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魏志夏侯⽞傳⽈:「後豐等事覺,徙允爲鎮北將軍,假節督河北軍事。
未發,以放散官物,收付廷尉,徙樂浪。道死。」注引魏略,與此同。「減
死徙邊」下,作「允以嘉平六年秋徙,妻⼦不得⾃隨,⾏道未到,以其年
冬死」。 嘉錫案:師欲殺允⽽先遷其官,且與書通殷勤者,蓋師雖因允
與夏侯⽞、李豐親善⽽疑之,然無實狀可指。所謂詐作尺⼀詔書⾛⾺付允,
事殊恍惚,有無不可知。即令有之,⽽其⼈不知誰何,無從質證。故師雖
疑允,亦無可發怒,乃令出鎮河北,慰諭使去,欲以軍法誅之⽿。阮⽒明
智,知其將然。故⽈:「禍⾒於此也。」師既念念欲殺允,於其未⾏,適
有放散官物事,因摭以爲罪,便收付獄,不復待其⾄河北矣。
(2) 嘉錫案:魏志魏略均⾔允徙邊道死,⽽此云⽂帝幽殺之。允實死於司
⾺師爲⼤將軍時。⽂帝當是景帝之誤。道死之與幽殺,亦⾃不同。考魏志
毌丘儉傳注引儉及⽂欽等表⽈:「近者領軍許允,當爲鎮北,以廚錢給賜,
⽽師舉奏加辟,雖云流徙,道路餓殺。天下聞之,莫不哀傷。」則允實爲
師所殺,⾮僅死於道路⽽已。或疑儉等之表,出於仇⼝,欲著師之罪,未
必不故甚其辭。然世說此條本之孫盛魏⽒春秋,亦云「允爲景王所誅」。
裴松之⿑王紀注據夏侯⽞傳及魏略以考允之事,⽽云:「允收付廷尉,徙
樂狼,追殺之。」不⽤道死之說。夫豈無所⾒⽽云然?蓋師以允與李豐交
結,事出曖昧,所坐放散官物,⼜罪不⾄死,故使⼈暗害之,託云道卒。
⿂豢、陳壽,多爲時諱,亦不敢著其實。傅暢書著於胡中(⾒魏志傅嘏傳
注)。無所避忌。孫盛書則作於東晉,爲時已遠,故皆得存其直筆⽿。當
司⾺懿勒兵閉城⾨,奏廢曹爽時,使允及陳泰解語爽,允與泰因說爽,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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