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1) 嘉錫案:隋志:梁有⼤鴻臚周嵩集三卷,錄⼀卷,亡。⼜今晉書本傳
不⾔嵩爲⼤鴻臚。嚴⽒全晉⽂⼋⼗六以爲敦平後追贈,理或然也。
(2) 嘉錫案:此出郭⼦,⾒御覽四百⼋⼗九,「阿奴」作「阿孥」。
(3) 汪師韓談書錄⽈:「晉書列⼥傳,周嵩⽈:『阿奴碌碌,當在阿⺟⽬
下⽿。』阿奴,謨⼩字也。按周顗傳:『嵩嘗因酒瞋⽬謂顗⽈:「兄才不
及弟,何乃橫得重名?」以所燃蠟燭投之。顗神⾊無忤,徐⽈:「阿奴⽕
攻,固出下策⽿!」』夫嵩謂謨爲阿奴。顗謂嵩亦云阿奴,然則阿奴豈是
謨之⼩字哉?蓋兄於弟親愛之詞也。南史⿑鬱林王紀:『武帝臨崩執帝⼿
⽈:「阿奴若憶翁,當好作。」如此再⽽崩。』⼜鬱林王何妃傳:『⼥巫
⼦楊珉之有美貌,妃尤愛之。與同寢處,如伉儷。明帝與徐孝嗣、王廣之
並⾯請,不聽。⼜令蕭諶、坦之固請,皇后與帝同席坐,流涕覆⾯,坦之
⽿語於帝⽈:「此事別是⼀意,不可令⼈聞。」帝謂皇后⽈:「阿奴蹔去。」』
隋書⿆鐵杖傳:『將度遼,謂其三⼦⽈:「阿奴當備淺⾊⿈衫。吾荷國恩,
今是死⽇。我既被殺,爾當富貴。」』是則阿奴爲尊呼其卑,無論男⼥,
皆有之矣。晉書誤認爲⼩名⽿。」 嘉錫案:汪說是也。但晉書皆采之世
說,其以阿奴爲周謨⼩字,亦是承孝標之誤。今即以世說證之。德⾏篇⽈:
「謝奕作郯令,有⼀⽼翁犯法,謝以醇酒罰之。乃⾄過醉,⽽猶未已。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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