帝覈問之。允對曰: 「『舉爾所知。』臣之鄉人,臣所
知也。陛下檢校爲稱職與不?若不稱職,臣受其罪。」既
檢校,皆官得其人,於是乃釋。允衣服敗壞,詔賜新衣。
初,允被收,舉家號哭。阮新婦自若云:「勿憂,尋還。」
作粟粥待,頃之允至。魏⽒春秋⽈:「初,允爲吏部,選遷郡守。
明帝疑其所⽤⾮次,將加其罪。允妻阮⽒跣出,謂⽈:『明主可以理奪,
不可以情求。』允頷之⽽⼊。帝怒詰之,允對⽈:『某郡太守雖限滿,⽂
書先⾄,年限在後,⽇限在前。』帝前取事視之,乃釋然。遣出,望其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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