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「其婦出誡允」,殘類書作「有⼈告明帝,明帝收之。其婦出閤,隔
紗帳誡允」。
(2) 「允對⽈」下殘類書作「⾂⽐奉詔,各令『舉爾所知』」。
(3) 嘉錫案:此事⾒類聚四⼗⼋引郭⼦,與魏⽒春秋不同,世說則采⾃郭
⼦也。
8 許允爲晉景王所誅,門生走入告其婦。婦正在機
中,神色不變,曰:「蚤知爾耳!」魏志⽈:「初,領軍與夏
侯⽞、李豐親善,有詐作尺⼀詔書,以⽞爲⼤將軍,允爲太尉,共錄尚書
事。無何,有⼈天未明乘⾺以詔版付允,⾨吏⽈:『有詔。』因便驅⾛。
允投書燒之,不以關呈景王。」魏略⽈:「明年,李豐被收,允欲往⾒⼤
將軍。已出⾨,允回遑不定,中道還取袴。⼤將軍聞⽽怪之⽈:『我⾃收
李豐,⼠⼤夫何爲悤悤乎?』會鎮北將軍劉靜卒,以允代靜。⼤將軍與允
書⽈:『鎮北雖少事,⽽都典⼀⽅。念⾜下震華⿎,建朱節,歷本州,此
所謂著繡晝⾏也。』會有司奏允前擅以廚錢穀,乞諸俳及其官屬。減死徙
邊,道死。」魏⽒春秋⽈:「允之爲鎮北,喜謂其妻⽈:『吾知免矣!』
妻⽈:『禍⾒於此,何免之有?』」(1)晉諸公贊⽈:「允有正情,與⽂帝不
平,遂幽殺之。」婦⼈集載阮⽒與允書,陳允禍患所起,辭甚酸愴,⽂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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