎害,而天下随之,以正道相随,故随之者广。若不以“大亨贞无咎”,而以邪僻相随,则天下不从也。“随时之义大矣哉”,若以“元亨利贞”,则天下随从,即随之义意广大矣哉,谓随之初始,其道未弘,终久义意而美大者。特云“随时”者,谓随其时节之义,谓此时宜行“元亨利贞”,故云“随时”也。○注“震刚而兑”至“大矣哉”!○正义曰:为随而不大通,逆于时也。物既相随之时,若王者不以广大开通,使物闭塞,是违逆于随从之时也。“相随而不为利,正灾之道”者,凡物之相随,多曲相朋附,不能利益于物,守其正直,此则小人之道长,灾祸及之,故云“灾之道”也。“随之所施,唯在于时”者,释“随时”之义,言随时施设,唯在于得时。若能大通利贞,是得时也。若不能大通利贞,是失时也。“时异而不随,否之道”者,凡所遇之时,体无恒定,或值不动之时,或值相随之时,旧来恒往,今须随从。时既殊异于前,而不使物相随,则是否塞之道,当须可随则随,逐时而用,所利则大,故云“随时之义大矣哉”!
《象》曰:泽中有雷,随,君子以乡晦入宴息。泽中有雷,“动说”之象也。物皆说随,可以无为,不劳明鉴。故君子“向晦入宴息”也。
[疏]“象曰”至“宴息”。○正义曰:《说卦》云:“动万物者莫疾乎雷,……说万物者莫说乎泽。故《注》云:“泽中有雷,动说之象也。”“君子以乡晦入宴息”者,明物皆说豫相随,不劳明鉴,故君子象之。郑玄云:“晦,宴也。犹人君既夕之后,入于宴寝而止息。”
初九:官有渝,贞吉。出门交有功。居随之始,上无其应,无所偏系,动能随时,意无所主者也。随不以欲,以欲随宜者也。故官有渝变,随不失正也。出门无违,何所失哉!
[疏]“初九”至“有功”。○正义曰:“官有渝”者,官谓执掌之职。人心执掌,与官同称,故人心所主,谓之“官渝变”也。此初九既无其应,无所偏系,可随则随,是所执之志有能渝变也。唯正是从,故“贞吉”也。“出门交有功”者,所随不以私欲,故见善则往随之,以此出门,交获其功。○注“居随之始”至“何所失哉”。○正义曰:言“随不以欲,以欲随宜”者,若有其应,则有私欲,以无偏应,是所随之事不以私欲,有正则从,是以欲随其所宜也。《象》曰:“官有渝”,从正吉也。“出门交有功”,不失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官有渝从正吉”者,释“官有渝”之义。所执官守正,能随时渝变,以见贞正则往随从,故云“从正吉”。“出门交有功不失”者,释“交有功”之义。以所随之处,不失正道,故出门即有功也。
六二:系小子,失丈夫。阴之为物,以处随世,不能独立,必有系也。居随之时,体于柔弱,而以乘夫刚动,岂能秉志违于所近?随此失彼,弗能兼与。五处已上,初处已下,故曰“系小子,失丈夫”也。
[疏]“六二”至“失丈夫”。○正义曰:“小子”谓初九也。“丈夫”谓九五也。初九处卑,故称“小子”。五居尊位,故称“丈夫”。六二既是阴柔,不能独立所处,必近系属初九,故云“系小子”。既属初九,则不得往应于五,故云“失丈夫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系小子”,弗兼与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系小子”之意。既随此初九,则失彼九五丈夫,是不能两处兼有,故云“弗兼与”也。六三:系丈夫,失小子。随有求得,利居贞。阴之为物,以处随世,不能独立,必有系也。虽体下卦,二巳据初,将何所附?故舍初系四,志在“丈夫”。四俱无应,亦欲于巳随之,则得其所求矣,故曰“随有求得”也。应非其正,以系于人,何可以妄曰“利居贞”也?初处己下,四处已上,故曰“系丈夫,失小子”也。
[疏]“六三系丈夫”至“利居贞”。○正义曰:六三阴柔,近于九四,是系于“丈夫”也。初九既被六二之所据,六三不可复往从之,是“失小子”也。“随有求得”者,三从往随于四,四亦更无他应。己往随于四,四不能逆己,是三之所随,有求而皆得也。“利居贞”者,己非其正,以系于人,不可妄动,唯利在俱处守正,故云“利居贞也”。○注“四俱无应”至“小子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四俱无应”者,三既无应,四亦无应,是四与三俱无应也。此六二、六三因阴阳之象,假丈夫、小子以明人事,馀无义也。
《象》曰:“系丈夫”,志舍下也。“下”谓初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系丈夫”之义。六三既系九四之“丈夫”,志意则舍下之初九也。
九四:随有获,贞凶。有孚在道以明,何咎?处说之初,下据二阴,三求系己,不距则获,故曰“随有获”也。居于臣地,履非其位,以擅其民,失于臣道,违正者也,故曰“贞凶”。体刚居说而得民心,能乾其事,而成其功者也。虽为常义,志在济物,心有公诚,着信在道以明其功,何咎之有?
[疏]“九四”至“饵咎”。○正义曰:“随有获”者,处说之初,下据二阴,三求系己,不距则获,故曰“随有获”也。“贞凶”者,居于臣地,履非其位,以擅其民,失其臣道,违其正理,故“贞凶”也。“有孚在道以明,何咎”者,体刚居说而得民心,虽违常义,志在济物,心存公诚,着信在于正道,有功以明,更有何咎?故云“有孚在道以明,何咎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随有获”,其义凶也。“有孚在道”,明功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随有获其义凶”者,释“随有获贞凶”之意。九四既有六三、六二,获得九五之民,为臣而擅君之民,失于臣义,是以宜其凶也。“有孚在道明功”者,释“以明何咎”之义。既能着信在于正道,是明立其功,故无咎也。
九五:孚于嘉,吉。履正居中,而处随世,尽“随时”之宜,得物之诚,故“嘉吉”也。
[疏]正义曰:嘉,善也。履中居正,而处随世,尽随时之义,得物之诚信,故获美善之吉也。
《象》曰:“孚于嘉,吉”,位正中也。
上六:拘系之乃从。维之。王用亨于西山。随之为体,阴顺阳者也。最处上极,不从者也。随道巳成,而特不从,故“拘系之乃从”也。“率土之滨,莫非王臣”,而为不从,王之所讨也,故“维之王用亨于西山”也。兑为西方,山者,途之险隔也。处西方而为不从,故王用通于西山。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于西山”。○正义曰:最处上极,是不随从者也。随道巳成而特不从,故须拘系之,乃始从也。“维之王用亨于西山”者,若欲维系此上六,王者必须用兵,通于西山险难之处,乃得拘系也。山谓险阻,兑处西方,故谓“西山”。令有不从,必须维系,此乃王者必须用兵通于险阻之道,非是意在好刑,故曰:“王用亨于西山。”
《象》曰:“拘系之”,上穷也。处于上极,故穷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拘系”之义。所以须拘系者,以其在上而穷极,不肯随从故也。
9782;9780;巽下艮上。蛊:元亨,利涉大川。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。
[疏]“蛊元亨”至“后甲三日”。○正义曰:蛊者事也。有事营为,则大得亨通。有为之时,利在拯难,故“利涉大川”也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者,甲者创制之令,既在有为之时,不可因仍旧令。今用创制之令以治于人,人若犯者,未可即加刑罚,以民未习,故先此宣令之前三日,殷勤而语之,又如此宣令之后三日,更丁宁而语之,其人不从,乃加刑罚也。其褚氏、何氏、周氏等并同郑义,以为“甲”者造作新令之日,甲前三日,取改过自新,故用辛也。甲后三日,取丁宁之义,故用丁也。今案辅嗣《注》,“甲者,创制之令”,不云创制之日。又《巽卦》九五“先庚三日,后庚三日”,辅嗣《注》:“申命令谓之庚”。辅嗣又云:“甲、庚皆申命之谓”。则辅嗣不以甲为创制之日,而诸儒不顾辅嗣《注》旨,妄作异端,非也。
《彖》曰:蛊,刚上而柔下,上刚可以断制,下柔可以施令。巽而止。蛊。既巽又止,不竞争也。有事而无竞争之患,故可以有为也。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止蛊”。○正义曰:“刚上而柔下,巽而止蛊”者,此释蛊卦之名,并明称蛊之义也。以上刚能制断,下柔能施令,巽顺止静,故可以有为也。褚氏云:“蛊者惑也。物既惑乱,终致损坏,当须有事也,有为治理也。故《序卦》云:‘蛊者事也。’”谓物蛊必有事,非谓训蛊为事义当然也。
蛊,元亨而天下治也。有为而大亨,非天下治而何也?
[疏]正义曰:释“元亨”之义。以有为而得“元亨”,是天下治理也。
“利涉大川”,往有事也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,终则有始,天行也。蛊者有事而待能之时也。可以有为,其在此时矣。物巳说随,则待夫作制以定其事也。进德修业,往则亨矣。故“元亨,利涉大川”也。甲者,创制之令也。创制不可责之以旧,故先之三日,后之三日,使令治而后乃诛也。因事申令,终则复始,若天之行用四时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利涉大川,往有事也”者,释“利涉大川”也。蛊者有为之时,拔拯危难,往当有事,故“利涉大川”。此则假外象以喻危难也。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,终则有始天行”者,释“先甲三日,后甲三日”之义也。民之犯令,告之巳终,更复从始,告之殷勤不巳,若天之行,四时既终,更复从春为始,象天之行,故云“天行也”。○注“蛊者”至“四时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蛊者有事待能之时”者,物既蛊坏,须有事营为,所作之事,非贤能不可。故《经》云“乾父之蛊”,乾则能也。“甲者创制之令”者。甲为十日之首,创造之令为在后诸令之首,故以创造之令谓之为甲。故汉时谓令之重者谓之“甲令”,则此义也。“创制不可责之以旧”者,以人有犯令而致罪者,不可责之旧法,有犯则刑。故须先后三日,殷勤语之,使晓知新令,而后乃诛,诛谓兼通责让之罪,非专谓诛杀也。
《象》曰:山下有风,蛊。君子以振民育德。蛊者,有事而待能之时也,故君子以济民养德也。
[疏]正义曰:必云“山下有风”者,风能摇动,散布润泽。今“山下有风”,取君子能以恩泽下振于民,育养以德。“振民”,象“山下有风”;“育德”象山在上也。
初六:乾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,厉终吉。处事之首,始见任者也。以柔巽之质,乾父之事,能承先轨,堪其任者也,故曰“有子”也。任为事首,能堪其事,“考”乃无咎也,故曰“有子考无咎”也。当事之首,是以危也。能堪其事,故“终吉”。
[疏]“初六”至“厉终吉”。○正义曰:“乾父之蛊”者,处事之首,以柔巽之质乾父之事,堪其任也。“有子考无咎”者,有子既能堪任父事,“考”乃“无咎”也。以其处事之初,若不堪父事,则“考”有咎也。“厉终吉”者,厉,危也。既为事初,所以危也。能堪其事,所以“终吉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乾父之蛊”,意承“考”也。乾事之首,时有损益,不可尽承,故意承而已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乾父之蛊”义。凡堪乾父事,不可小大损益一依父命,当量事制宜以意承考而巳。对文父没称“考”,若散而言之,生亦称“考”。若《康诰》云:“大伤厥考心。”是父在称考。此避乾父之文,故变云“考也”。九二:乾母之蛊,不可贞。居于内中,宜乾母事,故曰“乾母之蛊”也。妇人之性难可全正,宜屈已刚。既乾且顺,故曰“不可贞”也。乾不失中,得中道也。
[疏]正义曰:居内处中,是乾母事也。“不可贞”者,妇人之性难可全正,宜屈己刚,不可固守贞正,故云“不可贞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乾母之蛊”,得中道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得中道”者,释“乾母之蛊”义。虽不能全正,犹不失在中之道,故云“得中道”也。
九三:乾父之蛊,小有悔,无大咎。以刚乾事,而无其应,故“有悔”也。履得其位,以正乾父,虽“小有悔”,终无大咎。
[疏]正义曰:“乾父之蛊小有悔”者,以刚乾事而无其应,故“小有悔”也。“无大咎”者,履得其位,故终无大咎也。
《象》曰:“乾父之蛊”,终无咎也。
六四:裕父之蛊,往见吝。体柔当位,乾不以刚而以柔和,能裕先事者也。然无其应,往必不合,故曰“往见吝”。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见吝”。○正义曰:“裕父之蛊”者,体柔当位,乾不以刚,而以柔和能容裕父之事也。“往见吝”者,以其无应,所往之处,见其鄙吝,故“往未得”也。《象》曰:“裕父之蛊”,往未得也。
六五:乾父之蛊,用誉。以柔处尊,用中而应,承先以斯,用誉之道也。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用誉”。○正义曰:“乾父之蛊用誉”者,以柔处尊,用中而应,以此承父,用有声誉。《象》曰:“乾父用誉”,承以德也。以柔处中,不任威力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乾父用誉”之义。奉承父事,唯以中和之德,不以威力,故云“承以德”也。
上九: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最处事上而不累于位,“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”也。
[疏]正义曰:最处事上,不复以世事为心,不系累于职位,故不承事王侯,但自尊高慕尚其清虚之事,故云“高尚其事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不事王侯”,志可则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不事王侯”之义。身既不事王侯,志则清虚高尚,可法则也。
9783;9777;兑下坤上。临:元亨利贞。至于八月有凶。
[疏]“临元亨”至“有凶”。○正义曰:案《序卦》云:“临,大也。”以阳之浸长,其德壮大,可以监临于下。故曰“临”也。刚既浸长,说而且顺,又以刚居中,有应于外大,得亨通而利正也,故曰“元亨利贞”也。“至于八月有凶”者,以物盛必衰,阴长阳退,临为建丑之月,从建丑至于七月建申之时,三阴既盛,三阳方退,小人道长,君子道消,故八月有凶也。以盛不可终保,圣人作《易》以戒之也。
《彖》曰:临,刚浸而长,说而顺,刚中而应,大亨以正,天之道也。阳转进长,阴道日消,君子日长,小人日忧,“大亨以正”之义。
[疏]“《彖》曰”至“天之道也”。○正义曰:“临刚浸而长说而顺”者,此释卦义也。凡诸卦之例,说而顺之,下应以“临”字结之。此无“临”字者,以其刚中而应,亦是“临”义,故不得于刚中之上而加“临”也。“刚中而应,大亨以正,天之道”者,天道以刚居中而下,与地相应,使物大得亨通而利正,故《乾卦》“元、亨、利、贞”。今此《临》卦,其义亦然,故云“天之道也”。
至于八月有凶,消不久也。八月阳衰而阴长,小人道长,君子道消也,故曰“有凶”。
[疏]“至于八月”至“久也”。○正义曰:证“有凶”之义,以其阳道既消,不可常久,故“有凶”也。但复卦一阳始复,刚性尚微,又不得其中,故未有“元亨利贞”。泰卦三阳之时,三阳在下,而成乾体,乾下坤上,象天降下,地升上,上下通泰,物通则失正,故不具四德。唯此卦二阳浸长,阳浸壮大,特得称临,所以四德具也。然阳长之卦,每卦皆应“八月有凶”。但此卦名临,是盛大之义,故于此卦特戒之耳。若以类言之,则阳长之卦,至其终末皆有凶也。○注“八月”至“有凶”。○正义曰:云“八月”者,何氏云:“从建子阳生至建未为八月。”褚氏云:“自建寅至建酉为八月。”今案:此注云“小人道长,君子道消”,宜据否卦之时,故以临卦建丑,而至否卦建申为八月也。
《象》曰:泽上有地,临。君子以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。相临之道,莫若说顺也。不恃威制,得物之诚,故物无违也。是以“君子教思无穷,容保民无疆”也。
[疏]“《象》曰”至“无疆”。○正义曰:“泽上有地”者,欲见地临于泽,在上临下之义,故云“泽上有地”也。“君子以教思无穷”者,君子于此临卦之时,其下莫不喜说和顺,在上但须教化,思念无穷巳也,欲使教恒不绝也。“容保民无疆”者,容谓容受也。保安其民,无有疆境,象地之阔远,故云“无疆”也。
初九:咸临,贞吉。“咸”感也。感,应也。有应于四,感以临者也。四履正位,而已应焉,志行正者也。以刚感顺,志行其正,以斯临物,正而获吉也。
[疏]正义曰:咸,感也。有应于四,感之而临,志行得正,故“贞吉”也。《象》曰:“咸临贞吉”,志行正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咸临贞吉,志行正”者,释“咸临贞吉”之义。四既履得正位,己往与之相应,是己之志意行而归正也。
九二:咸临,吉,无不利。有应在五,感以临者也。刚胜则柔危,而五体柔,非能同斯志者也。若顺于五,则刚德不长,何由得“吉无不利”乎?全与相违,则失于感应,其得“咸临,吉无不利”,必未顺命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咸临吉”者,咸,感也。有应于五,是感以临而得其吉也。“无不利”者,二虽与五相应,二体是刚,五体是柔,两虽相感,其志不同。若纯用刚往,则五所不从,若纯用柔往,又损已刚性,必须商量事宜,有从有否,乃得“无不利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咸临,吉,无不利”,未顺命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未顺命”者,释“无不利”之义。未可尽顺五命,须斟酌事宜,有从有否,故得“无不利”也。则君臣上下献可替否之义也。
六三:甘临,无攸利。既忧之,无咎。甘者,佞邪说媚不正之名也。履非其位,居刚长之世,而以邪说临物,宜其“无攸利”也。若能尽忧其危,改脩其道,刚不害正,故“咎不长”。
[疏]正义曰:“甘临”者,谓甘美谄佞也。履非其位,居刚长之世,而以邪说临物,故“无攸利”也。“既忧之无咎”者,既,尽也。若能尽忧其危,则刚不害正,故“无咎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甘临”,位不当也。“既忧之”,咎不长也。
[疏]正义曰:“既忧之,咎不长”者,能尽忧其事,改过自脩,其咎则止,不复长久,故“无咎”也。
六四:至临,无咎。处顺应阳,不忌刚长,而乃应之,履得其位,尽其至者也。刚胜则柔危,柔不失正,乃得“无咎”也。
[疏]正义曰:履顺应阳,不畏刚长,而巳应之,履得其位,能尽其至极之善而为临,故云“至临”。以柔不失正,故“无咎”也。
《象》曰:“至临,无咎”,位当也。
[疏]正义曰:释“无咎”之义。以六四以阴所居得正,柔不为邪,位当其处,故无咎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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