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 一 個 辦 法 是 用 命 令 規 定 諸 侯 郡 國 向 最 高 統 治 者進 行 賀 獻 , 必 須 用 一 種 名 叫 「 鐻 枝 蘭 鼓 」 的 絲 織 品 。 這樣 , 市 面 上 的 「 鐻 枝 蘭 鼓 」 的 價 格 就 會 坐 漲 十 倍 , 國 家所 藏 的 , 也 自 然 會 同 時 坐 漲 十 倍 。 然 後 以 漲 了 價 的 「 鐻枝 蘭 鼓 」 代 民 還 債 。 這 是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提 出 來 的 。 這 裏有 兩 點 : 第 一 、 這 些 高 利 貸 者 所 收 的 利 息 率 , 有 的 高 達百 分 之 百 ( 鍾 也 一 鍾 ) , 有 的 達 百 分 之 五 十 , 至 低 也 有百 分 之 二 十 , 其 為 過 律 無 疑 。 第 二 、 「 鐻 枝 蘭 鼓 」 是 一種 絲 織 品 。 絲 織 品 在 漢 代 本 來 就 是 十 分 貴 重 的 。 《 太 平御 覽 》 八 一 五 引 《 范 子 計 然 書 》 : 「 能 繡 細 文 出 齊 , 上價 匹 二 萬 , 中 萬 , 下 五 千 也 。 」 又 同 書 八 一 四 引 《 計 然書 》 云 : 「 白 素 出 三 輔 , 價 八 百 。 」 《 輕 重 丁 》 說 的 「其 賈 中 純 萬 泉 」 , 與 《 計 然 書 》 之 中 價 相 埒 。 作 者 一 方面 對 取 息 過 律 置 之 不 理 , 另 一 方 面 卻 用 這 樣 貴 重 的 物 品來 代 民 還 債 , 說 得 很 輕 鬆 , 但 事 實 上 未 必 可 能 為 封 建 統治 者 所 接 受 。
最 後 一 個 辦 法 就 是 所 謂 「 崢 丘 之 謀 」 , 也 是 《 輕重 丁 篇 》 提 出 來 的 。 原 文 主 張 「 令 左 右 州 表 稱 貸 之 家 ,皆 堊 白 其 門 而 高 其 閭 。 … … 使 八 使 者 式 璧 而 聘 之 , 以 給鹽 菜 之 用 」 。 結 果 , 據 說 也 可 以 使 「 稱 貸 之 家 皆 折 其 券而 削 其 書 」 。 這 是 想 專 用 表 揚 的 方 法 , 促 使 高 利 貸 者 自願 放 棄 其 剝 削 行 徑 。 既 不 使 國 家 增 加 財 政 支 出 , 又 能 夠解 除 墮 入 高 利 貸 網 者 的 債 務 負 擔 。 這 和 本 篇 上 文 想 用 譴責 ( 請 之 ) 的 方 法 來 促 使 城 陽 大 夫 及 功 臣 世 家 都 能 自 願「 發 其 積 藏 , 出 其 資 財 」 以 「 予 其 遠 近 兄 弟 」 , 及 《 輕重 甲 篇 》 所 謂 輕 重 之 家 癸 乙 所 提 出 來 的 「 唯 好 心 為 可 耳」 的 「 調 高 下 , 分 并 財 , 散 積 聚 」 的 方 法 , 同 樣 顯 得 十分 荒 謬 和 虛 偽 。 像 這 樣 根 深 蒂 固 的 和 封 建 制 度 密 不 可 分的 嚴 重 社 會 問 題 , 幻 想 只 靠 統 治 者 採 取 某 些 政 策 提 高 高利 貸 者 和 功 臣 世 家 的 空 頭 社 會 地 位 就 可 以 促 使 他 們 自 願放 棄 其 高 利 貸 剝 削 行 徑 , 是 行 不 通 的 。 這 種 辦 法 , 漢 武帝 不 是 也 用 過 嗎 ? 他 下 詔 「 賜 卜 式 爵 關 內 侯 , 金 六 十 斤, 田 十 頃 , 布 告 天 下 」 , 但 結 果 , 「 天 下 莫 應 , 列 侯 以百 數 皆 莫 求 從 軍 」 ( 《 史 記 ? 平 準 書 》 ) , 不 是 一 個 很好 的 例 子 嗎 ? 但 這 種 思 想 , 也 是 有 它 的 淵 源 的 。 《 漢 書 ? 王 莽 傳 》 載 張 竦 為 劉 崇 草 奏 稱 王 莽 功 德 , 有 云 : 「 克身 自 約 , 糴 食 逮 給 , 物 物 卬 市 , 日 闋 無 儲 。 又 上 書 歸 孝哀 皇 帝 所 益 封 邑 , 入 錢 獻 田 , 殫 盡 舊 業 , 為 眾 倡 始 。 於是 小 大 鄉 和 , 承 風 從 化 。 外 則 王 公 列 侯 , 內 則 帷 幄 侍 御, 翕 然 同 時 , 各 竭 所 有 。 或 入 金 錢 , 或 獻 田 畝 , 以 振 貧窮 , 收 贍 不 足 者 。 」 可 見 本 書 作 者 在 「 假 仁 假 義 」 這 一點 上 , 和 王 莽 也 有 其 一 脈 相 通 之 處 !
作 者 對 待 富 商 蓄 賈 的 軟 弱 性 , 還 表 現 在 下 面 幾 條幼 稚 可 笑 的 荒 謬 主 張 上 。
第 一 、 就 是 所 謂 「 歸 其 三 不 歸 」 的 策 略 。 這 個 策略 分 見 於 《 輕 重 丁 》 和 《 輕 重 戊 》 兩 篇 。 兩 篇 文 字 大 同小 異 , 都 是 對 歷 史 上 盛 傳 的「
管 子 有 三 歸 」 的 獨 創 解 釋 。 關 於 三 歸 , 歷 來 注 家 意 見不 一 , 有 說 是「
娶 三 姓 女 」 的 , 有 說 是 「 築 三 臺 」 的 , 還 有 說 是 「 地名 」 的 。 本 書 作 者 卻 別 開 生 面 , 認 為 人 民 之 所 以 窮 困 ,是 由 於 老 、 中 、 青 三 種 人 都 不 肯 認 真 勞 動 , 從 事 生 產 。而 其 所 以 致 此 之 原 因 , 則 又 由 於 道 路 兩 旁 的 樹 木 沒 有 修翦 , 枝 葉 繁 茂 , 「 一 樹 而 百 乘 息 其 下 」 , 以 致 老 、 中 、青 三 種 人 到 了 這 裏 , 也 都 捨 不 得 離 開 , 不 肯 回 到 工 作 崗位 上 去 。 因 而 主 張 把 道 旁 樹 枝 盡 行 剪 去 , 這 樣 就 可 以 收到 「 歸 其 三 不 歸 」 的 效 果 。 這 不 僅 破 壞 了 風 景 , 而 且 對於 勞 動 人 民 , 無 限 制 地 加 強 了 勞 動 強 度 , 連 他 們 在 路 上多 休 息 一 下 的 權 利 都 被 剝 奪 了 。 這 顯 然 是 站 在 剝 削 階 級的 立 場 為 剝 削 階 級 服 務 的 。
第 二 、 就 是 在 市 場 中 間 開 闢 一 條 水 渠 , 招 致 大 小飛 鳥 齊 集 於 水 上 樹 林 中 , 引 誘 商 賈 之 人 離 開 自 己 的 櫃 臺, 挾 彈 懷 丸 , 到 水 上 樹 林 中 去 打 飛 鳥 , 樂 而 忘 歸 。 等 到日 暮 天 黑 , 不 得 不 將 櫃 臺 上 的 貨 物 減 價 出 售 。 這 樣 , 就可 以 達 到 「 使 四 郊 之 民 殷 然 益 富 , 商 賈 之 人 廓 然 益 貧 」(
《 輕 重 丁 》 ) 的 目 的 。 這 簡 直 是 把 唯 利 是 圖 的 商 賈 之人 , 當 作 「 孩 提 之 童 」 看 待 了 。
第 三 、 就 是 所 謂 「 招 致 天 下 之 牛 馬 」 以 減 低 皮 幹筋 角 的 市 價 的 荒 謬 主 張 。 那 就 是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所 提 出 的「 高 杠 柴 池 」 法 。 在 這 個 方 法 中 , 作 者 主 張 破 壞 道 路 交通 , 把 橋 樑 修 得 比 平 地 更 高 一 些 , 把 路 中 的 窪 地 挖 得 更深 一 些 , 讓 拉 車 的 牛 馬 經 不 起 一 上 一 下 的 勞 累 , 相 繼 死亡 。 這 樣 , 本 國 牛 馬 缺 乏 , 價 格 就 會 大 大 地 提 高 , 外 國牛 馬 就 會 源 源 輸 入 。 這 個 辦 法 實 在 不 太 高 明 。 表 面 上 說是 為 了 減 輕 人 民 對 於 「 皮 幹 筋 角 之 征 」 的 負 擔 , 結 果 反而 把 人 民 的 牛 馬 都 蹧 踏 光 了 , 充 分 暴 露 了 地 主 階 級 嫁 禍於 勞 動 人 民 的 險 惡 用 心 !
至 於 作 者 對 王 莽 政 權 的 表 示 好 感 , 對 儒 家 學 派 某些 觀 點 的 採 納 , 對 法 家 學 派 在 法 律 上 的 連 坐 法 和 在 經 濟政 策 上 的 山 鐵 官 營 的 反 對 和 修 正 , 等 等 , 我 們 在 前 面 就已 經 分 別 論 述 過 了 !
論 管 子 輕 重 下
─ ─ 對 《 管 子 集 校 》 及 所 引 各 家 注 釋 中有 關 輕 重 諸 篇 若 干 問 題 之 商 榷
《 管 子 集 校 》 ( 以 下 簡 稱 《 集 校 》 ) 一 書 , 是 郭 沫若 同 志 在 聞 一 多 、 許 維 遹 兩 氏 的 遺 稿 基 礎 上 進 行 加 工 ,整 理 成 書 , 於 一 九 五 六 年 三 月 由 科 學 出 版 社 出 版 的 。 此書 體 例 嚴 密 , 規 模 宏 大 , 所 見 版 本 之 多 , 參 考 歷 來 校 勘書 籍 之 廣 , 不 僅 是 以 前 學 者 所 未 曾 有 , 而 且 也 是 解 放 以來 第 一 部 博 大 精 深 的 批 判 繼 承 祖 國 文 化 遺 產 的 巨 大 著 作。 這 對 於 今 後 有 志 研 究 《 管 子 》 學 的 人 , 誠 如 作 者 在 《校 畢 書 後 》 中 所 指 出 : 「 使 用 此 書 時 … … , 如 耐 心 讀 之, 披 沙 可 以 揀 金 , 較 之 自 行 漁 獵 , 獺 祭 群 書 , 省 時 撙 力多 多 矣 」 , 對 學 術 界 的 貢 獻 , 實 在 不 小 !
我 的 拙 作 《 管 子 輕 重 篇 新 詮 》 , 本 是 一 部 尚 未 出版 的 極 不 成 熟 的 草 稿 , 也 謬 蒙 不 棄 芻 蕘 , 列 為 《 集 校 》的 參 考 書 之 一 。 還 批 判 地 引 用 鄙 說 約 近 百 條 。 「 附 驥 尾而 名 益 彰 」 , 使 我 受 到 莫 大 的 鞭 策 和 鼓 舞 。 由 於 《 集 校》 先 行 出 版 , 因 而 給 了 我 一 個 反 過 來 又 得 以 學 習 該 書 的大 好 機 會 , 通 過 二 十 餘 年 來 的 「 反 復 誦 讀 , 反 復 校 量 」, 從 其 中 獲 得 了 很 多 的 新 的 啟 發 和 收 穫 。 但 同 時 , 對 於該 書 及 所 引 各 家 注 釋 中 某 些 研 究 方 法 和 文 字 解 釋 , 我 也有 不 少 不 敢 苟 同 的 個 人 看 法 。 這 些 看 法 , 都 已 分 別 補 入拙 稿 的 相 當 篇 章 中 。 這 裏 只 就 下 列 幾 個 問 題 , 選 擇 其 最為 突 出 的 列 舉 數 例 , 加 以 商 榷 。
第 一 、 關 於 改 字 問 題 。
校 勘 古 書 , 改 字 是 不 可 避 免 的 。 但 一 則 要 有 確 實 可靠 的 根 據 , 二 則 要 有 所 限 制 , 不 能 改 得 太 多 。 我 曾 把 《管 子 ? 輕 重 》 原 文 , 和 《 集 校 》 一 書 中 所 引 各 家 注 釋 對這 一 部 分 所 改 的 字 , 作 了 一 個 初 步 的 統 計 。 或 則 說 「 某字 當 作 某 字 」 , 或 則 說 「 某 字 是 某 字 之 誤 」 , 或 則 說「
某 字 為 某 字 之 假 」 , 或 則 說 「 某 讀 為 某 」 。 計 原 書 十六 篇 僅 有 正 文 二 萬 五 千 九 百 九 十 八 字 , 而 各 家 所 改 的 字, 合 併 計 算 , 除 絕 對 正 確 者 不 計 外 , 還 有 五 百 零 二 字 之多 , 即 大 約 每 五 十 一 個 字 , 就 得 改 動 一 個 字 。 是 真 的 有這 樣 多 的 錯 字 嗎 ? 經 過 仔 細 推 敲 核 對 的 結 果 , 我 認 為 大多 數 都 是 不 應 該 改 的 , 有 些 則 可 改 可 不 改 , 甚 至 有 些 則是 很 明 顯 的 改 錯 了 。 特 別 是 關 於 數 目 字 、 固 有 名 詞 和 特用 術 語 , 不 能 隨 意 改 動 。
首 先 , 從 數 目 字 的 改 動 說 起 。
例 一 : 《 事 語 篇 》 上 言 六 勝 , 而 下 言 「 凡 十 勝 者盡 有 之 」 。 這 本 是 指 其 大 數 而 言 , 乃 古 人 行 文 常 用 寫 法。 但 豬 飼 彥 博 改 「 十 」 為 「 六 」 , 張 佩 綸 改 「 十 」 為 「七 」 , 並 以 《 樞 言 篇 》 為 證 , 說 此 處 「 挩 去 一 句 」 。 《集 校 》 則 更 進 一 步 , 以 《 樞 言 》 七 勝 與 《 事 語 》 六 勝 合併 計 算 , 舍 同 存 異 , 湊 成 「 十 勝 」 之 數 , 而 謂 《 事 語 》奪 其 四 , 《 樞 言 》 奪 其 三 , 並 斷 定 《 樞 言 》 「 七 勝 」 乃「 十 勝 」 之 訛 。 事 實 上 此 文 不 僅 見 於 《 事 語 》 及 《 樞 言》 兩 篇 , 而 且 又 見 於 《 七 法 篇 》 及 一 九 七 二 年 山 東 臨 沂銀 雀 山 漢 墓 出 土 之 《 王 兵 篇 》 ( 見 一 九 七 六 年 《 文 物 》十 二 期 《 王 兵 篇 》 釋 文 ) 。 《 七 法 篇 》 上 言 「 以 眾 擊 寡, 以 治 擊 亂 , 以 富 擊 貧 , 以 能 擊 不 能 , 以 教 卒 練 士 擊 敺眾 白 徒 」 , 而 下 文 曰 「 十 戰 十 勝 , 百 戰 百 勝 」 , 《 王 兵篇 》 上 言 「 以 治 擊 亂 , 以 富 擊 貧 , 以 能 擊 不 能 , 以 教 士擊 敺 民 」 , 而 下 文 曰 「 此 十 戰 十 勝 之 道 」 。 如 必 據 甲 改乙 , 或 挹 彼 注 茲 , 「 十 勝 」 之 數 尚 可 勉 強 湊 合 而 成 , 但「 百 勝 」 又 將 怎 麼 辦 呢 ?
例 二 : 《 海 王 篇 》 : 「 今 夫 給 之 鹽 筴 , 則 百 倍 歸於 上 , 人 無 以 避 此 者 , 數 也 。 」 為 了 「 百 倍 」 一 詞 , 《集 校 》 列 舉 了 三 種 改 法 。 愈 樾 認 為 「 百 倍 太 多 」 , 故 以「 百 」 字 為 「 衍 文 」 。 陶 鴻 慶 則 認 為 「 百 」 當 為 「 自 」字 之 誤 。 言 「 不 必 籍 於 諸 君 吾 子 , 而 自 然 得 其 倍 數 」 。聞 一 多 也 認 為 「 百 」 當 為 「 自 」 , 並 謂 「 自 當 訓 自 己 ,謂 某 數 自 己 , 實 不 定 之 辭 , 與 今 算 術 之 X 同 」 。 「 倍 」就 是 「 二 」 , 故 「 自 倍 」 亦 可 省 言 「 倍 」 。 案 「 百 倍 」乃 漢 人 言 財 政 經 濟 之 常 用 形 容 詞 。 《 鹽 鐵 論 。 非 鞅 篇 》大 夫 言 「 商 鞅 外 設 百 倍 之 利 , 收 山 澤 之 稅 」 , 文 學 也 說商 鞅 「 外 禁 山 澤 之 原 , 內 設 百 倍 之 利 」 , 即 其 證 。 謂 之「 百 倍 」 者 , 乃 作 者 故 意 誇 大 之 詞 , 謂 依 其 言 而 行 , 就可 以 取 得 百 倍 的 盈 利 。 本 書 言 倍 數 之 處 不 一 而 足 。 計 「三 倍 」 一 見 ( 《 輕 重 乙 》 ) , 「 五 倍 」 五 見 ( 《 揆 度 》及 《 輕 重 戊 》 ) , 「 六 倍 」 一 見 ( 《 揆 度 》 ) , 「 十 倍」 二 十 三 見 ( 《 國 蓄 》 、 《 山 國 軌 》 、 《 山 權 數 》 、 《山 至 數 》 、 《 揆 度 》 、 《 輕 重 甲 、 乙 、 丁 》 ) , 「 再 十倍 」 或 「 二 十 倍 」 共 七 見 (《
巨 乘 馬 》 、 《 地 數 》 、 《 揆 度 》 、 《 輕 重 丁 》 ) , 「四 十 倍 」 三 見(
《 輕 重 甲 、 丁 》 ) , 「 五 十 倍 」 二 見 ( 《 輕 重 丁 》 ), 「 百 倍 」 十 見 ( 《 海 王 》 、 《 國 蓄 》 、 《 輕 重 甲 、 乙》 ) 。 這 些 都 是 作 者 隨 意 用 來 鼓 吹 所 謂 輕 重 之 筴 所 獲 盈利 之 大 。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所 謂 「 發 號 施 令 , 物 之 輕 重 相 什而 相 伯 」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謂 「 善 為 國 者 … … 一 可 以 為百 , 未 嘗 籍 求 於 民 , 而 使 用 若 河 海 」 。 「 使 用 若 河 海 」, 則 取 之 不 盡 , 用 之 不 竭 , 不 僅 百 倍 而 已 !
此 外 , 改 《 巨 乘 馬 》 的 「 一 農 」 為 「 二 農 」 , 又改 「 二 農 」 為「
上 農 」 。 改 《 海 王 篇 》 的 「 釜 十 五 」 為 「 釜 五 十 」 ,改 《 山 權 數 》 的 「 粟 賈 三 十 」 為 「 粟 賈 十 」 , 改 《 地 數篇 》 的 「 黃 金 百 萬 」 為 「 黃 金 萬 斤 」 , 改 《 輕 重 乙 篇 》的 「 富 商 蓄 賈 藏 五 十 鍾 」 為 「 富 商 蓄 賈 藏 五 千 鍾 」 , 「涇 水 十 二 空 」 為 「 涇 水 上 下 控 」 , 改 《 輕 重 戊 篇 》 的 「當 一 而 八 萬 」 為 「 當 一 而 八 百 」 , 「 糴 十 百 」 為 「 糴 石百 」 , 「 三 百 七 十 」 為 「 石 百 七 十 」 。 特 別 是 對 《 山 至數 》 「 方 六 里 而 一 乘 , 二 十 七 人 而 奉 一 乘 」 一 條 , 各 家意 見 最 多 , 或 則 據 《 乘 馬 篇 》 改 「 二 十 七 人 」 為 「 三 十人 」 ( 王 引 之 ) , 或 則 據 同 篇 改 「 六 」 為 「 八 」 ( 丁 士涵 ) , 或 又 據 同 篇 改 「 二 十 七 」 為 「 七 十 二 」 ( 何 如 璋) , 或 則 據 同 篇 及 《 周 禮 。 夏 官 。 敘 目 》 改 「 二 十 七 人」 為 「 二 十 五 人 」 ( 孫 詒 讓 ) 。 總 而 言 之 , 只 要 遇 到 數目 字 , 無 不 用 講 價 還 價 的 方 式 來 進 行 「 是 正 」 。
其 次 , 來 談 談 對 固 有 名 詞 的 改 動 。
這 裏 所 謂 的 固 有 名 詞 , 包 括 人 名 、 地 名 、 官 名 、物 名 和 制 度 名 等 數 種 。 各 舉 一 例 以 資 說 明 :
一 、 對 人 名 的 改 動 。 例 如 「 金 出 於 汝 漢 」 一 段 ,除 《 國 蓄 篇 》 外 , 《 地 數 》 及 《 揆 度 》 都 作 桓 、 管 問 答語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忽 變 為 武 王 、 癸 度 語 。 又 「 吾 國 者 衢處 之 國 也 」 一 段 , 《 地 數 篇 》 也 是 桓 、 管 問 答 語 , 《 輕重 乙 篇 》 也 作 武 王 、 癸 度 語 。 這 顯 然 是 各 篇 不 是 一 時 一人 作 品 的 表 現 , 但 同 時 也 就 證 明 本 書 中 所 有 人 名 , 只 不過 是 寓 言 式 的 人 物 , 根 本 上 就 談 不 到 誰 正 誰 誤 的 問 題 。張 佩 綸 不 明 此 理 , 硬 說 《 乙 篇 》 的 「 武 王 」 就 是 「 威 公」 , 「 癸 度 」 就 是 「 癸 乙 」 。 因 此 並 言 當 與 「 迎 癸 乙 於周 下 原 」 合 為 一 節 。 《 集 校 》 也 同 樣 認 為 《 乙 篇 》 「 武王 問 於 癸 度 」 一 段 , 當 屬 《 揆 度 篇 》 , 而 以 「 揆 度 」 即「 癸 度 」 , 「 武 王 」 即 「 威 王 」 , 也 就 是 「 齊 威 王 因 齊」 。 真 是 未 免 多 事 ! 又 《 集 校 》 把 《 輕 重 戊 》 「 管 子 令桓 公 」 的 「 桓 公 」 , 改 為 「 隰 朋 」 , 其 理 由 即 為 管 子 不應 當 對 桓 公 下 令 。 實 則 「 令 」 就 是 「 教 」 的 意 思 , 《 事語 篇 》 有 「 泰 奢 教 我 曰 」 ,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有 「 有 人 教 我, 謂 之 請 士 」 的 話 , 泰 奢 、 請 士 可 以 「 教 」 桓 公 , 為 什麼 管 仲 就 不 可 以 「 令 」 桓 公 呢 ?
二 、 對 地 名 的 改 動 。 例 如 《 地 數 篇 》 及 《 輕 重 甲篇 》 都 有 「 梁 、 趙 、 宋 、 衛 、 濮 陽 」 語 。 《 集 校 》 認 為濮 陽 屬 於 衛 , 不 應 於 衛 之 下 復 出 濮 陽 。 因 而 據 抄 本 《 冊府 元 龜 》 , 改 「 濮 陽 」 為 「 淮 楊 」 , 又 自 改 「 楊 」 為 「揚 」 。 這 裏 , 大 概 是 把 《 史 記 。 貨 殖 傳 》 下 面 的 這 段 記載 完 全 忘 記 了 ! 《 貨 殖 傳 》 說 :
「 夫 自 鴻 溝 以 東 , 芒 ● 以 北 , 屬 巨 野 , 此 梁宋 也 。 」
「 然 邯 鄲 亦 漳 河 間 一 都 會 也 。 北 通 燕 涿 , 南有 鄭 、 衛 。 鄭 、 衛 俗 與 趙 相 類 , 然 近 梁 、 魯 , 微 重 而 矜節 。 濮 上 之 邑 徙 野 王 … … 」
這 明 明 是 說 的 「 漢 興 海 內 為 一 」 以 後 的 漢 代 經 濟 地 理, 既 有 梁 、 宋 , 又 有 趙 、 衛 , 也 有 濮 上 之 邑 , 非 指 戰 國時 代 的 梁 、 宋 、 趙 、 衛 、 濮 陽 。 本 書 所 述 地 名 , 與 此 完全 相 同 , 正 足 證 明 本 書 為 漢 人 所 作 。 乃 竟 有 人 抓 住 這 裏有 梁 、 宋 二 字 立 即 武 斷 地 說 本 書 之 成 , 不 得 在 齊 威 王 滅宋 以 後 和 梁 惠 王 遷 梁 以 前 。 誠 如 所 言 , 那 麼 《 史 記 》 的寫 成 年 代 不 也 就 大 成 問 題 了 嗎 ?
此 外 , 或 改 《 地 數 篇 》 「 渠 展 」 為 「 渠 養 」 , 謂即 《 漢 志 》 瑯 邪 郡 長 廣 縣 之 奚 養 澤 ( 錢 文 霈 ) ; 或 改 《輕 重 乙 篇 》 「 莒 必 市 里 」 之「
必 市 」 為 「 密 」 , 謂 即 《 郡 國 志 》 淳 于 之 密 鄉 ( 張 佩綸 ) ; 或 則 改《
輕 重 丁 篇 》 「 崢 丘 」 為 「 乘 丘 」 ( 俞 樾 ) ; 或 又 改 為蛇 丘 ( 何 如 璋 ) , 又 說 就 是 葵 丘 ( 尹 知 章 ) 。 明 明 本 書所 有 地 名 也 和 人 名 一 樣 都 是 作 者 隨 意 假 託 之 詞 , 但 學 者們 硬 要 牽 強 附 會 地 去 尋 求 實 地 , 這 就 未 免 為 古 人 所 愚 了。
三 、 對 官 名 的 改 動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「 自 言 能 治 田 土, 不 能 治 田 土 者 , 殺 其 身 以 釁 其 社 」 。 許 維 遹 說 : 「 治田 土 」 當 作 「 治 土 」 , 而 「 治 土 」 就 是 「 司 徒 」 。 《 集校 》 則 以 「 兩 『 田 』 字 皆 為 『 申 』 字 之 誤 。 『 申 土 』 即司 徒 也 。 齊 有 申 田 之 官 , 《 立 政 篇 》 誤 《 申 》 為 《 由 》, 此 則 誤 《 申 》 為 《 田 》 。 蓋 校 者 不 解 《 申 土 》 之 義 而以 意 改 之 」 。 這 也 大 成 問 題 。 《 荀 子 ? 王 制 篇 》 論 「 序官 」 , 計 有 宰 爵 , 司 徒 、 司 馬 、 大 師 、 司 空 、 治 田 、 虞師 、 鄉 師 、 工 師 、 傴 巫 、 跛 擊 、 治 市 、 司 寇 、 冢 宰 、 辟公 等 等 名 義 。 又 說 : 「 司 徒 知 百 宗 城 郭 立 器 之 數 」 , 而「
治 田 之 事 」 , 則 為 「 相 高 下 , 視 肥 墝 , 序 五 種 , 省 農功 , 謹 蓄 藏 , 以 時 順 修 , 使 農 夫 樸 力 而 寡 能 」 。 可 見 「司 徒 」 和 「 治 田 」 , 不 僅 各 為 一 官 , 而 且 職 權 也 不 一 致。 又 《 管 子 。 大 匡 篇 》 也 有 「 寧 戚 為 田 」 及 「 墾 草 入 邑, … … 臣 不 如 寧 戚 , 請 立 為 大 司 田 」 的 話 。 本 書 「 治 田土 」 一 詞 凡 二 見 ( 《 揆 度 》 及 《 山 國 軌 》 ) , 皆 指 農 事而 言 , 若 如 二 氏 言 , 則 是 合 兩 官 為 一 官 了 。 又 許 維 遹 改《 輕 重 甲 篇 》 的 「 中 軍 」 為「
申 軍 」 , 張 佩 綸 改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的 「 太 宰 」 為 「 宰 夫」 , 丁 士 涵 改《
巨 乘 馬 篇 》 兩 「 衡 」 字 為 「 橫 」 , 誤 與 此 同 。
四 、 對 物 名 的 改 動 。 《 國 准 篇 》 : 「 立 施 以 守 五穀 」 , 施 即 通 施 , 就 是 貨 幣 。 立 施 就 是 鑄 造 貨 幣 , 和 本篇 上 文 「 出 山 金 立 幣 」 與 《 國 蓄 篇 》 「 鑄 錢 立 幣 」 意 義相 同 。 守 五 穀 就 是 用 貨 幣 收 買 五 穀 , 也 就 是 「 彼 守 國 者守 穀 而 已 矣 」 的 意 思 。 「 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乃 本 書作 者 在 經 濟 政 策 中 的 中 心 思 想 。 而 這 裏 的 「 立 施 以 守 五穀 」 , 就 是 說 明 在 「 非 五 穀 之 所 生 」 的 「 禽 獸 牛 羊 之 地」 , 封 建 國 家 要 利 用 官 營 牧 場 所 獲 得 的 贏 利 作 為 資 金 ,鑄 造 貨 幣 , 以 為 收 買 五 穀 之 用 , 正 是 落 實「
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這 一 中 心 思 想 的 具 體 措 施 , 因而 可 以 達 到 「 以 無 用 之 壤 藏 民 之 贏 」 的 最 終 目 的 。 但 《集 校 》 卻 別 出 新 解 , 改 「 施 」 為 「 杝 」 , 改 「 穀 」 為 「 ● 」 。 把 本 書 作 者 的 中 心 經 濟 思 想 , 看 成 是 作 一 個 木 籠, 來 飼 養 小 畜 。 把 最 終 目 的 變 為 達 到 目 的 手 段 , 這 就 未免 令 人 有 「 買 櫝 還 珠 」 之 感 了 !
五 、 對 制 度 名 的 改 動 。 《 集 校 》 不 僅 改 人 名 、 地名 、 官 名 和 物 名 , 而 且 還 對 有 關 朝 代 特 徵 的 制 度 名 , 也若 無 其 事 地 順 手 加 以 改 動 。 最 突 出 的 例 子 , 就 是 王 引 之把 《 輕 重 己 篇 》 的 「 天 子 服 黃 而 靜 處 」 , 改 為 「 天 子 服赤 絻 赤 而 靜 處 」 。 雖 只 一 字 之 差 , 但 卻 關 係 到 兩 個 不 同朝 代 、 不 同 意 識 形 態 的 「 服 色 」 制 度 問 題 。 《 集 校 》 本也 感 覺 到 這 是 王 莽 「 寶 黃 冢 赤 」 思 想 的 反 映 , 但 卻 完 全不 顧 及 全 書 中 有 不 少 反 映 王 莽 時 代 的 特 徵 的 同 時 存 在 (參 看 《 論 〈 管 子 ? 輕 重 〉 上 ─ ─ 關 於 〈 管 子 。 輕 重 〉 的著 作 年 代 》 ) , 而 斷 定 說 「 僅 此 一 字 孤 證 不 足 為 據 」 ,因 而 對 王 引 之 的 改 動 , 表 示 同 意 , 這 就 未 免 和 王 國 維 僅僅 根 據 「 玉 起 於 禺 氏 」 一 句 話 , 就 認 為 《 管 子 》 書 是 漢文 、 景 時 代 的 作 品 ( 見 《 觀 堂 別 集 補 遺 ? 月 氏 未 西 徙 大夏 時 故 地 考 》 ) , 而 對 與 「 禺 氏 之 玉 」 並 列 在 一 起 的 ,還 有 直 到 漢 武 帝 太 初 三 年 ( 前 一 0 二 ) 遣 徐 自 為 築 五 原塞 外 列 城 「 西 北 至 盧 朐 」 ( 《 漢 書 。 武 紀 》 及 《 匈 奴 傳》 ) , 才 開 始 歸 入 漢 代 版 圖 的 「 陰 山 之 礝 ? 」 和 到 王 莽時 才 由 漢 西 陵 縣 改 名 為 江 陽 的 「 江 陽 之 珠 」 , 則 熟 視 無睹 , 同 樣 是 犯 了 「 不 全 面 看 問 題 」 的 毛 病 !
復 次 , 談 談 對 特 用 術 語 的 改 動 。
這 裏 也 可 以 舉 出 幾 個 例 。
一 、 《 巨 乘 馬 篇 》 有 「 國 穀 之 ● , 音晃 , 這 裏 指 物 價 。 一 切 什 九 」 的 話 。 《 集 校 》 認 為「 『 一 切 什 九 』 殊 為 不 詞 , 疑 是 『 一 均 什 斗 』 之 誤 , 『均 』 假 為 『 鈞 』 」 , 又 以 《 小 匡 篇 》 尹 注 「 三 十 金 曰 鈞」 的 「 三 十 金 」 為 「 三 十 錢 」 , 因 而 作 出 一 鈞 什 斗 就 是穀 每 石 值 三 十 錢 的 結 論 , 以 期 合 於 戰 國 時 代 李 悝 所 說 的「 石 三 十 」 之 數 。 這 樣 不 憚 煩 地 轉 好 幾 個 彎 , 來 把 自 己早 已 肯 定 是 漢 文 景 時 作 品 的 書 中 的 穀 價 硬 要 使 其 與 幾 百年 前 的 戰 國 時 代 李 悝 所 說 的 穀 價 相 埒 , 可 謂 費 盡 苦 心 !殊 不 知 「 一 切 」 二 字 乃 漢 人 常 用 語 , 《 史 記 》 、 《 漢 書》 、 《 鹽 鐵 論 》 等 書 及 劉 向 《 戰 國 策 序 》 屢 見 。 而 「 什九 」 則 為 本 書 中 的 特 用 術 語 。《
山 國 軌 篇 》 : 「 穀 一 廩 十 , 君 常 操 九 」 。 《 山 權 數 篇》 : 「 物 一 也 而 十 , 是 九 為 用 。 」 這 是 說 穀 的 原 價 本 僅為 一 , 由 於 通 過 輕 重 之 策 , 為 國 家 所 壟 斷 , 故 坐 長 加 十, 除 原 價 外 , 獲 利 九 倍 。 故 曰 「 國 穀 之 ● , 一 切 什 九 」, 也 就 是 說 所 獲 盈 利 , 一 切 皆 為 百 分 之 九 十 。 本 義 自 明, 一 經 改 動 , 不 僅 不 好 理 解 , 而 且 連 時 代 也 弄 顛 倒 了 !
二 、 「 大 准 」 一 詞 , 《 國 蓄 篇 》 一 見 , 《 揆 度 篇》 二 見 , 也 是 本 書 特 用 術 語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自 有 專 章 , 進行 解 釋 。 它 說 「 天 下 皆 制 我 而 無 我 焉 , 此 謂 大 准 」 。 下文 並 舉 例 說 明 , 意 思 是 說 封 建 國 家 的 最 高 統 治 者 , 在 天下 大 亂 時 , 一 切 貧 富 予 奪 之 權 都 操 在 鄰 國 手 中 , 毫 無 自主 能 力 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天 子 失 其 權 」 也 就 是 這 個意 思 。 但 張 佩 綸 卻 一 定 要 改 「 大 」 為 「 失 」 , 未 免 多 事!
三 、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「 大 夫 旅 壤 而 封 , 積 實 而 驕 上」 。 戴 望 說 :「
旅 、 列 古 同 聲 。 今 本 作 『 聚 』 必 『 裂 』 字 之 誤 。 」 張佩 綸 說 : 「 旅 , 列 也 。 謂 列 壤 而 封 , 猶 言 分 土 封 之 。 」這 是 對 的 。 列 壤 即 裂 地 。 「 裂 地 而 封 」 , 也 是 漢 人 特 用術 語 。 見 《 史 記 。 高 紀 》 、 《 黥 布 傳 》 、《
吾 丘 壽 王 傳 》 。 本 書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作 「 列 地 而 封 」 ,「 列 」 即 「 裂 」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兩 言 「 割 地 而 封 」 , 「 割」 也 是 「 裂 」 。 《 集 校 》 卻 認 為 「 以 作 『 聚 壤 』 為 是 。所 謂 『 富 者 田 連 阡 陌 』 也 。 封 謂 富 厚 。 『 聚 壤 而 封 』 ,與 下 句 『 積 實 而 驕 上 』 對 文 。 」 似 與 原 意 不 合 。
四 、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: 「 今 刀 布 藏 於 官 府 , 巧 幣 、萬 物 輕 重 , 皆 在 賈 人 。 」 ( 「 人 」 原 作 「 之 」 , 誤 , 據《 揆 度 篇 》 改 。 ) 《 集 校 》 改 「 巧 幣 」 為 「 朽 弊 」 , 並以 之 屬 上 為 句 , 以 《 史 記 ? 平 準 書 》 「 京 師 之 錢 累 巨 萬, 貫 朽 而 不 可 校 」 為 證 , 謂 是 指 刀 布 朽 弊 而 言 。 案 此 說亦 大 可 商 。 此 當 以 「 今 刀 布 藏 於 官 府 」 為 句 , 「 巧 幣 、萬 物 輕 重 , 皆 在 賈 人 」 為 句 。 巧 幣 者 , 謂 巧 法 使 用 貨 幣, 從 中 取 利 。 此 乃 漢 代 前 期 一 大 社 會 經 濟 問 題 。 其 具 體內 容 , 約 有 下 列 三 種 。 賈 誼 說 : 「 鑄 錢 之 情 , 非 殽 雜 為巧 , 則 不 可 得 贏 。 」 《 漢 書 ? 食 貨 志 》 : 「 郡 國 鑄 錢 ,民 多 奸 鑄 。 」 顏 師 古 云 : 「 謂 巧 鑄 之 , 雜 鉛 錫 。 」 這 是以 殽 雜 鉛 錫 為 巧 者 一 。 《 食 貨 志 》 又 云 : 「 今 半 兩 錢 ,法 重 四 銖 , 而 奸 或 盜 摩 錢 質 而 取 鋊 , 錢 益 輕 薄 而 物 貴 ,則 遠 方 用 幣 煩 費 不 省 。 」 這 是 以 盜 摩 取 鋊 為 巧 者 二 。 又云 : 「 郡 國 鑄 錢 , 民 多 奸 鑄 。 錢 多 輕 。 而 公 卿 請 令 京 師鑄 官 赤 仄 , 一 當 五 。 … … 其 後 二 歲 , 赤 仄 錢 賤 , 民 巧 法用 之 , 不 便 , 又 廢 。 」 《 鹽 鐵 論 。 錯 幣 篇 》 文 學 云 : 「往 古 幣 眾 財 通 而 民 樂 , 其 後 稍 去 舊 幣 , 更 行 白 金 龜 龍 ,民 多 巧 新 幣 。 幣 數 易 而 民 益 疑 。 … … 商 賈 以 美 貿 惡 , 以半 易 倍 , 買 則 失 實 , 賣 則 失 理 , 其 疑 惑 滋 益 甚 。 」 這 是以 美 貿 惡 , 以 半 易 倍 為 巧 者 三 。 「 巧 幣 」 和 「 萬 物 輕 重」 是 兩 事 而 非 一 事 。 這 裏 是 說 貨 幣 雖 藏 在 官 府 , 而 巧 法使 用 貨 幣 和 操 縱 萬 物 價 格 的 大 權 , 則 都 掌 握 在 商 人 手 中, 故 曰 「 巧 幣 、 萬 物 輕 重 , 皆 在 賈 人 」 。 若 改 「 巧 幣 」為 「 朽 弊 」 , 則 「 皆 在 賈 人 」 的 「 皆 」 字 , 便 不 可 通 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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