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 一 個 除 自 己 的 勞 動 力 外 , 沒 有 任 何 其 它 財產 的 人 , 在 任 何 社 會 的 和 文 化 的 狀 態 中 , 都 不 得 不 為 占有 勞 動 的 物 質 條 件 的 他 人 作 奴 隸 。 」 ( 《 哥 達 綱 領 批 判》 )
也 就 是 說 , 在 剝 削 階 級 壟 斷 了 生 產 資 料 的 條 件 之 下 ,要 想 光 靠 自 己 的 勞 力 來 避 免 貧 困 和 發 家 致 富 , 是 絕 對 不可 能 的 。 因 而 這 一 原 則 根 本 上 就 是 錯 誤 的 。
第 八 , 國 際 間 的 輕 重 關 係 ─ ─ 輕 重 原 則 在 國 際 間的 應 用 , 其 主 要 目 的 有 二 : 一 在 保 持 本 國 的 重 要 物 資 不使 外 流 。 所 以 說 : 「 善 為 天 下 者 , 謹 守 重 流 , 而 天 下 不吾 洩 矣 。 」 ( 《 山 至 數 》 ) 一 在 吸 收 天 下 財 物 使 歸 於 我。 所 以 說 : 「 天 下 之 寶 壹 為 我 用 。 」 ( 《 地 數 》 ) 又 說: 「 故 為 國 不 能 來 天 下 之 財 , 致 天 下 之 民 , 則 國 不 可 成。 」 ( 《 輕 重 甲 》 ) 大 抵 本 書 作 者 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, 與中 世 紀 歐 洲 之 重 商 派 及 近 世 之 資 本 主 義 者 所 持 之 見 解 實大 有 不 同 。 後 兩 者 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, 皆 以 出 超 為 其 主 要之 目 標 , 故 往 往 竭 其 全 力 以 獎 勵 本 國 貨 物 之 輸 出 。 而 前者 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, 則 除 在 少 數 之 特 殊 情 況 下 可 以 將 某種 貨 物 大 量 輸 出 , 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之 「 漏 壤 之 國 」 , 推銷 「 雕 文 梓 器 以 下 諸 侯 之 五 穀 」 , 《 地 數 篇 》 與 《 輕 重甲 篇 》 之 以 高 價 推 銷 海 鹽 於 梁 、 趙 、 宋 、 衛 、 濮 陽 , 而吸 收 其 黃 金 , 及 《 輕 重 戊 篇 》 之 以 高 價 推 銷 五 穀 於 所 欲征 服 之 魯 、 梁 、 萊 、 莒 、 楚 、 代 、 衡 山 等 國 外 , 其 餘 則一 律 以 輸 入 外 國 之 貨 物 為 重 。 如 《 海 王 篇 》 之 「 因 人 之山 海 , 假 之 名 ( 若 ) 有 海 之 國 讎 鹽 於 吾 國 」 , 《 地 數 篇》 之 「 人 來 本 ( 國 ) 者 , 因 吾 本 ( 國 ) 幣 , 食 吾 本 ( 國) 粟 , 騏 驥 黃 金 然 後 出 」 ,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之 「 高 杠 柴 池, 以 致 天 下 之 牛 馬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之 「 為 諸 侯 之 商 賈立 客 舍 , 使 天 下 之 商 賈 歸 齊 若 流 水 」 及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謂 「 石 壁 謀 」 「 菁 茅 謀 」 者 之 吸 收 「 天 下 諸 侯 之 黃 金 、珠 玉 、 文 采 、 布 帛 」 等 等 , 無 非 抬 高 物 價 , 獎 勵 輸 入 之具 體 表 現 。 蓋 在 農 業 經 濟 時 代 , 各 國 國 內 生 產 皆 不 發 達, 貨 物 需 要 超 過 供 給 。 故 貨 物 輸 入 愈 多 , 則 其 國 度 愈 富, 而 國 力 亦 因 之 而 愈 強 。 但 是 , 怎 樣 才 能 達 到 目 的 呢 ?作 者 也 提 出 了 以 下 的 兩 條 原 則 :
甲 、 最 起 碼 的 條 件 , 必 須 使 本 國 的 物 價 水 平 和 外國 看 齊 。 《 乘 馬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乘 馬 ( 計 算 、 計 劃 ) 之 准, 與 天 下 齊 准 」 ,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重 與 天 下 調 」 ,《 地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天 下 高 則 高 , 天 下 下 則 下 。 天 下 高 我下 , 則 財 利 稅 於 天 下 矣 」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謂 「 天 下 高亦 高 , 天 下 高 , 我 獨 下 , 必 失 其 國 於 天 下 」 , 都 是 這 個意 思 。
乙 、 要 經 常 保 持 「 天 下 輕 我 重 」 的 局 面 , 以 免 本國 財 物 外 流 而 利 於 吸 收 外 國 財 物 的 不 斷 輸 入 。 《 揆 度 篇》 云 : 「 今 穀 重 於 吾 國 , 輕 於 天 下 , 則 諸 侯 之 自 泄 , 如原 水 之 就 下 。 故 物 重 則 至 , 輕 則 去 。 有 以 重 至 而 輕 處 者。 我 動 而 錯 之 , 天 下 即 已 ( 泄 ) 於 我 矣 。 」 《 輕 重 乙 篇》 云 : 「 故 善 為 國 者 , 天 下 下 我 高 , 天 下 輕 我 重 , 天 下多 我 寡 , 然 後 可 以 朝 天 下 。 」 就 都 是 這 一 條 原 則 的 說 明。 惟 這 裏 有 兩 點 應 該 注 意 。 其 一 , 所 謂 「 有 以 重 至 而 輕處 者 」 , 「 處 」 就 是 「 不 去 」 的 意 思 , 與 上 面 「 去 」 字互 為 對 文 。 這 是 說 天 下 之 物 , 雖 因 價 貴 , 紛 紛 而 來 ; 然及 其 既 至 , 或 因 到 貨 太 多 , 或 因 政 府 忽 於 此 時 有 意 識 地將 舊 藏 之 貨 物 大 量 拋 出 , 供 給 超 過 需 要 , 價 格 自 會 低 落。 而 貨 主 為 免 除 往 返 運 輸 之 損 失 , 不 得 不 減 價 出 售 。 物本 為 重 至 而 輕 去 者 , 今 則 雖 以 重 至 而 輕 亦 留 而 不 去 。 此法 古 人 應 用 之 以 賑 救 災 荒 而 獲 其 效 者 頗 多 。 如 宋 神 宗 熙寧 中 , 趙 抃 知 越 州 。 兩 浙 旱 蝗 , 米 價 踊 貴 。 諸 州 皆 榜 道路 , 禁 人 增 米 價 , 人 多 餓 死 。 抃 獨 榜 通 衢 , 令 有 米 者 任昂 價 糶 。 於 是 米 商 輻 協 , 米 價 頓 賤 , 而 民 無 餓 者 。 就 是一 個 好 例 。 其 二 , 所 謂 「 天 下 多 我 寡 」 這 句 話 , 是 《 鹽鐵 論 》 中 沒 有 說 過 的 。 《 鹽 鐵 論 ? 力 耕 篇 》 只 提 到 「 天下 之 下 我 高 , 天 下 之 輕 我 重 」 。 這 裏 卻 在 兩 句 之 外 , 又增 加 了 「 天 下 多 我 寡 」 一 句 。 《 力 耕 篇 》 只 提 出 了 原 則, 這 裏 則 補 充 了 一 條 體 現 原 則 的 具 體 措 施 。 這 顯 然 是 一個 發 展 。 但 所 謂 「 天 下 多 我 寡 」 , 並 不 是 要 把 國 內 已 有的 貨 物 盡 行 銷 毀 , 有 如 美 國 加 里 福 尼 亞 州 阿 特 西 亞 牛 奶公 司 將 三 萬 八 千 多 加 侖 的 鮮 牛 奶 倒 進 臭 水 溝 裏 。 ( 見 一九 七 四 年 九 月 四 日 《 人 民 日 報 》 谷 雨 : 《 牛 奶 為 什 麼 倒掉 ? 》 ) 而 是 設 法 把 它 控 制 起 來 , 不 讓 它 在 市 場 上 流 通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云 : 「 吾 國 歲 非 凶 也 , 以 幣 藏 之 , 故 國穀 倍 重 , 故 諸 侯 之 穀 至 也 。 」 以 幣 藏 之 , 流 通 於 市 場 者就 只 見 其 寡 , 不 見 其 多 了 。
第 九 , 具 體 運 用 輕 重 原 則 時 的 幾 個 先 決 條 件 ─ ─
( 甲 ) 要 「 不 求 於 萬 民 而 籍 於 號 令 」 ─ ─ 上 已 說明 本 書 作 者 認 為 封 建 國 家 的 號 令 之 緩 急 , 可 以 變 動 物 價。 《 國 蓄 篇 》 又 說 :
「 今 人 君 籍 求 於 民 , 令 曰 十 日 而 具 , 則 財 物之 賈 什 去 一 。 令 曰 八 日 而 具 , 則 財 物 之 賈 什 去 二 。
令 曰 五 日 而 具 , 則 財 物 之 賈 什 去 半 。 朝 令 而 夕 具, 則 財 物 之 賈 什 去 九 。 」 這 是 說 人 君 征 收 過 急 , 就 會 影響 物 價 。 如 果 征 的 是 貨 幣 , 則 農 民 為 了 換 取 貨 幣 以 完 成納 稅 任 務 , 就 不 得 不 急 於 把 農 產 品 賣 出 。 這 樣 農 產 品 的價 格 就 會 降 低 。 規 定 納 稅 的 期 限 越 短 , 商 人 的 壓 價 也 越厲 害 , 商 品 跌 價 的 現 象 也 越 嚴 重 。 此 外 , 國 家 如 果 急 征某 種 物 品 時 , 這 種 物 品 也 會 漲 價 。 恩 格 斯 指 出 :
「 收 稅 的 日 期 到 了 , 農 民 必 須 有 貨 幣 。 商 人願 意 給 什 麼 價 格 , 農 民 就 會 憑 什 麼 價 格 出 賣 他 們 的 產 品。 」 ( 《 資 本 論 》 第 三 卷 第 九 四 六 頁 恩 格 斯 補 注 )
正 因 為 號 令 有 這 樣 的 作 用 , 所 以 本 書 作 者 特 別 重 視 號令 , 主 張 「 不 求 於 萬 民 而 籍 於 號 令 」 ( 《 國 蓄 》 ) , 主張 「 乘 令 而 進 退 , 無 求 於 民 」 ( 《 山 國 軌 》 ) 。 通 過 號令 , 改 變 貨 物 的 輕 重 關 係 , 時 而 使 穀 在 上 , 幣 在 下 ; 時而 使 幣 在 上 , 穀 在 下 ; 時 而 穀 重 幣 輕 , 時 而 穀 輕 幣 重 。人 為 地 造 成 物 價 「 相 什 而 相 伯 」 的 劇 烈 波 動 , 進 行 賤 買貴 賣 , 大 作 其 投 機 生 意 , 以 獲 得 最 大 限 度 的 商 業 利 潤 。《 山 權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君 以 令 為 權 」 , 就 是 這 個 意 思 。
( 乙 ) 要 把 貧 富 予 奪 之 權 完 全 掌 握 在 封 建 統 治 者手 中 , 但 又 須 建 立 在 使 人 民 不 易 覺 察 的 基 礎 之 上 ─ ─ 這是 本 書 作 者 對 於 財 政 經 濟 政 策 的 最 特 別 的 觀 點 。 他 們 在社 會 上 發 生 貧 富 不 均 的 原 因 問 題 上 , 也 和 司 馬 遷 一 派 自由 主 義 經 濟 學 者 的 意 見 一 樣 , 都 認 為 是 智 愚 巧 拙 不 同 ,也 就 是 知 識 上 的 不 平 等 的 結 果 。 所 以 他 們 都 有 所 謂 「 巧者 有 餘 , 拙 者 不 足 」 ( 《 史 記 ? 貨 殖 傳 》 和 本 書 《 地 數篇 》 ) 的 說 法 。 此 種 觀 點 , 雖 有 倒 果 為 因 的 錯 誤 , 但 對於 儒 家 所 散 布 的 「 死 生 有 命 , 富 貴 在 天 」 的 天 命 論 , 可以 說 是 一 個 有 力 的 批 判 , 是 有 其 進 步 意 義 的 。 而 且 他 們雖 然 從 這 個 觀 點 出 發 , 卻 不 同 意 司 馬 遷 的 「 貧 富 之 道 ,莫 之 奪 予 」 的 結 論 , 而 採 用 了 干 涉 主 義 經 濟 學 者 商 鞅 主張 的 「 治 國 之 舉 , 貴 令 貧 者 富 , 富 者 貧 。 貧 者 富 , 富 者貧 , 國 彊 」 ( 《 商 君 書 ? 說 民 篇 》 ) 和 尹 文 子 主 張 的 「故 古 之 為 國 者 , 無 使 民 自 貧 富 , 貧 富 皆 由 於 君 , 則 君 專所 制 , 民 知 所 歸 矣 」 ( 《 尹 文 子 ? 下 篇 》 ) 的 意 見 , 要求 把 貧 富 予 奪 之 權 , 完 全 掌 握 在 封 建 統 治 者 手 中 。 所 以說 : 「 故 予 之 在 君 , 奪 之 在 君 , 貧 之 在 君 , 富 之 在 君 。」 ( 《 國 蓄 》 ) 又 說 : 「 夫 富 能 奪 , 貧 能 予 , 乃 可 以 為天 下 。 」 ( 《 揆 度 》 ) 又 說 : 「 故 奪 然 後 予 , 高 然 後 下, 喜 然 後 怒 , 天 下 可 舉 。 」 ( 《 輕 重 乙 》 ) 當 然 , 這 裏所 謂 的 「 奪 」 , 並 不 是 要 剝 奪 富 有 者 的 財 產 以 實 行 均 富。 本 書 作 者 在 貧 富 問 題 上 , 也 充 分 發 揮 了 商 人 的 本 性 。其 所 謂 「 奪 」 , 基 本 上 是 指 封 建 國 家 運 用 輕 重 之 筴 以 防止 富 商 大 賈 和 高 利 貸 者 的 乘 機 獲 取 暴 利 。 也 就 是 說 要 把這 些 暴 利 從 富 商 大 賈 和 高 利 貸 者 手 中 「 奪 」 過 來 , 歸 封建 國 家 所 獨 占 。 這 就 是 所 謂 「 奪 」 的 內 容 。 至 於 「 貧 能予 」 的 「 予 」 , 也 不 是 白 白 地 把 財 物 送 給 貧 者 , 而 是 通過 「 貸 放 」 的 方 式 即 「 無 食 者 予 之 陳 , 無 種 者 貸 之 新 」。 總 之 , 本 書 作 者 提 倡 「 富 能 奪 」 , 表 面 上 似 是 反 對 兼并 , 但 實 際 上 並 沒 有 取 消 兼 并 , 只 是 把 各 個 商 人 的 兼 并轉 化 為 封 建 國 家 的 兼 并 罷 了 。
因 此 , 本 書 作 者 所 謂 的 「 奪 予 」 , 是 建 立 在 使 人民 不 易 覺 察 的 基 礎 之 上 的 。 為 什 麼 要 這 樣 呢 ? 《 國 蓄 篇》 說 : 「 夫 民 者 信 親 原 作 親 信 , 誤 , 據文 義 改 。 信 親 , 信 服 對 他 親 愛 的 人 。 而 死 利 , 海 內皆 然 。 民 予 則 喜 , 奪 則 怒 , 民 情 皆 然 。 先 王 知 其 然 , 故見 予 之 形 , 不 見 奪 之 理 。 故 民 愛 可 洽 於 上 也 。 」 ( 《 輕重 乙 》 略 同 。 ) 此 如 《 海 王 篇 》 所 謂 「 今 吾 非 籍 之 諸 君吾 子 而 有 二 國 之 籍 者 六 千 萬 。 使 君 施 令 曰 : 『 吾 將 籍 於諸 君 吾 子 』 , 則 必 囂 號 。 今 夫 給 之 鹽 筴 , 則 百 倍 歸 於 上, 人 無 以 避 此 者 , 數 也 。 」 從 表 面 看 來 , 把 鹽 賣 給 人 民, 是 對 人 民 有 所 賜 予 , 而 實 際 上 是 把 高 額 贏 利 加 在 鹽 價之 中 。 是 奪 之 於 無 形 , 使 他 們 看 不 出 來 。 當 然 , 所 謂 「百 倍 歸 於 上 」 , 對 人 民 進 行 的 剝 削 是 很 沉 重 的 。 但 是 ,應 該 指 出 : 第 一 , 本 書 所 說 的 各 種 數 字 , 只 是 為 了 加 強說 明 輕 重 之 筴 的 利 益 之 大 , 並 不 是 財 政 上 具 體 的 決 算 數字 。 與 《 鹽 鐵 論 ? 非 鞅 篇 》 大 夫 說 商 鞅 「 外 設 百 倍 之 利」 的 「 百 倍 」 二 字 , 性 質 完 全 相 同 。 有 人 把 「 百 倍 」 改為 「 自 倍 」 , 是 錯 誤 的 。 第 二 , 把 這 些 利 益 歸 入 到 封 建國 家 手 中 , 總 比 讓 「 豪 民 擅 其 用 而 專 其 利 , 決 市 閭 巷 ,高 下 在 口 吻 , 貴 賤 無 常 , 端 坐 而 民 豪 」 ( 《 鹽 鐵 論 。 禁耕 篇 》 桑 弘 羊 語 ) , 要 有 限 制 一 些 。
( 丙 ) 要 在 貨 物 未 生 產 前 就 進 行 安 排 , 這 就 是 所謂 「 守 始 」 (《
乘 馬 數 》 ) 或 「 操 始 」 ( 《 揆 度 》 ) , 也 叫 做 「 守 物之 始 」 ( 《 輕 重 丁 》 ) , 又 叫 做 「 國 軌 : 布 於 未 形 , 據其 已 成 」 ( 《 山 國 軌 》 、 《 山 權 數 》 、 《 輕 重 丁 》 略 同) 。 此 如 「 置 公 幣 」 於 五 穀 未 登 之 前 , 「 置 券 」 於 「 女貢 織 帛 」 未 成 之 前 , 而 據 守 之 於 已 登 已 成 之 後 。 若 等 到已 登 已 成 之 後 , 則 必 為 富 商 大 賈 和 高 利 貸 者 所 乘 機 占 有, 雖 欲 與 之 競 爭 也 來 不 及 了 。
( 丁 ) 物 價 不 宜 求 其 永 久 穩 定 , 要 「 使 物 一 高 一下 」 , 才 能 獲 利 無 窮 ─ ─ 本 書 作 者 雖 主 張 掌 握 貨 幣 以 平衡 萬 物 之 價 格 , 但 並 不 要 求 萬 物 價 格 之 永 久 穩 定 。 與 此相 反 , 他 卻 主 張 「 衡 無 數 也 。 衡 者 使 物 一 高 一 下 , 不 得常 固 」 。 這 是 本 書 價 格 理 論 的 基 本 精 神 。 這 裏 所 謂 「 高下 」 , 兼 含 有 兩 種 性 質 : 一 指 地 區 性 之 高 下 , 如 《 揆 度篇 》 所 謂 「 故 守 四 方 之 高 下 , 國 無 游 賈 , 貴 賤 相 當 , 此謂 國 衡 」 是 。 一 指 季 節 性 之 高 下 , 如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謂「 王 霸 之 不 求 於 人 , 而 求 之 終 始 , 四 時 之 高 下 , 令 之 徐疾 而 已 矣 」 是 。 這 兩 者 對 於 封 建 國 家 都 是 有 利 的 。 所 以說 : 「 舉 國 而 一 則 無 貲 , 舉 國 而 十 則 有 百 。 」 ( 《 輕 重丁 篇 》 ) 又 說 : 「 故 歲 有 四 秋 而 分 有 四 時 。 已 得 四 者 之序 , 發 號 出 令 , 物 之 輕 重 相 什 而 相 伯 , 故 物 不 得 有 常 固。 」 ( 《 輕 重 乙 》 )
三 、 體 現 輕 重 原 則 的 兩 個 重 要 工 具
根 據 我 們 在 上 面 的 分 析 , 既 然 穀 物 與 貨 幣 在 物 價 變化 中 都 起 著 決 定 作 用 , 同 時 , 兩 者 之 間 又 互 相 影 響 。 所以 本 書 作 者 又 提 出 「 挾 其 食 , 守 其 用 , 據 有 餘 而 制 不 足」 ( 《 國 蓄 》 ) 的 主 張 。 作 者 看 到 穀 物 與 貨 幣 是 掌 握 國家 經 濟 命 脈 的 重 要 工 具 , 實 際 就 是 有 利 於 統 治 階 級 擴 大剝 削 的 有 力 工 具 。 但 穀 物 的 生 產 係 掌 握 在 人 民 手 中 , 而貨 幣 之 鑄 造 和 發 行 則 掌 握 在 封 建 國 家 手 中 。 封 建 國 家 控制 貨 幣 與 穀 物 二 者 以 平 衡 萬 物 , 而 穀 物 也 是 通 過 貨 幣 才到 封 建 國 家 手 中 的 。 所 以 要 想 控 制 穀 物 , 就 必 須 首 先 控制 貨 幣 。 所 謂 「 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( 《 國 蓄 》 ) ,其 意 義 就 在 於 此 。
所 謂 「 執 其 通 施 」 , 是 意 味 著 封 建 國 家 壟 斷 貨 幣鑄 造 權 和 發 行 權 。 本 書 作 者 固 然 沒 有 明 確 講 過 不 許 民 間鑄 造 貨 幣 , 但 他 總 是 將 「 鑄 錢 立 幣 」 和 「 人 君 」 聯 系 在一 起 。 如 說 :
「 人 君 鑄 錢 立 幣 , 民 庶 之 通 施 也 。 」 ( 《 國蓄 》 )
「 則 君 雖 … … 自 為 鑄 幣 而 無 已 , 乃 今 使 民 下相 役 耳 。 … … 」 ( 同 上 )
「 然 後 調 立 環 乘 之 幣 … … 」 ( 《 山 國 軌 》 )
「 湯 以 莊 山 之 金 鑄 幣 … … 禹 以 歷 山 之 金 鑄 幣 … … 」 ( 《 山 權 數 》 )
「 請 立 幣 , 國 銅 以 二 年 之 粟 顧 之 。 」 ( 同 上)
「 君 有 山 , 山 有 金 以 立 幣 。 」 ( 《 山 至 數 》)
「 今 君 鑄 錢 立 幣 , 民 通 移 。 」 ( 《 輕 重 甲 》)
「 令 左 司 馬 伯 公 將 白 徒 而 鑄 錢 於 莊 山 。 」 (《 輕 重 戊 》 )
「 君 其 率 白 徒 之 卒 鑄 莊 山 之 金 以 為 幣 。 」 (同 上 )
可 知 除 「 人 君 」 外 , 人 民 是 不 能 自 由 鑄 造 貨 幣 的 。
其 次 , 我 們 來 談 談 作 者 所 提 出 的 「 幣 乘 馬 」 的 內容 吧 ! 甚 麼 是「
幣 乘 馬 」 呢 ? 作 者 有 一 個 簡 明 的 定 義 。 他 說 :
「 故 幣 乘 馬 者 , 布 幣 於 國 , 幣 為 一 國 陸 地 之數 , 謂 之 幣 乘 馬 。 」
乘 , 讀 去 聲 , 計 也 。 馬 即 計 算 用 的 籌 碼 。 乘 馬 就 是 計算 。 幣 乘 馬 是 指 貨 幣 需 要 量 的 計 算 方 法 而 言 。 所 謂 「 布幣 於 國 」 , 就 是 要 計 算 各 地 需 要 有 多 少 貨 幣 資 金 和 賑 貸資 金 , 才 能 控 制 全 國 的 商 品 穀 類 。 作 者 主 張 應 該 根 據 全國 各 地 的 土 地 肥 瘠 和 穀 類 產 量 情 況 , 計 算 出 國 家 用 來 購買 穀 類 的 貨 幣 需 要 量 。 然 後 根 據 這 個 需 要 量 來 「 布 幣 於國 」 。 這 裏 應 該 注 意 , 這 種 購 買 穀 類 所 需 要 的 貨 幣 量 ,並 不 是 流 通 全 國 商 品 所 需 要 的 貨 幣 量 , 而 只 是 國 家 商 業資 本 在 一 定 時 期 內 的 貨 幣 資 金 需 要 量 。 作 者 主 張 「 布 幣於 國 , 幣 為 一 國 陸 地 之 數 」 , 反 映 了 國 家 資 金 活 動 的 規模 。 它 能 ? 憑 藉 封 建 政 權 力 量 , 在 全 國 範 圍 內 分 配 貨 幣資 金 對 商 品 穀 類 及 時 控 制 , 這 對 私 人 商 業 資 本 來 說 是 不可 想 像 的 。
至 關 於 珠 玉 與 黃 金 , 則 因 為 它 們 都 產 生 在 距 離 當時 的 政 治 經 濟 中 心 ─ ─ 「 周 」 , 實 際 上 是 漢 都 長 安 這 個地 方 「 七 千 八 百 里 」 之 外 ,「
水 絕 壤 斷 , 舟 車 不 能 通 」 , 遠 而 難 至 , 更 不 是 一 般 人民 所 能 任 意 得 到 。 所 以 這 些 上 幣 和 中 幣 , 也 和 下 幣 一 樣, 基 本 上 可 以 全 部 由 封 建 國 家 所 掌 握 。
甚 麼 是 「 御 其 司 命 」 呢 ? 就 是 說 穀 類 這 種 商 品 ,是 人 民 經 濟 生 活 中 的 命 根 子 。 對 於 這 種 「 命 根 子 」 , 封建 國 家 應 該 盡 可 能 多 地 掌 握 在 手 中 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, 所謂 「 彼 守 國 者 , 守 穀 而 已 矣 。 」 就 是 這 個 意 思 。
這 裏 首 先 要 考 慮 的 , 就 是 政 府 掌 握 的 穀 物 數 量 與國 境 以 內 穀 物 數 量 之 間 的 比 例 關 係 。 關 於 這 個 問 題 , 本書 作 者 所 提 標 準 , 計 有 下 列 幾 條 :
( 甲 ) 「 相 壤 定 籍 」 ( 《 乘 馬 數 》 ) 。 這 是 說 要以 國 勢 和 土 地 肥 墝 為 轉 移 。 前 者 如 「 山 處 之 國 , 常 藏 穀三 分 之 一 。 汜 下 多 水 之 國 , 常 操 國 穀 三 分 之 一 。 山 地 分之 國 , 常 操 國 穀 十 分 之 三 。 水 泉 之 所 傷 , 水 泆 之 國 , 常操 十 分 之 二 。 漏 壤 之 國 , 謹 下 諸 侯 之 五 穀 。 與 ( 以 ) 工雕 文 梓 器 以 下 天 下 之 五 穀 」 ( 《 山 至 數 》 ) 。 後 者 如 「郡 縣 上 臾 之 壤 , 守 之 若 干 ; 間 壤 , 守 之 若 干 ; 下 壤 , 守之 若 干 」 ( 《 乘 馬 數 》 ) 是 。
( 乙 ) 「 視 歲 而 藏 」 ( 《 事 語 》 ) 。 這 是 說 要 按年 成 好 壞 來 決 定 。 有 「 一 年 藏 三 之 一 」 的 ( 《 山 權 數 》) , 有 「 歲 守 一 分 」 的 ( 《 山 權 數 》 ) , 有 「 穀 十 而 守五 」 的 ( 《 事 語 》 ) , 有 「 國 穀 三 分 , 二 分 在 上 」 的 (《 山 至 數 》 ) 。
( 丙 ) 藏 穀 總 量 方 面 , 一 般 都 以 「 國 有 十 年 之 蓄」 為 標 準 ( 《 事 語 》 、 《 國 蓄 》 、 《 山 權 數 》 、 《 輕 重乙 》 ) 。 這 是 漢 初 賈 誼 等 政 治 思 想 家 的 公 認 數 據 ( 見 《賈 誼 新 書 ? 無 蓄 篇 》 及 《 憂 邊 篇 》 ) 。 漢 景 帝 時 所 寫 的《 禮 記 ? 王 制 篇 》 所 謂 「 三 十 年 而 有 九 年 之 蓄 」 , 與 此略 同 。
但 是 , 怎 樣 藏 法 呢 ? 也 有 以 下 幾 種 辦 法 :
甲 、 舉 行 農 貸 。 春 夏 穀 貴 時 , 以 貨 幣 、 穀 物 或 農具 貸 出 , 至 秋 收 穀 賤 , 用 市 價 收 取 其 穀 ( 《 巨 ( 筴 ) 乘馬 》 、 《 國 蓄 》 、 《 山 國 軌 》 、 《 山 至 數 》 ) 。
乙 、 穀 賤 時 , 進 行 收 購 。 如 《 國 蓄 篇 》 所 謂 「 穀賤 則 以 幣 予 食 」 是 。
丙 、 利 用 所 謂 「 神 寶 」 向 大 地 主 抵 借 藏 穀 。 如 《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御 神 用 寶 」 是 。
丁 、 假 借 撫 卹 陣 亡 將 士 遺 族 ( 《 輕 重 甲 》 ) , 「發 師 置 屯 」 (《
輕 重 乙 》 ) , 及 以 彗 星 出 現 將 有 天 災 ( 《 輕 重 丁 》 )等 等 名 義 , 用 平 價 收 購 富 戶 藏 穀 。
戊 、 提 高 國 內 穀 價 , 吸 收 外 國 之 穀 ( 《 山 至 數 》、 《 揆 度 》 、《
輕 重 乙 》 ) 。
己 、 用 本 國 工 業 品 吸 收 外 國 之 穀 。 如 《 山 至 數 篇》 「 與 ( 以 ) 工 雕 文 梓 器 以 下 天 下 之 五 穀 」 及 《 輕 重 甲篇 》 「 伊 尹 以 薄 之 游 女 工 文 繡 纂 組 一 純 得 粟 百 鍾 於 桀 之國 」 是 。
庚 、 「 以 無 用 之 壤 藏 民 之 贏 」 。 如 《 國 准 篇 》 所謂 「 彼 菹 萊 之 壤 , 非 五 穀 之 所 生 也 , 麋 鹿 牛 馬 之 地 , 春秋 賦 生 殺 老 , 立 施 ( 施 , 即 通 施 , 立 施 , 猶 言 立 幣 ) 以守 五 穀 」 是 。
辛 、 田 租 收 入 。 如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「 租 稅 九 月 而 具, 粟 又 美 」 ,《
輕 重 乙 篇 》 「 請 以 令 使 九 月 種 麥 , 日 至 日 穫 … … 量 其艾 , 一 收 之 積 中 方 都 二 」 是 。
總 而 言 之 , 一 個 封 建 國 家 , 必 須 做 到 「 人 君 操 穀幣 金 衡 而 天 下 可 定 也 」 ( 《 山 至 數 》 ) , 才 算 取 得 了 主動 權 。 《 國 蓄 篇 》 云 : 「 使 萬 室 之 都 必 有 萬 鍾 之 藏 , 藏繈 千 萬 。 使 千 室 之 都 必 有 千 鍾 之 藏 , 藏 繈 百 萬 。 」 繈 ,錢 貫 也 。 一 繈 千 錢 。 萬 室 之 都 , 每 室 穀 一 鍾 , 錢 十 萬 ,可 備 農 民 春 耕 夏 芸 耒 耜 種 饟 糧 食 之 用 。 這 是 本 書 作 者 最理 想 的 所 謂 「 守 之 以 准 平 」 的 經 濟 規 劃 。 至 於 如 何 運 用這 些 「 准 平 」 來 進 行 各 種 經 濟 活 動 , 當 在 下 面 再 來 分 析。
四 、 所 謂 輕 重 之 筴 的 具 體 措 施
封 建 國 家 既 同 時 掌 握 了 大 量 貨 幣 和 穀 物 , 就 可 以 操縱 自 如 地 進 行 各 種 經 濟 活 動 , 即 所 謂 賤 買 貴 賣 的 活 動 。本 書 各 篇 提 出 了 不 少 關 於 賤 買 貴 賣 的 具 體 措 施 。 我 們 按照 《 地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內 守 國 財 而 外 因 天 下 」 的 說 法 , 把這 些 具 體 措 施 分 為 「 內 守 國 財 」 和 「 外 因 天 下 」 兩 大 類來 加 以 說 明 :
第 一 , 屬 于 「 內 守 國 財 」 方 面 者 ─ ─ 這 是 指 輕 重原 則 在 封 建 國 家 內 部 的 具 體 運 用 而 言 。
甲 、 官 國 軌 ─ ─ 這 是 「 內 守 國 財 」 要 首 先 當 作 頭等 大 事 來 抓 的 一 個 問 題 。 甚 麼 是 「 官 國 軌 」 呢 ? 「 官 」字 在 本 書 中 凡 三 十 見 。 其 中 大 多 數 皆 假 「 官 」 為 「 管 」。 管 即 《 史 記 ? 平 準 書 》 「 欲 擅 管 山 海 之 貨 」 之 管 。 《集 解 》 云 : 「 若 人 執 倉 庫 之 管 籥 。 或 曰 管 固 。 」 蓋 即 今日 經 濟 學 上 之 所 謂 「 獨 占 」 或 「 壟 斷 」 。 軌 與 會 通 。 本書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共 有 三 十 個 「 軌 」 字 , 而 所 言 皆 屬 於 會計 之 事 。 而 在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, 則 直 謂 之 「 會 」 。 如 《 山國 軌 》 言 「 請 問 官 國 軌 」 , 《 山 至 數 》 則 謂 之 「 請 問 國會 」 。 《 山 國 軌 》 言 「 謂 之 國 軌 」 , 《 山 至 數 》 則 云 「謂 之 國 會 」 , 或 曰 : 「 謂 之 國 簿 」 。 簿 也 就 是 會 計 。 《山 國 軌 》 言 「 軌 數 」 , 《 山 至 數 》 則 言 「 會 數 」 。 《 山國 軌 》 言 「 縣 有 軌 , 國 有 軌 」 , 《 山 至 數 》 則 言 「 國 之廣 狹 、 壤 之 肥 墝 有 數 」 。 皆 其 證 。 梁 啟 超 謂 「 軌 即 統 計」 , 是 有 道 理 的 。 《 史 記 ? 平 準 書 》 云 : 「 桑 弘 羊 為 大農 丞 , 管 諸 會 計 事 。 」 這 裏 所 謂 「 官 國 軌 」 , 也 就 是 「管 諸 會 計 事 」 的 意 思 。 本 書 作 者 對 於 封 建 國 家 的 全 部 經濟 會 計 數 字 , 是 十 分 重 視 的 。 他 認 為 這 種 經 濟 會 計 數 字, 應 該 由 封 建 國 家 完 全 掌 握 起 來 。 《 史 記 ? 張 湯 傳 》 :「 上 問 湯 曰 : 『 吾 所 為 , 賈 人 輒 先 知 之 , 益 居 其 物 。 是類 有 以 吾 謀 告 之 者 。 』 」 所 以 本 書 說 : 「 不 陰 據 其 軌 者下 制 其 上 。 」「
陰 據 其 軌 」 , 就 是 說 有 關 國 家 經 濟 會 計 數 字 都 要 由 封建 國 家 嚴 密 掌 握 起 來 , 不 能 隨 便 泄 漏 出 去 , 以 免 為 富 商大 賈 所 乘 。 作 者 指 出 應 該 調 查 研 究 的 範 圍 , 非 常 廣 泛 ,包 括 「 土 地 」 、 「 人 口 」 、 「 國 用 」 、 「 女 事 」 、 「 貨幣 」 、 「 糧 食 」 等 等 方 面 。 在 進 行 調 查 時 , 是 以 州 里 為基 層 單 位 的 。 所 謂 「 謹 行 州 里 」 , 是 其 證 。 由 此 上 溯 至鄉 、 縣 或 國 的 調 查 統 計 對 象 , 都 是 以 田 數 與 人 口 為 基 礎。 故 首 先 要 知 道 州 里 和 鄉 縣 的 「 田 若 干 , 人 若 干 」 。 對於 田 地 , 不 僅 須 知 道 它 的 總 數 量 , 還 要 了 解 其 中 所 包 括的 「 高 田 、 間 田 、 山 田 」 和 其 他 所 謂 「 四 壤 之 數 」 。 這樣 一 鄉 或 一 縣 之 田 所 生 產 的 「 穀 重 若 干 」 , 也 就 大 體 可以 知 道 。 再 與 當 地 人 口 數 比 較 , 就 可 以 了 解 在 一 定 地 區內 糧 食 生 產 能 否 適 應 當 地 人 口 的 需 要 , 所 謂 「 終 歲 度 人食 , 其 餘 若 干 」 , 或 「 終 歲 其 食 不 足 於 其 人 若 干 」 。 在農 業 與 家 庭 手 工 業 生 產 緊 密 結 合 的 條 件 下 , 農 家 除 穀 物外 , 還 有 「 女 事 」 的 紡 織 品 生 產 。 某 鄉 之 「 女 勝 事 者 若干 」 , 其 產 品 除 每 年 供 本 身 及 全 家 穿 著 之 外 , 「 餘 衣 若干 」 , 這 些 都 要 求 取 得 一 個 確 實 可 靠 的 標 準 數 據 , 「 必得 軌 程 」 。 這 就 叫 做 「 調 之 泰 軌 」 ( 《 山 國 軌 》 ) , 也叫 做 「 大 會 」 ( 《 揆 度 》 ) 。 這 種 調 查 統 計 方 法 , 是 本書 「 內 守 國 財 , 而 外 因 天 下 」 的 最 重 要 的 根 據 , 一 切 其他 經 濟 方 案 都 是 用 這 個 方 法 得 來 的 。 決 非 完 全 出 於 主 觀唯 心 主 義 的 閉 戶 造 車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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