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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曰:“嗟!我友邦冢君,越我御事庶士,明听誓。冢,大。御,治也。友诸侯,亲之。称大君,尊之。下及我治事众士,大小无不皆明听誓。
[疏]传“冢大”至“听誓”○正义曰:“冢,大”,《释诂》文。侍御是治理之事,故通训“御”为治也。同志为“友”,天子友诸侯,亲之也。《牧誓》传曰:“言志同灭纣。”令总呼国君皆为大君,尊之也。“下及治事众士”,谓国君以外卿大夫及士诸掌事者。“大小无不皆明听誓”,自士以上皆总戒之也。
惟天地万物父母,惟人万物之灵。生之谓父母。灵,神也。天地所生,惟人为贵。
[疏]传“生之”至“为贵”○正义曰:万物皆天地生之,故谓天地为父母也。《老子》云:“神得一以灵。”“灵”、“神”是一,故“灵”为神也。《礼运》云:“人者天地之心,五行之端也,食味别声被色而生者也。”言人能兼此气性,馀物则不能然。故《孝经》云:“天地之性人为贵。”此经之意,天地是万物之父母,言天地之意,欲养万物也。人是万物之最灵,言其尤宜长养也。纣违天地之心而残害人物,故言此以数之,与下句为首引也。
亶聪明,作元后,元后作民父母。人诚聪明,则为大君,而为众民父母。○亶,丁但反。今商王受,弗敬上天,降灾下民。沉湎冒色,敢行暴虐,沉湎嗜酒,冒乱女色,敢行酷暴,虐杀无辜。○湎,面善反。冒,莫报反,注下同。嗜,市志反,《切韵》常利反。酷,苦毒反。
[疏]传“沉湎”至“无辜”○正义曰:人被酒困,若沈于水,酒变其色,湎然齐同,故“沉湎”为嗜酒之状。“冒”训贪也,乱女色,荒也。“酷”解经之“暴”,“杀”辞经之“虐”,皆果敢为之。案《说文》云:“酷,酒厚味也。”酒味之厚必严烈,人之暴虐与酒严烈同,故谓之“酷”。
罪人以族,官人以世,一人有罪,刑及父母兄弟妻子,言淫滥。官人不以贤才,而以父兄,所以政乱。
[疏]传“一人”至“政乱”○正义曰:秦政酷虐,有三族之刑,谓非止犯者之身,乃更上及其父,下及其子。经言“罪人以族”,故以三族解之。父母,前世也;兄弟及妻,当世也;子孙,后世也。一人有罪,刑及三族,言淫滥也。古者臣有大功,乃得继世在位。而纣之官人,不以贤才,而以父兄,已滥受宠,子弟顽愚亦用,不堪其职,所以政乱。“官人以世”,惟当用其子耳,而传兼言“兄”者,以纣为恶,或当因兄用弟,故以“兄”协句耳。
惟宫室、台榭、陂池、侈服,以残害于尔万姓。土高曰台,有木曰榭,泽障曰陂,停水曰池,侈谓服饰过制。言匮民财力为奢丽。○榭,《尔雅》云:“有木曰榭。”本又作谢。陂,彼皮反。障,之亮反。匮,其愧反。
[疏]传“土高”至“奢丽”○正义曰:《释宫》云:“宫谓之室,室谓之宫。”李巡曰:“所以古今通语,明实同而两名。”此传不解“宫室”,义当然也。《释宫》又云:“阇谓之台。有木者谓之榭。”李巡曰:“台积土为之,所以观望也。台上有屋谓之榭。”又云:“无室曰榭,四方而高曰台。”孙炎曰:“榭但有堂也。”郭璞曰:“榭即今之堂堭也。”然则榭是台上之屋,歇前无室,今之厅是也。《诗》云:“彼泽之陂。”《毛传》云:“陂,泽障也。”障泽之水,使不流溢谓之“陂”,停水不流谓之“池”。“侈”亦奢也,谓依服采饰过于制度,言匮竭民之财力为奢丽也。顾氏亦云:“华侈服饰。”二刘以为宫室之上而加侈服。据孔传云“服饰过制”,即谓人之服饰,二刘之说非也。《殷本纪》云:“纣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,而盈钜桥之粟。益收狗马奇物,充牣宫室。益广沙丘苑台,多聚野兽飞鸟置其中。大聚乐戏于沙丘,以酒为池,悬肉为林,使男女裸相逐其间。”说纣奢侈之事,书传多矣。
焚炙忠良,刳剔孕妇。忠良无罪焚炙之,怀子之妇刳剔视之。言暴虐。○刳,口胡反。剔,他历反。孕,以证反,徐养证反。
[疏]传“忠良”至“暴虐”○正义曰:“焚炙”俱烧也,“刳剔”谓割剥也。《说文》云:“刳,刲也。”今人去肉至骨谓之“剔去”,是则亦《剔》之义也。武王以此数纣之恶,必有忠良被炙,孕妇被刳,不知其姓名为谁也。《殷本纪》云,纣为长夜之饮。时诸侯或叛,妲己以为罚轻,纣欲重刑,乃为熨斗,以火烧之然,使人举辄烂其手,不能胜。纣怒,乃更为铜柱,以膏涂之,亦加于炭火之上,使有罪者缘之,足滑跌坠入中。纣与妲己以为大乐,名曰炮烙之刑。是纣焚炙之事也。后文王献洛西之地,赤壤之田方千里,请纣除炮烙之刑,纣许之。皇甫谧作《帝王世纪》亦云然。谧又云:“纣剖比干妻,以视其胎。”即引此为“刳剔孕妇”也。
皇天震怒,命我文考,肃将天威,大勋未集。言天怒纣之恶,命文王敬行天罚,功业未成而崩。肆予小子发,以尔友邦冢君,观政于商。父业未就之故,故我与诸侯观纣政之善恶。谓十一年自孟津还时。惟受罔有悛心,乃夷居弗事上帝神祗,遗厥先宗庙弗祀。悛,改也,言纣纵恶无改心,平居无故废天地百神宗庙之祀。慢之甚。○悛,七全反。
[疏]传“悛改”至“之甚”○正义曰:《左传》称“长恶不悛”,“悛”是退前创改之义,故为改也。观政于商,计当恐怖,言纣纵恶无改悔之心,平居无故不事神祗,是纣之大恶。“上帝”,举其尊者,谓诸神悉皆不事,故传言“百神”以该之。“不事”亦是“不祀”,别言“遗厥先宗庙弗祀”,遗弃祖父,言其慢之甚也。
牺牲粢盛,既于凶盗。凶人尽盗食之,而纣不罪。○粢音咨,黍稷曰粢。盛音成,在器曰盛。乃曰:‘吾有民有命。’罔惩其侮。纣言:“吾所以有兆民,有天命。”故群臣畏罪不争,无能止其慢心。○惩,直承反。争,争斗之争。天佑下民,作之君,作之师。言天佑助下民,为立君以政之,为立师以教之。○为,于伪反。惟其克相上帝,宠绥四方。当能助天宠安天下。○相,息亮反。有罪无罪,予曷敢有越厥志?越,远也。言己志欲为民除恶,是与否,不敢远其志。○否,方有反。
[疏]“天佑”至“厥志”○正义曰:已上数纣之罪,此言伐纣之意。上天佑助下民,不欲使之遭害,故命我为之君上,使临政之;为之师保,使教诲之。为人君为人师者,天意如此,不可违天。我今惟其当能佑助上,天宠安四方之民,使民免于患难。今纣暴虐,无君师之道,故今我往伐之。不知伐罪之事,为有罪也?为无罪也?不问有罪无罪,志在必伐,我何敢有远其本志而不伐之?○传“言天”至“教之”○正义曰:众民不能自治,立君以治之。立君治民,乃是天意,言天佑助下民为立君也。治民之谓“君”,教民之谓“师”,君既治之,师又教之,故言“作之君,作之师”,“师”谓君与民为师,非谓别置师也。○传“当能”至“天下”○正义曰:天爱下民,为立君立师者,当能佑助天意,宠安天下,不夺民之财力,不妄非理刑杀,是助天宠爱民也。○传“越远”至“其志”○正义曰:“越”者,逾越超远之义,故为远也。武王伐纣,内实为民除害,外则以臣伐君,故疑其有罪与无罪。“言己志欲为民除害,无问是之与否,不敢远其志”,言己本志欲伐,何敢远本志,舍而不伐也?“同力度德,同德度义。力钧则有德者胜,德钧则秉义者强。揆度优劣,胜负可见。○度,徒洛反,下注同。
[疏]传“力钧”至“可见”○正义曰:“德”者得也,自得于心。“义”者宜也,动合自宜。但德在于身,故言“有德”;义施于行,故言秉执。武王志在养民,动为除害,有君人之明德,执利民之大义,与纣无者为敌,虽未交兵,揆度优劣,胜负可见。示以必胜之道,令士众勉力而战也。
受有臣亿万,惟亿万心。人执异心,不和谐。○亿,十万曰亿。予有臣三千,惟一心。三千一心,言欲同。商罪贯盈,天命诛之。予弗顺天,厥罪惟钧。纣之为恶,一以贯之,恶贯已满,天毕其命。今不诛纣,则为逆天,与纣同罪。○贯,古乱反。
[疏]传“纣之”至“同罪”○正义曰:纣之为恶,如物在绳索之贯,一以贯之,其恶贯已满矣。物极则反,天下欲毕其命,故上天命我诛之。今我不诛纣,则是逆天之命,无恤民之心,是我与纣同罪矣。犹如《律》“故纵者与同罪”也。
予小子夙夜祗惧,受命文考,类于上帝,宜于冢土,以尔有众,厎天之罚。祭社曰宜。冢土,社也。言我畏天之威,告文王庙,以事类告天祭社,用汝众致天罚于纣。○类,师祭名。冢,中勇反。厎,之履反。
[疏]传“祭社”至“于纣”○正义曰:《释天》引《诗》云:“乃立冢土,戎丑攸行。”即云:“起大事,动大众,必先有事乎社而后出,谓之宜。”孙炎曰:“宜,求见福佑也。”是“祭社曰宜”。“冢”训大也,社是土神,故“冢土,社也”。《毛诗传》云:“冢土,大社也。”“受命文考”是告庙以行,故为“告文王庙”也。《毛诗》云:“天子将出,类乎上帝,宜乎社,造乎祢。”此“受命文考”即是“造乎祢”也。《王制》以神尊卑为次,故先言“帝”、“社”,后言“祢”,此以庙是己亲,若言家内私义,然后告天,故先言“受命文考”,而后言“类于上帝”。《舜典》“类于上帝”传云:“告天及五帝。”此“以事类告天”,亦当如彼也。罚纣是天之意,故“用汝众致天罚于纣”也。
天矜于民,民之所欲,天必从之。矜,怜也。言天除恶树善与民同。○从,才容反。尔尚弼予一人,永清四海。秽恶除,则四海长清。时哉弗可失!”言今我伐纣,正是天人合同之时,不可违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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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一 泰誓中第二
惟戊午,王次于河朔。次,止也。戊午渡河而誓,既誓而止于河之北。
[疏]传“次止”至“之北”○正义曰:“次”是止舍之名,《谷梁传》亦云:“次,止也。”序云“一月戊午,师渡孟津”,则师以戊午日渡也。此戊午日次于河朔,则是师渡之日次止也。上篇是渡河而誓,未及止舍而先誓之,此“次于河朔”者,是“既誓而止于河之北”也。庄三年《左传》例云:“凡师一宿为舍,再宿为信,过宿为次。”此“次”直取止舍之义,非《春秋》三日之例也。何则?商郊去河四百馀里,戊午渡河,甲子杀纣,相去才六日耳。是今日次讫又誓,明日誓讫即行,不容三日止于河旁也。
群后以师毕会,诸侯尽会次也。王乃徇师而誓。曰:“呜呼!西土有众,咸听朕言。徇,循也。武王在西,故称西土。○徇,似俊反,《字诂》云:“徇,巡也。”
[疏]传“徇循”至“西土”○正义曰:《说文》云:“徇,疾也。循,行也。”“徇”是疾行之意,故以“徇”为循也。下篇“大巡六师”,义亦然也。此誓总戒众军,武王国在西偏,此师皆从西而来,故称“西土”。
我闻吉人为善,惟日不足。凶人为不善,亦惟日不足。言吉人竭日以为善,凶人亦竭日以行恶。○竭,苦曷反,又苦盖反。今商王受,力行无度,行无法度,竭日不足,故曰力行。播弃黎老,昵比罪人。鲐背之耇称黎老,布弃不礼敬。昵近罪人,谓天下逋逃之小人。○黎,力私反,又力兮反。昵,女乙反。比,毗志反。鲐,他来反,又音怡,鱼名。逋,布吴反。
[疏]传“鲐背”至“小人”○正义曰:《释诂》云:“鲐背、耇、老,寿也。”舍人曰:“鲐背,老人气衰,皮肤消瘠,背若鲐鱼也。”孙炎曰:“耇,面冻梨色似浮垢也。”然则老人背皮似鲐,面色似梨,故“鲐背之耇”称“梨老”。传以“播”为布。布者,遍也,言遍弃之,不礼敬也。“昵,近”,《释诂》文。孙炎曰:“昵,亲近也。”《牧誓》数纣之罪云:“四方之多罪逋逃,是崇是长,是信是使。”知纣所亲近罪人,“谓天下逋逃之小人”也。
淫酗肆虐,臣下化之,过酗纵虐,以酒成恶,臣下化之。言罪同。○酗,况付反。
[疏]传“过酗”至“罪同”○正义曰:“酗”是酒怒,“淫酗”共文,则“淫”非女色,故以“淫”为过,言饮酒过多也。“肆”是放纵之意,酒过则酗,纵情为虐。以酒成此暴虐之恶,臣下化而为之,由纣恶而臣亦恶,言君臣之罪同也。
朋家作仇,胁权相灭。无辜吁天,秽德彰闻。臣下朋党,自为仇怨,胁上权命,以相诛灭。吁,呼也。民皆呼天告冤无辜,纣之秽德彰闻天地。言罪恶深。○胁,虚业反。吁音喻。秽,于废反。
[疏]“朋家”至“彰闻”○正义曰:小人好忿,天性之常,化纣淫酗,怨怒无已。臣下朋党,共为一家,与前人并作仇敌,胁上权命,以相灭亡。无罪之人,怨嗟呼天,纣之秽恶之德,彰闻天地。言其罪恶深也。○传“臣下”至“恶深”○正义曰:“胁上”谓纣既昏迷,朝无纲纪,奸宄之臣,胁于在下,假用在上之权命,胁之更相诛灭也。
“惟天惠民,惟辟奉天。言君天下者当奉天以爱民。○辟,必亦反。有夏桀,弗克若天,流毒下国。桀不能顺天,流毒虐于下国万民。言凶害。天乃佑命成汤,降黜夏命。言天助汤命,使下退桀命。惟受罪浮于桀。浮,过。
[疏]传“浮过”○正义曰:物在水上谓之浮,“浮”者高之意,故为过也。桀罪已大,纣又过之,言纣恶之甚,故下句说其过桀之状。案《夏本纪》及《帝王世纪》云:“诸侯叛桀,关龙逢引皇图而谏,桀杀之。伊尹谏桀,桀曰:‘天之有日,如吾之有民,日亡吾乃亡矣。’”是桀亦“贼虐谏辅,谓己有天命”。而云过于桀者,《殷本纪》云:“纣剖比干观其心”,桀杀龙逢,无剖心之事;又桀惟比之于日,纣乃诈命于天;又纣有炮烙之刑,又有刳胎斫胫之事,而桀皆无之,是纣罪过于桀也。
剥丧元良,贼虐谏辅。剥,伤害也。贼,杀也。元,善之长。良,善。以谏辅纣,纣反杀之。○丧,息浪反。长,丁丈反。
[疏]传“剥伤”至“杀之”○正义曰:《说文》云:“剥,裂也,一曰剥,割也。”裂与割俱是伤害之义也。杀人谓之“贼”,故“贼”为杀也。“元者,善之长”,《易》文言文。“良”之为善,书传通训也。“元良”俱善而双举之者,言其剥丧善中之善,为害大也。“以谏辅纣,纣反杀之”,即比干是也。上篇言“焚炙忠良”,与此经相类而复言此者,以杀害人为恶之大,故重陈之也。
谓己有天命,谓敬不足行,谓祭无益,谓暴无伤。言纣所以罪过于桀。○己音纪。厥监惟不远,在彼夏王。其视纣罪,与桀同辜。言必诛之。
[疏]传“其视”至“诛之”○正义曰:纣罪过于桀,而言“与桀同辜”者,罪不过死,合死之罪同,言必诛也。
天其以予乂民,用我治民。当除恶。朕梦协朕卜,袭于休祥,戎商必克。言我梦与卜俱合于美善,以兵诛纣必克之占。
[疏]传“言我”至“之占”○正义曰:梦者事之祥,人之精爽先见者也。吉凶或有其验,圣王采而用之。我卜伐纣得吉,梦又战胜。《礼记》称“卜筮不相袭”,“袭”者,重合之义。训“戎”为兵。梦卜俱合于美,是“以兵诛纣必克之占”也。圣人逆知来物,不假梦卜,言此以强军人之意耳。《史记·周本纪》云:“武王伐纣,卜,龟兆不吉,群公皆惧,惟太公强之。”太公《六韬》云:“卜战,龟兆焦,筮又不吉,太公曰:‘枯骨朽蓍,不逾人矣。’”彼言“不吉”者,《六韬》之书,后人所作,《史记》又采用《六韬》,好事者妄矜太公,非实事也。
受有亿兆夷人,离心离德。平人,凡人也。虽多而执心用德不同。
[疏]传“平人”至“不同”○正义曰:昭二十四年《左传》此文,服虔、杜预以“夷人”为夷狄之人。即如彼言,惟云“亿兆夷人”,则受率其旅若林,即曾无华夏人矣?故传训“夷”为平,平人为凡人,言其智虑齐,识见同。人数虽多,执心用德不同。“心”谓谋虑,“德”谓用行,智识既齐,各欲申意,故“心德不同”也。
予有乱臣十人,同心同德。我治理之臣虽少而心德同。○十人,周公旦、召公奭、太公望、毕公、荣公、太颠、闳夭、散宜生、南宫适及文母。治,直吏反。
[疏]传“我治”至“德同”○正义曰:《释诂》云:“乱,治也。”故谓我治理之臣有十人也。十人皆是上智,咸识周是殷非,故人数虽少而心能同。同佐武王,欲共灭纣也。《论语》引此云:“予有乱臣十人。”而孔子论之有一妇人焉,则十人之内其一是妇人,故先儒郑玄等皆以十人为文母、周公、太公、召公、毕公、荣公、太颠、宏夭、散宜生、南宫括也。
虽有周亲,不如仁人。周,至也。言纣至亲虽多,不如周家之少仁人。
[疏]传“周至”至“仁人”○正义曰:《诗毛传》亦以“周”为至,相传为此训也。武王三分天下有其二,则纣党不多于周。但辞有激发,旨有抑扬,欲明多恶不如少善,故言“纣至亲虽多,不如周家之少仁人”也。“天视自我民视,天听自我民听。言天因民以视听,民所恶者天诛之。○恶,乌路反,一音如字。百姓有过,在予一人。己能无恶于民,民之有过,在我教不至。
[疏]“百姓有过,在予一人”○正义曰:言此者,以上云民之所恶,天必诛之,己今有善,不为民之所恶,天必佑我。令教化百姓,若不教百姓,使有罪过,实在我一人之身。此“百姓”与下“百姓懔懔”,皆谓天下众民也。
今朕必往,我武惟扬,侵于之疆,扬,举也。言我举武事,侵入纣郊疆伐之。○疆,居良反。取彼凶残,我伐用张,于汤有光。桀流毒天下,汤黜其命。纣行凶残之德,我以兵取之。伐恶之道张设,比于汤又有光明。
[疏]“今朕”至“有光”○正义曰:既与天下为任,则当为之除害,今我必往伐纣。我之武事惟于此举之,侵纣之疆境,取彼为凶残之恶者。若得取而杀之,是我伐凶恶之事用张设矣。汤惟放逐,我能擒取,是比于汤又益有光明。○传“扬举”至“伐之”○正义曰:《文王世子》论举贤之法云:“或以事举,或以言扬。”是“扬”、“举”义同,故“扬”为举也。于时犹在河朔,将欲行适商都,言我举武事,侵入纣之郊疆,往伐之也。《春秋》之例有:“钟鼓曰伐,无曰侵。”此实伐也,言“往侵”者,“侵”是入之意,非如《春秋》之例无钟鼓也。勖哉,夫子!罔或无畏,宁执非敌。勖,勉也。夫子谓将士。无敢有无畏之心,宁执非敌之志,伐之则克矣。○将,子匠反,下篇注同。
[疏]“勖哉”至“非敌”○正义曰:取得纣则功多于汤,宜勉力哉!“夫子”,将士等。呼将士令勉力也。以兵伐人,当临事而惧,汝将土等无敢有无畏轻敌之心,宁执守似前人之强,非己能敌之志以伐之,如是乃可克矣。○传“勖勉”至“克矣”○正义曰:“勖,勉”,《释诂》文。呼将士而誓之,知“夫子”是将士也。《老子》云:“祸莫大于轻敌。”故今将士“无敢有无畏之心”,令其必以前敌为可畏也。《论语》称:“子路曰:‘子行三军则谁与?’孔子曰:‘必也临事而惧。’”令军士等不欲发意轻前人,宁执非敌之志,恐彼强多,非我能敌,执此志以伐之,则当克矣。
百姓懔懔,若崩厥角。言民畏纣之虐,危惧不安,若崩摧其角,无所容头。○懔,力甚反。
[疏]传“言民”至“容头”○正义曰:“懔懔”是怖惧之意,言民畏纣之虐,危惧不安,其志懔懔然。以畜兽为喻,民之怖惧若似畜兽崩摧其头角然,无所容头。顾氏云:“常如人之欲崩其角也,言容头无地。”隐三年《谷梁传》曰:“高曰崩,头角之称崩,体之高也。”
呜呼!乃一德一心,立定厥功,惟克永世。”汝同心立功,则能长世以安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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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一 泰誓下第三
时厥明,王乃大巡六师,明誓众士。是其戊午明日,师出以律,三申令之,重难之义。众士,百夫长已上。○令,力政反。重,直用反。长,丁丈反。已音以。上,时掌反。
[疏]传“是其”至“已上”○正义曰:上篇未次而誓,故略言“大会”。中篇既次乃誓,为文稍详,故言“以师毕会”。此篇最在其后,为文亦详,故言“大巡六师”。巡绕周遍大其事,故称“大”也。“师”者,众也。天子之行,通以六师为言。于时诸侯尽会,其师不啻六也。“师出以律”,《易·师卦》初六爻辞也。“律”,法也。行师以法,即誓敕赏劝是也。礼成于三,故为三篇之誓。三度申重号令,为重慎艰难之义也。《孙子兵法》“三令五申之”,此誓三篇,亦为三令之事也。《牧誓》王所呼者,从上而下,至“百夫长”而止,知此“众士”是“百夫长已上”也。
王曰:“呜呼!我西土君子,天有显道,厥类惟彰。言天有明道,其义类惟明,言王所宜法则。
[疏]传“言天”至“法则”○正义曰:《孝经》云:“则天之明。”昭二十五年《左传》云:“以象天明。”是治民之事,皆法天之道。天有尊卑之序,人有上下之节,三正五常,皆在于天,有其明道,此天之明道。“其义类惟明”,言明白可效,王者所宜法则之。将言商王不法天道,故先标二句于前。其下乃述商王违天之事,言其罪宜诛也。今商王受,狎侮五常,荒怠弗敬。轻狎五常之教,侮慢不行,大为怠惰,不敬天地神明。○惰,徒卧反。
[疏]传“轻狎”至“神明”○正义曰:郑玄《论语注》云:“狎,惯忽之。”言惯见而忽也,意与“侮”同,传因文重而分之。“五常”即五典,谓父义、母慈、兄友、弟恭、子孝,五者人之常行,法天明道为之。轻狎五常之教,侮慢而不遵行之,是违天显也。训“荒”为大,大为怠惰。“不敬”谓“不敬天地神明”也。上篇云“不事上帝神祇”,知此“不敬天地神明”也。《礼》云:“毋不敬。”传举“天地”以言,明每事皆不敬也。
自绝于天,结怨于民。不敬天,自绝之。酷虐民,结怨之。斫朝涉之胫,剖贤人之心,冬月见朝涉水者,谓其胫耐寒,斩而视之。比干忠谏,谓其心异于人,剖而观之。酷虐之甚。○斫,侧略反,又士略反。朝,陟遥反。胫,户定反。剖,普口反。耐,乃代反。
[疏]传“冬月”至“之甚”○正义曰:《释器》云:“鱼曰斫之。”樊光云:“斫,斫也。”《说文》云:“斫,斩也。”斩朝涉水之胫,必有所由,知冬月见朝涉水者,谓其胫耐寒,疑其骨髓有异,斩而视之。其事或当有所出也。《殷本纪》云:“微子既去,比干曰:‘为人臣者,不得不以死争。’乃强谏。纣怒曰:‘吾闻圣人心有七窍。’遂剖比干,观其心。”是纣谓比干心异于人,剖而观之。言酷虐之甚。
作威杀戮,毒痡四海。痡,病也。言害所及远。○痡,徐音敷,又普吴反。
[疏]传“痡病”至“及远”○正义曰:“痡,病”,《释诂》文。纣之毒害,未必遍及夷狄,而云病四海者,言害所及者远也。崇信奸回,放黜师保,回,邪也。奸邪之人,反尊信之。可法以安者,反放退之。○邪,似嗟反。屏弃典刑,囚奴正士,屏弃常法而不顾,箕子正谏而以为囚奴。郊社不修,宗庙不享,作奇技淫巧以悦妇人。言纣废至尊之敬,营卑亵恶事,作过制技巧,以恣耳目之欲。○技,其绮反。亵,息列反。
[疏]“郊社”至“妇人”○正义曰:“不修”谓不扫治也。“不享”谓不祭祀也。与上篇“不祀上帝神祇,遗厥先宗庙不祀”,其事一也,重言之耳。“奇技”谓奇异技能,“淫巧”谓过度工巧,二者本同,但“技”据人身,“巧”指器物为异耳。
上帝弗顺,祝降时丧。祝,断也。天恶纣逆道,断绝其命,故下是丧亡之诛。○丧,苏浪反。断,丁管反。恶,乌路反。
[疏]传“祝断”○正义曰:哀十四年《公羊传》云:“子路死,子曰:‘天祝予!’”何休云:“祝,断也。”是相传训也。
尔其孜孜,奉予一人,恭行天罚。孜孜,劝勉不怠。○孜音兹。
“古人有言曰:‘抚我则后,虐我则雠。’武王述古言以明义,言非惟今纣恶。独夫受,洪惟作威,乃汝世雠。言独夫,失君道也。大作威杀无辜,乃是汝累世之雠。明不可不诛。树德务滋,除恶务本,立德务滋长,去恶务除本。言纣为天下恶本。肆予小子,诞以尔众士殄歼乃雠。言欲行除恶之义,绝尽纣。○殄,徒典反。纤,子廉反。尔众士其尚迪果毅,以登乃辟。迪,进也。杀敌为果,致果为毅。登,成也,成汝君之功。○毅,牛既反。
[疏]传“迪进”至“之功”○正义曰:“迪,进”、“登,成”皆《释诂》文。“杀敌为果,致果为毅”,宣二年《左传》文。“果”谓果敢,“毅”谓强决。能杀敌人谓之为“果”,言能果敢以除贼。致此果敢是各为“毅”,言能强决以立功。皆言其心不犹豫也。军法以杀敌为上,故劝令果毅成功也。
功多有厚赏,不迪有显戮。赏以劝之,戮以威之。呜呼!惟我文考,若日月之照临,光于四方,显于西土。称父以感众也。言其明德充塞四方,明着岐周。惟我有周,诞受多方。言文王德大,故受众方之国,三分天下而有其二。予克受,非予武,惟朕文考无罪。推功于父,言文王无罪于天下,故天佑之,人尽其用。受克予,非朕文考有罪,惟予小子无良。”若纣克我,非我父罪,我之无善之致。
[疏]传“若纣”至“之致”○正义曰:言克受乃是文王之功,若受克予非是文王之罪。而言“非我父罪,我之无善之致”者,其意言胜非我功,败非父咎,崇孝罪己,以求众心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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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十一 牧誓第四
武王戎车三百两,兵车,百夫长所载。车称两。一车步卒七十二人,凡二万一千人,举全数。○车音居。《释名》云:“古者声如居,所以居人也。今曰车,声近舍,车舍也。”韦昭《辩释名》云:“古皆尺遮反,从汉始有音居。”长,丁丈反。卒,子忽反。虎贲三百人,勇士称也,若虎贲兽,言其猛也。皆百夫长。○贲音奔。称,尺证反。与受战于牧野,作《牧誓》。
牧誓至牧地而誓众。○牧如字,徐一音茂,《说文》作坶,云:“地名,在朝歌南七十里。”《字林》音母。
[疏]“武王”至“牧誓”○正义曰:武王以兵戎之车三百两、虎贲之士三百人与受战于商郊牧地之野,将战之时,王设言以誓众。史叙其事,作《牧誓》。○传“兵车”至“全数”○正义曰:孔以“虎贲三百人”与戎车数同,王于誓时所呼有“百夫长”,因谓“虎贲”即是百夫之长。一人而乘一车,故云“兵车,百夫长所载”也。数车之法,一车谓之一两。《诗》云“百两迓之”,是车称两也。《风俗通》说车有两轮,故称为两。犹屦有两只,亦称为两。《诗》云“葛屦五两”即其类也。“一车步卒七十二人”,《司马法》文也。车有七十二人,三百乘凡二万一千人。计车有七十二人,三百乘当有二万一千六百人,孔略六百而不言,故云“举全数”。顾氏亦同此解。孔既用《司马法》一车七十二人,又云“兵车,百夫长所载”,又下传以百夫长为“卒帅”,是实领百人,非惟七十二人。依《周礼·大司马法》,天子六军,出自六乡,凡起徒役,无过家一人,故一乡出一军,乡为正,遂为副。若乡遂不足,则征兵于邦国。则司马法六十四井为甸,计有五百七十六夫,共出长毂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。至于临敌对战布陈之时,则依六乡军法,五人为伍,五伍为两,四两为卒,五卒为旅,五旅为师,五师为军。故《左传》云:“先偏后伍。”又云:“广有一卒,卒偏之两。”非直人数如此,车数亦然。故《周礼》云:“乃会车之卒伍。”郑云:“车亦有卒伍。”《左传》“战于繻葛”,杜注云:“车二十五乘为偏。”是车亦为卒伍之数也。则一车七十二人者,自计元科兵之数。科兵既至,临时配割,其车虽在,其人分散,前配车之人,临战不得还属本车,当更以虎贲甲士配车而战。孔举七十二人元科兵数者,欲总明三百两人之大数。云“兵车,百夫长所载者”,欲见临敌实一车有百人,既“虎贲”与车数相当,又经称“百夫长”,故孔为此说。○传“勇士”至“夫长”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虎贲氏之官,其属有虎士八百人,是“虎贲”为“勇士称”也。若虎之贲走逐兽,言其猛也。此“虎贲”必是军内骁勇选而为之,当时谓之“虎贲”。《乐记》云“虎贲之士说剑”,谓此也。孔意“虎贲”即是经之“百夫长”,故云:“皆百夫长”也。
时甲子昧爽,是克纣之月甲子之日,二月四日。昧,冥;爽,明;早旦。○昧音妹。爽,明也。“昧爽”谓早旦也。马云:“昧,未旦也。”
[疏]传“是克”至“早旦”○正义曰:《春秋》主书动事,编次为文,于法日月时年皆具,其有不具,史阙耳。《尚书》惟记言语,直指设言之日。上篇“戊午,次于河朔”,《洛诰》“戊辰,王在新邑”,与此“甲子”,皆言有日无月,史意不为编次,故不具也。是“克纣之月甲子之日,是周之二月四日”,以历推而知之也。《释言》云:“晦,冥也。”“昧”亦晦义,故为冥也。“冥”是夜,“爽”是明,夜而未明谓早旦之时,盖鸡鸣后也。为下“朝至”发端,“朝”即“昧爽”时也。
王朝至于商郊牧野,乃誓。纣近郊三十里地名牧。癸亥夜陈,甲子朝誓,将与纣战。○陈,直刃反。
[疏]传“纣近”至“纣战”○正义曰:传言在“纣近郊三十里”,或当有所据也。皇甫谧云:“在朝歌南七十里。”不知出何书也。言“至于商郊牧野”,知“牧”是郊上之地。战在平野,故言“野”耳。《诗》云:“于牧之野。”《礼记大传》云:“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,继牧言野,明是牧地。”而郑玄云:“郊外曰野,将战于郊,故至牧野而誓。”案经“至于商郊牧野乃誓”,岂王行已至于郊,乃后到退适野,誓讫而更进兵乎?何不然之甚也!《武成》云:“癸亥夜陈,未毕而雨。”是癸亥夜已布陈,故甲子朝而誓众,将与纣战,故戒敕之。
王左杖黄钺,右秉白旄以麾,曰:“逖矣,西土之人!”钺,以黄金饰斧。左手杖钺,示无事于诛。右手把旄,示有事于教。逖,远也。远矣,西土之人。劳苦之。○杖,徐直亮反。钺音越,本又作戌。旄音毛,马云:“白旄,旄牛尾。”麾,许危反。逖,他历反。
[疏]传“钺以”至“苦之”○正义曰:太公《六韬》云:“大柯斧重八斤,一名天钺。”《广雅》云:“钺,斧也。”斧称“黄钺”,故知“以黄金饰斧”也。钺以杀戮,杀戮用右手,用左手杖钺,示无事于诛。右手把旄,示有事于教。其意言惟教军人,不诛杀也。把旄何以白?旄用白者,取其易见也。“逖,远”,《释诂》文。
王曰:“嗟!我友邦冢君,同志为友,言志同灭纣。御事司徒、司马、司空,治事三卿,司徒主民,司马主兵,司空主土,指誓战者。
[疏]传“治事”至“战者”○正义曰:孔以于时已称王而有六师,亦应已置六卿。今呼治事惟三卿者,司徒主民,治徒庶之政令;司马主兵,治军旅之誓戒;司空主土,治垒壁以营军;是“指誓战者”,故不及太宰、大宗、司寇也。其时六卿具否,不可得知,但据此三卿为说耳。此“御事”之文,指三卿而说,是不通于“亚旅”已下。
亚旅、师氏,亚,次。旅,众也。众大夫,其位次卿。师氏,大夫,官以兵守门者。
[疏]传“亚次”至“门者”○正义曰:“亚,次”,《释言》文。“旅,众”,《释诂》文。此及《左传》皆卿下言“亚旅”,知是“大夫,其位次卿”,而数众,故以亚次名之,谓诸是四命之大夫,在军有职事者也。“师氏”亦大夫,其官掌以兵守门,所掌尤重,故别言之。《周礼》师氏中大夫,“使其属帅四夷之隶,各以其兵服守王之门外。朝在野外,则守内列”。郑玄云:“内列,蕃营之在内者也,守之如守王宫。”
千夫长、百夫长,师帅,卒帅。○帅,色类反,下同。
[疏]传“师帅,卒帅”○正义曰:《周礼》二千五百人为师,师帅皆中大夫。百人为卒,卒长皆上士。孔以师虽二千五百人,举全数亦得为干夫长,“长”与“帅”其义同,是千夫长亦可以称“帅”,故以“千夫长”为师帅,“百夫长”为卒帅。王肃云“师长、卒长”,意与孔同,顺经文而称“长”耳。郑玄以为“师帅,旅帅也”,与孔不同。
及庸、蜀、羌、髳、微、卢、彭、濮人。八国皆蛮夷戎狄属文王者国名。羌在西蜀叟,髳、微在巴蜀,卢、彭在西北,庸、濮在江汉之南。
[疏]传“八国”至“之南”○正义曰:九州之外,四夷大名,则东夷、西戎、南蛮、北狄,其在当方,或南有戎而西有夷。此八国并非华夏,故大判言之,“皆蛮夷戎狄属文王者国名”也。此八国皆西南夷也,文王国在于西,故西南夷先属焉。大刘以“蜀”是蜀郡,显然可知,孔不说。又退“庸”就“濮”解之,故以次先解“羌”。云“羌在西蜀叟”者,汉世西南之夷,“蜀”名为大,故传据“蜀”而说。左思《蜀都赋》云:“三蜀之豪,时来时往。”是蜀都分为三,羌在其西,故云“西蜀叟”。“叟”者蜀夷之别名,故《后汉书》“兴平元年,马腾、刘范谋诛李亻霍,益州牧刘焉遣叟兵五千人助之”,是蜀夷有名“叟”者也。“髳、微在巴蜀”者,巴在蜀之东偏,汉之巴郡所治江州县也。“卢、彭在西北”者,在东蜀之西北也。文十八年《左传》称,庸与百濮伐楚,楚遂灭庸。是“庸、濮在江汉之南”。称尔戈,比尔干,立尔矛,予其誓。”称,举也。戈,戟。干,楯也。○比,徐扶志、毗志二反。楯,食准反,又音允。
[疏]传“称举”至“干楯”○正义曰:“称,举”,《释言》文。方言云:“戟,楚谓之孑,吴扬之间谓之戈。”是“戈”即戟也。《考工记》云:“戈柲六尺有六寸,车戟常。”郑云:“八尺曰寻,倍寻曰常。”然则戈戟长短异名,而云“戈”者即戟,戈戟长短虽异,其形制则同,此云举戈,宜举其长者,故以“戈”为戟也。《方言》又云:“楯,自关而东或谓之楯,或谓之干,关西谓之楯。”是“干”、“楯”为一也。戈短,人执以举之,故言“称”。楯则并以捍敌,故言“比”。矛长立之于地,故言“立”也。
王曰:“古人有言曰:‘牝鸡无晨。言无晨鸣之道。○牝,类引反,徐扶忍反。牝鸡之晨,惟家之索。’索,尽也。喻妇人知外事,雌代雄鸣则家尽,妇夺夫政则国亡。○索,西各反。
[疏]传“索尽”至“国亡”○正义曰:《礼记·檀弓》曰:“吾离群而索居。”则“索居”为散义。郑玄云:“索,散也。”物散则尽,故“索”为尽也。“牝鸡”,雌也。《尔雅》飞曰“雌雄”,走曰“牝牡”,而此言“牝鸡”者,《毛诗》、《左传》称“雄狐”,是亦飞、走通也。此以牝鸡之鸣喻妇人知外事,故重申喻意云:“雌代雄鸣则家尽,妇夺夫政则国亡。”“家”总贵贱为文,言“家”以对“国”耳。将陈纣用妇言,故举此古人之语。纣直用妇言耳,非能夺其政,举此言者,专用其言,赏罚由妇,即是夺其政矣。妇人不当知政,是别外内之分,若使贤如文母,可以兴助国家,则非牝鸡之喻矣。
今商王受惟妇言是用,妲己惑纣,纣信用之。○妲,丹达反;己音纪;纣妻也。
[疏]传“妲己”至“用之”○正义曰:《晋语》云:“殷辛伐有苏氏,苏氏以妲己女焉。妲己有宠而亡殷。”《殷本纪》云:“纣嬖于妇人,爱妲己,惟妲己之言是从。”《列女传》云:“纣好酒淫乐,不离妲己,妲己所与言者贵之,妲己所憎者诛之。为长夜饮,妲己好之,百姓怨望,而诸侯有叛者。妲已曰:‘罚轻诛薄,威不立耳。’纣乃重刑辟,为炮烙之法,妲已乃笑。武王伐纣,斩妲已头悬之于小白旗上,以为亡纣者此女也。”
昏弃厥肆祀弗答,昏,乱。肆,陈。答,当也。乱弃其所陈祭祀,不复当享鬼神。○复,扶又反。
[疏]传“昏乱”至“鬼神”○正义曰:昏暗者于事必乱,故“昏”为乱也。《诗》云:“肆筵设席。”“肆”者陈设之意,《毛传》亦以“肆”为陈也。对合,相当之事,故“答”为当也。纣身昏乱,弃其宜所陈设祭祀,不复当享鬼神,与上“郊社不修,宗庙不享”亦一也。不事神祗,恶之大者,故《泰誓》及此三言之。昏弃厥遗王父母弟不迪,王父,祖之昆弟。母弟,同母弟。言弃其骨肉,不接之以道。
[疏]传“王父”至“以道”○正义曰:《释亲》云“父之考为王父”,则“王父”是祖也。纣无亲祖可弃,故为“祖之昆弟”。弃其祖之昆弟,则父之昆弟亦弃之矣。《春秋》之例,母弟称“弟”,凡《春秋》称“弟”皆是母弟也。“母弟”谓同母之弟,同母尚弃,别生者必弃矣,举尊亲以见卑疏也。“遗”亦“弃”也,言纣之昏乱,弃其所遗骨肉之亲,不接之以道。经先言弃祀、弃亲者,郑玄云:“《誓》首言此者,神怒民怨,纣所以亡也。”
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,是崇是长,言纣弃其贤臣,而尊长逃亡罪人,信用之。是信是使,是以为大夫卿士。士,事也。用为卿大夫,典政事。俾暴虐于百姓,以奸宄于商邑。使四方罪人暴虐奸宄于都邑。○俾,必尔反,使也。
[疏]传“使四”至“都邑”○正义曰:“暴虐”谓杀害,杀害加于人,故言“于百姓”。“奸宄”谓劫夺,劫夺有处,故言“于商邑”。百姓亦是商邑之人,故传总言“于都邑”也。今予发惟恭行天之罚。今日之事,不愆于六步、七步,乃止齐焉。今日战事,就敌不过六步、七步,乃止相齐。言当旅进一心。
[疏]传“今日”至“一心”○正义曰:战法布陈然后相向,故设其就敌之限,不过六步、七步,乃止相齐焉。欲其相得力也。《乐记》称“进旅退旅”,是“旅”为众也,言当众进一心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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