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嘉錫案:吏部郎以下當別爲⼀條。吏部郎以下出王隱晉書,⾒御覽四
百四⼗五。
(2) 程炎震云:「⽂選五⼗⼋褚淵碑注引臧榮緒晉書,與世說同。今晉書
楷傳則⼜轉據臧書。孝標此駁,蓋以楷辟掾有年,則爲吏部郎時,無假鍾
會再薦,⾮謂楷不爲吏部郎也。」 嘉錫案:孝標謂諸書並無此事。臧榮
緒書雖有之,或因榮緒⿑⼈,後出之書不⾜爲據。然御覽四百四⼗五引王
隱晉書,亦與世說同,僅少「於是⽤裴」四字,頗疑孝標失檢。及細考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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