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 四 〕 元 材 案 : 「 國 用 」 一 詞 , 又分 見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及 《 地 數 篇 》 。 指 國 家 財 用 。 《 禮 記. 王 制 》 : 「 冢 宰 制 國 用 」 , 注 : 「 如 今 度 支 經 用 」 是也 。 又 《 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 》 云 : 「 異 物 內 流 則 國 用 饒 。」《
憂 邊 篇 》 云 : 「 群 臣 盡 力 畢 議 , 冊滋 國 用 。 」 又 《 輕 重 篇 》 云 : 「 大 夫 君 運 籌 策 , 建 國 用。 」 可 見 「 國 用 」 一 詞 , 亦 秦 漢 人 常 用 術 語 矣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「 高 下 」 解 已 見 《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。 「 守 高 下 」 有 二 義 , 一 為 「 守 四 時之 高 下 」 。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謂 「 王 霸 之 不 求 於 人 , 而 求之 終 始 , 四 時 之 高 下 , 令 之 徐 疾 而 已 矣 」 是 也 。 一 為 「守 四 方 之 高 下 」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所 謂 「 故 守 四 方 之 高 下 ,國 無 游 賈 , 貴 賤 相 當 」 是 也 。 前 者 指 季 節 性 之 物 價 言 ,後 者 指 地 方 性 之 物 價 言 。
〔 六 〕 王 引 之 云 : 「 『 五 』 當 為 『三 』 。 歲 藏 十 分 之 三 , 至 十 年 則 餘 三 十 分 。 每 十 分 而 當一 年 , 故 三 十 分 而 為 三 年 之 餘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王 說 是 也。 《 禮 . 王 制 》 : 「 三 年 耕 必 有 一 年 之 食 , 九 年 耕 必 有三 年 之 食 。 以 三 十 年 之 通 制 國 用 , 雖 有 凶 旱 水 溢 , 民 無菜 色 。 」 《 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 》 文 學 云 : 「 故 三 年 耕 而 餘一 年 之 蓄 , 九 年 耕 有 三 年 之 蓄 。 」 與 此 正 合 。
〔 七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『 泆 』 『 溢 』通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《 王 制 》 云 :「
雖 有 凶 旱 水 溢 , 民 無 菜 色 。 」 《 賈誼 新 書 . 禮 篇 》 亦 云 : 「 雖 有 凶 旱 水 溢 , 民 無 饑 饉 。 」即 皆 作 「 溢 」 。
〔 八 〕 元 材 案 : 「 本 」 字 在 本 書 凡四 十 見 。 有 作 根 源 講 者 , 如 《 山 權 數 》 「 此 刑 罰 之 所 起, 而 亂 之 之 本 也 」 , 《 地 數 篇 》 「 此 見 戈 之 本 也 」 是 也。 有 作 國 字 講 者 , 如 《 地 數 篇 》 「 守 圉 之 本 」 , 「 夫 善用 本 者 」 , 「 夫 齊 衢 處 之 本 」 是 也 。 有 作 本 錢 講 者 , 如《 國 蓄 》 「 愚 者 有 不 賡 本 之 事 」 , 「 民 事 不 償 其 本 」 ,《 揆 度 》 「 無 本 者 貸 之 圃 彊 」 , 「 事 再 其 本 」 云 云 是 也。 有 作 農 事 講 者 , 如 《 輕 重 戊 》 「 代 民 必 去 其 本 」 , 「衡 山 之 民 釋 其 本 」 是 也 。 此 處 「 本 」 字 亦 當 作 農 事 講 。失 本 即 失 去 農 業 收 入 。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所 謂 「 春 失其 地 , 夏 失 其 苗 , 秋 起 繇 而 無 止 , 此 之 謂 穀 地 數 亡 」 ,義 與 此 同 。 安 井 衡 以 「 本 」 為「
資 本 」 , 與 此 處 上 下 文 不 合 。
〔 九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前 無 狗 , 後 無彘 , 言 貧 甚 也 。 狗 守 門 , 故 云 前 ; 彘 居 牢 , 故 云 後 。 」聞 一 多 云 : 「 《 國 蓄 篇 》 : 『 歲 適 美 , 則 市 糶 無 予 , 而狗 彘 食 人 食 。 』 蓋 有 餘 食 以 分 狗 彘 , 是 猶 未 甚 貧 。 若 狗彘 都 無 , 則 貧 已 甚 矣 。 如 此 者 , 賃 之 以 修 宮 室 臺 榭 而 給之 食 。 此 以 工 代 賑 之 法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 狗 彘 食 人 食 而不 知 檢 」 , 語 出 《 孟 子 》 。 原 意 蓋 指 地 主 階 級 以 人 食 食狗 彘 而 言 。 猶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之 言 「 城 陽 大 夫 嬖 寵 被 絺 ● , 鵝 鶩 含 餘 秣 」 矣 。 聞 氏 以 之 屬 於 貧 民 , 有 欠 斟 酌 。
〔 一 0 〕 元 材 案 : 庸 字 在 本 書 凡 六 見( 《 乘 馬 數 》 一 見 , 《 山 至 數 》 二 見 , 《 地 數 》 、 《 輕重 甲 》 、 《 乙 》 各 一 見 ) 。 尹 注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云 : 「 庸, 功 也 。 」 俞 樾 云 : 「 按 尹 說 未 合 。 庸 當 為 傭 。 《 史 記. 陳 涉 世 家 》 : 『 嘗 與 人 傭 耕 。 』 《 索 隱 》 引 《 廣 雅 》云 : 『 傭 , 役 也 。 』 《 漢 書 》 每 以 『 庸 』 為 之 。 」 今 案: 庸 字 亦 漢 人 通 用 語 。 《 漢 書 . 周 勃 傳 》 : 「 取 庸 苦 之不 與 錢 。 」 《 司 馬 相 如 傳 》 : 「 與 庸 保 雜 作 。 」 《 景 紀》 「 後 三 年 詔 吏 發 民 若 取 庸 采 黃 金 珠 玉 者 坐 臧 為 盜 。 」又《
鹽 鐵 論 . 禁 耕 篇 》 云 : 「 郡 中 卒 踐更 者 多 不 勘 , 責 取 庸 代 。 」 顏 師 古 注 《 司 馬 相 如 傳 》 云: 「 庸 , 謂 賃 作 者 。 」 蓋 指 受 人 雇 用 之 勞 動 者 而 言 。
〔 一 一 〕 元 材 案 : 「 宮 室 臺 榭 」 一 詞, 最 早 見 於 《 書 . 泰 誓 》 : 「 惟 宮 室 臺 榭 陂 池 侈 服 。 」傳 云 : 「 土 高 曰 臺 , 有 木 曰 榭 。 」 《 鹽 鐵 論 . 通 有 篇 》及 《 貧 富 篇 》 亦 有 「 宮 室 臺 榭 」 語 。 「 麗 」 即 《 淮 南 子. 精 神 篇 》 「 今 高 臺 層 榭 , 人 之 所 麗 也 」 之 麗 , 高 誘 注: 「 麗 , 美 也 。 」 「 其 」 與 「 之 」 同 。 「 非 麗 其 樂 」 ,即 「 非 麗 之 樂 」 , 謂 非 以 美 為 樂 也 。
〔 一 二 〕 聞 一 多 云 : 「 『 筴 』 疑 當 為『 災 』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 國 筴 」 一 詞 , 在 本 書 中 凡 十 三 見( 《 乘 馬 數 》 、 《 山 權 數 》 各 三 見 , 《 山 至 數 》 五 見 ,《 揆 度 》 及 《 輕 重 乙 》 各 一 見 ) , 皆 指 國 家 之 經 濟 政 策而 言 , 猶 言 國 計 也 。 《 宋 史 . 張 方 平 傳 》 : 「 方 平 畫 上十 四 策 。 富 弼 曰 : 『 此 國 計 大 本 , 非 常 奏 也 。 』 」 此 國策 即 國 計 之 證 。 平 國 筴 云 者 , 即 《 荀 子 . 富 國 篇 》 「 明主 使 天 下 必 有 餘 , 而 上 不 憂 不 足 。 如 是 則 上 下 俱 富 , 交無 所 藏 之 。 是 知 國 計 之 極 也 」 之 意 。 此 蓋 後 世 以 工 代 賑之 法 。 朱 長 春 所 謂 「 周 政 荒 政 弛 力 , 而 此 主 役 庸 。 弛 者得 自 力 於 餬 口 , 庸 者 得 力 食 於 官 工 」 是 也 。 聞 說 失 之 。
〔 一 三 〕 元 材 案 : 起 即 征 發 。 解 已 見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。
〔 一 四 〕 元 材 案 : 「 本 事 」 一 詞 , 又分 見 《 海 王 》 及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。 此 處 及 《 丁 篇 》 之 「 本事 」 , 均 應 作 「 農 事 」 講 。 《 管 子 . 權 修 篇 》 : 「 有 地不 務 本 事 。 」 尹 注 : 「 本 事 , 謂 農 也 。 」 是 也 。 《 海 王篇 》 之 「 本 事 」 , 則 與 此 不 同 , 尹 注 彼 處 云 : 「 本 事 ,本 鹽 也 。 」 是 也 。
〔 一 五 〕 元 材 案 : 此 處 「 數 」 字 乃 「筴 」 字 之 注 文 , 寫 者 誤 以 入 正 文 者 。 《 漢 書 . 律 曆 志 注》 引 蘇 林 曰 : 「 筴 , 數 也 。 」 即 其 證 。 此 處 兩 筴 字 皆 宜訓 為 「 計 」 。 「 春 筴 」 及 「 夏 秋 之 筴 」 , 猶 今 人 之 言 春計 及 夏 秋 之 計 矣 。
〔 一 六 〕 元 材 案 : ● , 《 說 文 》 : 「糜 也 。 」 「 無 ● 賣 子 」 ,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凡 三 見 , 《 揆 度篇 》 一 見 。 「 賣 子 」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兩 見 。 又《
揆 度 篇 》 云 : 「 輕 重 不 調 , 無 ● 之民 不 可 責 理 , 鬻 子 不 可 得 使 。 」 鬻 子 即 賣 子 。 可 見 當 時賣 子 之 風 之 盛 !
〔 一 七 〕 元 材 案 : 「 數 也 」 之 「 數 」當 作 自 然 之 理 講 。 《 呂 氏 春 秋 . 壅 塞 篇 》 : 「 寡 不 敵 眾, 數 也 。 」 高 注 : 「 數 , 道 數 也 。 」 道 數 也 者 , 猶 云 道理 固 如 此 也 。 各 本 「 也 」 多 作 「 矣 」 , 俞 樾 以 「 數 也 」二 字 為 衍 文 ; 何 如 璋 以 「 數 」 乃 「 疏 數 」 之 義 , 均 失 之。
〔 一 八 〕 元 材 案 : 「 猛 毅 」 二 字 又 分見 《 管 子 . 法 法 篇 》 及 《 參 患 篇 》 。 惟 兩 處 皆 指 殘 暴 之封 建 國 家 統 治 者 而 言 , 此 處 則 指 年 富 力 強 而 富 有 革 命 性之 勞 動 人 民 而 言 。 淫 , 淫 亂 ; 暴 , 暴 動 。 即 《 巨 ( 筴 )乘 馬 篇 》 「 盜 暴 」 之 意 。 或 謂 之 「 淫 暴 」 , 或 謂 之 「 盜暴 」 , 皆 著 者 誣 蔑 勞 動 人 民 之 詞 。 「 乞 請 」 又 見 《 山 權數 篇 》 , 即 《 輕 重 己 篇 》 「 路 有 行 乞 者 」 之 意 。 此 謂 民之 富 有 革 命 性 者 起 而 以 暴 力 相 對 抗 , 貧 病 者 則 流 為 乞 丐也 。 賈 誼 《 陳 政 事 疏 》 云 : 「 有 勇 力 者 聚 徒 而 衡 擊 , 罷夫 羸 老 易 子 而 ? 其 骨 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
〔 一 九 〕 元 材 案 : 律 度 指 封 建 國 家 鎮壓 人 民 之 法 律 及 制 度 。
〔 二 0 〕 元 材 案 : 僇 同 戮 , 即 殺 戮 。
〔 二 一 〕 元 材 案 : 「 筴 乘 馬 之 數 亡 也」 , 即 失 筴 之 意 , 猶 賈 讓 《 治 河 策 》 之 言 「 是 為 無 策 」矣 。
「 乘 馬 之 准 , 與 天 下 齊 准 。 彼 物 輕 則 見 泄 , 重 則見 射 。 此 鬥 國 相 泄 , 輕 重 之 家 相 奪 也 〔 一 〕 。 至 於 王 國, 則 持 流 〔 二 〕 而 止 矣 。 」
桓 公 曰 : 「 何 謂 持 流 ? 」
管 子 對 曰 : 「 有 一 人 耕 而 五 人 食 者 , 有 一 人 耕 而四 人 食 者 , 有 一 人 耕 而 三 人 食 者 , 有 一 人 耕 而 二 人 食 者。 此 齊 力 而 功 地 田 筴 相 員 。 此 國 筴 之 時 守 也 〔 三 〕 。 君不 守 以 筴 , 則 民 且 守 於 上 〔 四 〕 。 此 國 筴 流 已 〔 五 〕 。」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乘 馬 即 計 算 , 解 已見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。 准 者 標 准 , 猶 言 水 平 。 「 物 輕則 見 泄 , 重 則 見 射 」 二 語 , 又 見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。 泄 即 渫字 。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 晁 錯 云 : 「 粟 有 所 渫 」 , 又 曰 :「 大 渫 天 下 粟 」 , 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渫 , 散 也 。 」 《 山 至數 篇 》 「 而 天 下 不 吾 洩 矣 」 , 作 洩 , 義 同 。 輕 則 見 泄 ,猶 言 輕 則 流 散 。 重 則 見 射 , 猶 言 重 則 成 為 爭 奪 之 目 標 。鬥 國 即 戰 國 , 亦 即 列 國 。 輕 重 之 家 , 又 見 《 山 至 數 篇 》及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, 謂 通 於 輕 重 之 筴 者 , 猶 今 言 經 濟 專 家、 財 政 專 家 也 。 此 言 「 乘 馬 之 准 , 與 天 下 齊 准 」 , 謂 當列 國 分 立 時 , 應 使 國 內 物 價 與 國 際 間 物 價 保 持 一 均 衡 而合 理 之 比 率 。 蓋 一 國 之 物 價 比 率 , 如 較 鄰 國 為 低 , 則 鄰國 諸 侯 必 起 而 乘 吾 之 弊 , 以 賤 價 收 購 民 間 之 貨 物 。 而 吾國 之 貨 物 因 而 大 量 流 出 於 國 外 , 如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萊 人 之失 其 纂 茈 。 所 謂 「 物 輕 則 見 泄 」 者 此 也 。 反 之 , 一 國 之物 價 比 率 如 較 鄰 國 為 高 , 則 鄰 國 諸 侯 又 必 各 出 其 所 藏 蓄之 萬 物 , 昂 其 價 而 售 之 於 吾 國 , 以 射 取 其 利 , 而 吾 國 之資 金 又 將 大 量 流 出 於 國 外 。 如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伊 尹 以 文 繡纂 組 一 純 得 粟 百 鍾 ( 粟 在 古 代 經 濟 社 會 中 占 有 特 別 重 要地 位 , 故 亦 得 稱 為 資 金 , 說 詳 下 ) 於 桀 之 國 。 所 謂 「 物重 則 見 射 」 者 , 此 也 。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云 : 「 見 泄 者 失 權也 , 見 射 者 失 筴 也 。 」 二 者 有 一 於 此 , 皆 不 足 以 立 足 於國 際 經 濟 競 爭 之 間 。 故 善 為 國 者 , 必 須 隨 時 注 意 於 國 際經 濟 情 況 之 變 化 , 而 調 整 其 物 價 之 國 際 比 率 , 使 其 與 四鄰 各 國 相 適 應 。 至 其 具 體 進 行 之 方 法 , 從 其 他 各 篇 聯 系觀 之 , 似 又 可 分 為 下 列 二 種 。 即 : 第 一 、 《 地 數 篇 》 所謂 : 「 夫 善 用 本 者 , 若 以 身 濟 於 大 海 , 觀 風 之 所 起 。 天下 高 則 高 , 天 下 下 則 下 。 天 下 高 我 下 , 則 財 利 稅 于 天 下。 」 (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云 : 「 昔 者 癸 度 居 人 之 國 , 必 四 面望 於 天 下 。 天 下 高 亦 高 。 天 下 高 我 獨 下 , 必 失 其 國 於 天下 。 」 與 此 同 。 ) 第 二 、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所 云 「 故 善 為 國者 , 天 下 下 我 高 , 天 下 輕 我 重 , 天 下 多 我 寡 , 然 後 可 以朝 天 下 」 是 也 。 前 者 謂 天 下 高 , 我 亦 當 與 之 同 高 ; 天 下下 , 我 亦 當 與 之 同 下 , 即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重 與 天 下調 」 者 也 。 後 者 則 謂 天 下 下 我 亦 當 高 , 即 《 山 至 數 篇 》所 謂 「 彼 諸 侯 之 穀 十 , 使 吾 國 穀 二 十 , 則 諸 侯 穀 歸 吾 國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所 謂 「 滕 魯 之 粟 釜 百 , 則 使 吾 國 之 粟釜 千 , 滕 魯 之 粟 四 流 而 歸 我 」 者 也 。 大 抵 本 書 各 篇 著 者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與 中 世 紀 歐 洲 之 重 商 學 派 及 近 世 之 資 本主 義 者 所 持 之 見 解 實 大 有 不 同 。 後 二 者 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, 皆 以 出 超 為 其 主 要 之 目 標 。 故 往 往 竭 其 全 力 以 獎 勵 本國 貨 物 之 輸 出 。 而 前 者 之 對 外 貿 易 政 策 , 則 除 在 少 數 之特 殊 場 合 下 可 以 將 某 種 貨 物 輸 出 , 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之 「漏 壤 之 國 」 , 推 銷 「 彫 文 梓 器 以 下 諸 侯 之 五 穀 」 , 《 地數 篇 》 與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之 以 高 價 推 銷 海 鹽 於 梁 趙 宋 衛 濮陽 而 吸 收 其 黃 金 , 及 《 輕 重 戊 篇 》 之 以 高 價 推 銷 五 穀 於所 欲 征 服 之 魯 梁 萊 莒 楚 代 衡 山 等 國 外 , 其 餘 則 一 律 以 輸入 外 國 之 貨 物 為 重 。 如 《 海 王 篇 》 之 : 「 因 人 之 山 海 假之 , 名 有 海 之 國 , 讎 鹽 於 吾 國 」 ; 《 地 數 篇 》 之 「 人 來本 者 , 因 吾 本 幣 , 食 吾 本 粟 , 騏 驥 黃 金 然 後 出 , 然 後 天下 之 寶 壹 為 我 用 」 ;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之 「 高 杠 柴 池 , 以 致天 下 之 牛 馬 」 ;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之 「 為 諸 侯 之 商 賈 立 客 舍, 使 天 下 之 商 賈 歸 齊 若 流 水 」 ; 及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謂 「石 璧 謀 」 「 菁 茅 謀 」 者 之 吸 收 「 天 下 諸 侯 之 黃 金 、 珠 玉、 文 采 、 布 帛 」 等 等 , 無 非 提 高 物 價 、 獎 勵 輸 入 之 具 體表 現 。 蓋 在 農 業 經 濟 時 代 , 各 國 國 內 生 產 皆 不 發 達 , 貨物 需 要 超 過 供 給 。 故 貨 物 之 輸 入 愈 多 , 則 其 國 度 愈 富 ,而 國 力 亦 因 之 而 愈 強 。 《 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汝 漢 之 金 , 纖 維 之 貢 , 所 以 誘 外 國 而 釣 羌 胡 之 寶 也 。 夫中 國 一 端 之 縵 , 得 匈 奴 累 金 之 物 , 而 損 敵 國 之 用 。 是 以? 驢 駝 銜 尾 入 塞 , 驒 驃 騵 馬 盡 為 我 有 , 鼲 狐 貉 采 旃文 罽 充 於 內 府 , 而 璧 玉 珊 瑚 琉 璃 咸 為 國 之 寶 。 是 則 外 國之 物 內 流 而 利 不 外 泄 也 。 異 物 內 流 則 國 用 饒 , 利 不 外 泄則 民 用 給 矣 。 」 特 以 「 異 物 內 流 , 利 不 外 泄 」 為 執 行 均輸 平 準 政 策 之 主 要 任 務 , 所 論 正 可 與 此 互 相 發 明 。
〔 二 〕 元 材 案 : 流 即 計 然 「 財 幣 欲其 行 如 流 水 」 之 流 。 本 書 以 「 流 水 」 二 字 連 用 之 文 句 不一 而 足 。 如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云 「 則 天 下 之 歸 我 若 流 水 」 ,又 曰 「 天 下 歸 湯 若 流 水 」 , 又 曰 「 天 下 聞 之 , 必 離 其 牛馬 而 歸 齊 若 流 ( 水 ) 」 , 又 曰 「 民 乎 其 歸 我 若 流 水 」 ,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云「
施 乎 其 歸 我 若 流 水 」 , 又 曰 「 天 下之 商 賈 歸 齊 若 流 水 」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云 「 天 下 之 金 四 流而 歸 周 若 流 水 」 是 也 。 其 他 僅 言 流 而 不 言 水 者 , 如 《 山權 數 篇 》 之 「 其 在 流 筴 者 , 百 畝 從 中 千 畝 之 筴 也 」 , 《山 至 數 篇 》 之 「 市 朝 同 流 」 , 《 揆 度 篇 》 之 「 大 夫 已 散其 財 物 , 萬 人 得 受 其 流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之 「 其 五 穀 豐滿 而 不 能 理 也 , 四 流 而 歸 於 天 下 」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之 「石 璧 流 而 之 天 下 , 天 下 財 物 流 而 之 齊 」 , 亦 皆 以 流 水 為喻 。 此 與 今 日 經 濟 學 上 所 謂 「 流 通 」 者 取 義 蓋 完 全 相 同。 惟 本 書 著 者 所 指 之 流 通 , 實 包 括 自 然 之 流 通 與 人 為 之流 通 在 內 , 而 且 對 於 自 然 之 流 通 , 亦 力 主 以 人 力 控 制 之, 使 其 為 我 所 使 , 為 我 所 用 。 其 由 此 引 申 而 成 之 特 定 術語 , 則 有 下 列 諸 種 。 即 : ( 一 ) 持 流 ─ ─ 如 本 篇 云 云 是。 ( 二 ) 行 流 ─ ─ 如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「 用 貢 : 國 危 出 寶 ,國 安 行 流 」 是 。 ( 三 ) 守 流 ─ ─ 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「 謹 守重 流 」 , 《 揆 度 篇 》 「 君 守 其 流 , 則 民 失 其 高 」 是 。 (四 ) 摶 流 ─ ─ 如 《 國 准 篇 》 「 益 利 摶 流 」 是 。 ( 五 ) 奪流 ─ ─ 如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「 故 伊 尹 得 其 粟 而 奪 之 流 」 是 。( 六 ) 戰 流 ─ ─ 如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「 請 戰 衡 、 戰 准 、 戰 流、 戰 權 、 戰 勢 」 是 。 持 流 與 守 流 同 義 。 持 即 《 史 記 . 貨殖 傳 》 「 以 武 一 切 , 用 文 持 之 」 之 持 。 守 即 「 以 末 致 財, 用 本 守 之 」 之 守 , 謂 持 而 守 之 也 。 故 本 篇 下 文 又 云 :「 君 不 守 以 筴 , 則 民 且 守 於 上 」 。 上 言 「 持 流 」 , 此 乃以 「 守 」 釋 之 。 可 見 「 持 流 」 即 「 守 流 」 , 著 者 亦 自 承之 矣 。 「 行 流 」 者 , 謂 「 行 而 通 之 , 勿 令 壅 塞 」 。 此 即《 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 》 「 凶 年 惡 歲 , 則 行 幣 物 流 有 餘 而 調不 足 」 與 上 引 計 然 「 財 幣 欲 其 行 如 流 水 」 之 意 。 又 《 鹽鐵 論 》 御 史 云 : 「 上 大 夫 君 與 ( 以 ) 搜 粟 都 尉 管 領 大 農事 , 炙 刺 稽 滯 , 開 利 百 脈 , 是 以 萬 物 流 通 , 而 縣 官 富 實。 」 義 與 此 合 。 「 摶 流 」 之 摶 , 應 有 二 義 。 《 說 文 》 :「 摶 , 索 持 也 。 」 又 《 史 記 . 李 斯 傳 》 : 「 鑠 鍊 金 百 鎰, 盜 跖 不 搏 。 」 《 索 隱 》 云 : 「 摶 猶 攫 也 , 取 也 。 凡 鳥翼 擊 物 , 必 轉 足 取 攫 。 故 人 取 物 , 亦 云 摶 也 。 」 故 摶 流不 僅 可 訓 為 「 持 流 」 、 「 守 流 」 , 且 含 有 「 奪 流 」 之 義。 蓋 兼 「 內 守 國 財 而 外 因 天 下 」 而 言 之 者 也 。 「 奪 流 」之 奪 , 亦 有 二 義 。《
山 至 數 篇 》 云 : 「 大 夫 裂 壤 而 封 ,積 實 而 驕 上 , 請 奪 之 以 會 。 」 又 曰 : 「 君 用 大 夫 之 委 以流 歸 於 上 。 君 用 民 以 時 歸 於 君 。 」 此 奪 國 內 之 流 也 。 上引 「 伊 尹 得 其 粟 而 奪 之 流 」 , 及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云 「 滕 魯之 粟 四 流 而 歸 我 若 下 深 谷 」 , 此 奪 國 外 之 流 也 。 「 戰 流」 , 則 統 括 上 述 各 種 政 策 之 國 際 競 爭 而 言 。 質 言 之 , 在消 極 方 面 , 須 以 能 自 守 其 流 而 無 奪 於 天 下 為 主 。 而 在 積極 方 面 , 則 又 須 以 能 奪 天 下 之 流 為 主 。 上 引 《 鹽 鐵 論 》所 云 : 「 異 物 內 流 , 利 不 外 泄 」 , 即 「 戰 流 」 之 最 高 原則 矣 。 此 文 所 論 , 蓋 謂 天 下 一 統 之 王 國 , 與 列 國 分 立 之戰 國 ( 或 鬥 國 ) , 其 所 處 之 經 濟 環 境 不 同 , 故 所 應 採 取之 經 濟 政 策 自 亦 不 能 一 致 。 戰 國 處 於 國 際 競 爭 之 場 合 下, 故 其 經 濟 政 策 , 不 僅 在 國 內 有 因 國 防 工 事 之 興 築 而 常有 失 其 地 用 之 困 難 ; 而 且 在 國 外 , 亦 當 隨 時 以 國 際 經 濟情 況 之 變 化 為 轉 移 。 否 則 , 便 有 「 見 泄 」 「 見 射 」 之 危險 。 若 王 國 則 天 下 一 統 , 諸 侯 皆 為 郡 縣 , 國 際 競 爭 已 不存 在 。 故 其 經 濟 政 策 當 以 對 內 為 主 , 而 無 對 外 之 必 要 。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云 : 「 為 諸 侯 , 則 高 下 萬 物 以 應 諸 侯 。 遍有 天 下 , 則 賦 幣 以 守 萬 物 之 朝 夕 , 調 而 已 。 」 所 謂 「 為諸 侯 」 云 云 , 即 「 霸 國 守 分 上 分 下 , 游 於 分 之 間 而 用 足」 及 「 鬥 國 相 泄 , 輕 重 之 家 相 奪 」 之 意 。 「 遍 有 天 下 」云 云 , 即 「 王 國 則 以 時 行 」 及 「 至 於 王 國 , 則 持 流 而 止」 之 意 也 。
〔 三 〕 宋 翔 鳳 云 : 「 員 , 數 也 。 謂以 筴 通 田 之 數 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「
此 當 作 『 齊 功 力 而 地 田 相 員 』 。 《呂 覽 . 修 務 注 》 : 『 齊 , 等 也 。 』 《 詩 . 傳 》 : 『 員 ,均 也 。 』 即 地 均 , 言 等 其 功 力 之 勤 惰 , 均 其 田 地 之 肥 磽。 」 李 哲 明 云 : 「 『 地 』 字 絕 句 , 『 功 』 讀 為 攻 , 治 也。 員 , 數 也 。 謂 以 筴 通 田 之 數 也 。 」 聞 一 多 云 : 「 上 『此 』 字 衍 。 『 時 』 讀 為 持 。 持 亦 守 也 。 此 釋 上 文 『 持 流』 之 義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張 說 難 通 。 不 可 據 以 改 竄 原 文。 『 齊 力 而 功 地 』 者 , 謂 齊 民 力 以 攻 治 土 地 。『
田 筴 相 員 』 者 謂 以 土 地 與 農 業 政 策相 輔 而 行 , 員 猶 運 也 。 上 『 此 』 字 不 宜 衍 。 『 時 守 』 乃守 時 之 倒 言 耳 。 」 元 材 案 : 員 讀 如 《 地 員 篇 》 之 員 。 《說 文 》 : 「 員 , 物 數 也 。 從 員 囗 聲 。 凡 員 之 屬 皆 從 員 。」 「 ● , 物 數 紛 紜 亂 也 。 從 員 云 聲 。 」 員 為 物 數 , ● 從員 , 則 物 數 紛 紜 謂 之 ● , 即 物 數 紛 紜 謂 之 員 。 此 言 勞 力相 等 ( 齊 力 ) 而 所 得 結 果 則 大 相 逕 庭 ( 功 地 田 筴 相 員 )。 故 有 一 人 耕 而 所 食 有 五 、 四 、 三 、 二 人 之 不 同 也 。 然使 天 下 皆 一 人 耕 而 一 人 食 之 , 則 終 歲 勤 苦 , 僅 足 餬 口 ,自 無 餘 利 之 可 言 。 正 因 其 結 果 不 能 盡 同 , 所 謂 「 智 者 有什 倍 人 之 功 , 愚 者 有 不 賡 本 之 事 」 , 而 有 餘 不 足 之 別 於是 焉 起 。 政 府 於 此 , 苟 不 能 以 有 計 劃 之 經 濟 政 策 , 「 委施 於 民 之 所 不 足 , 操 事 於 民 之 所 有 餘 」 , 則 不 僅 「 民 有百 倍 之 生 」 , 而 政 府 亦 將 有 受 制 於 富 商 大 賈 之 虞 矣 。
〔 四 〕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上 』 當 作『 下 』 。 」 張 佩 綸 說 同 。 郭 沫 若 云 : 「 此 『 民 』 字 指 地主 或 富 商 畜 賈 而 言 。 」 元 材 案 : 豬 飼 說 非 , 郭 說 是 也 。筴 即 輕 重 之 筴 。 「 君 不 守 以 筴 , 則 民 且 守 於 上 」 即 《 山國 軌 篇 》 「 君 不 以 軌 守 , 則 民 且 守 之 」 與 「 不 陰 據 其 軌皆 ( 者 ) 下 制 其 上 」 之 意 。
〔 五 〕 聞 一 多 云 : 「 『 筴 』 下 當 有『 之 』 字 , 『 已 』 當 為 『 也 』 。 『 此 國 筴 之 流 也 』 與 上『 此 國 筴 之 時 守 也 』 句 法 一 律 。 『 流 』 為 『 守 』 之 反 ,君 不 守 以 筴 , 而 民 且 守 於 下 , 故 為 『 國 筴 之 流 』 。 」 郭沫 若 云 : 「 聞 於 句 法 強 求 一 律 , 但 於 理 難 通 。 流 謂 失 也。 『 此 國 筴 流 已 』 即 上 文 『 此 筴 乘 馬 之 數 亡 也 』 。 所 謂『 持 流 』 , 即 防 止 此 國 筴 之 亡 失 耳 。 」 元 材 案 : 以 「 流」 為 「 失 」 , 郭 說 是 也 。 但 「 持 流 」 之 流 指 貨 幣 與 商 品之 流 通 過 程 而 言 , 此 「 流 」 字 則 只 當 「 失 」 字 講 。 「 此國 筴 流 已 」 與 上 文 「 此 筴 乘 馬 之 數 亡 也 」 皆 「 失 筴 」 之意 。 《 鹽 鐵 論 . 非 鞅 篇 》 云 : 「 此 計 之 失 者 也 。 」 又 《地 廣 篇 》 : 「 好 事 之 臣 為 縣 官 計 過 也 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
桓 公 曰 : 「 乘 馬 之 數 盡 於 此 乎 〔 一 〕 ? 」
管 子 對 曰 : 「 布 織 財 物 , 皆 立 其 貲 〔 二 〕 。 財 物之 貲 與 幣 高 下 , 〔 三 〕 谷 獨 貴 獨 賤 〔 四 〕 。 」
桓 公 曰 : 「 何 謂 獨 貴 獨 賤 ? 」
管 子 對 曰 : 「 穀 重 而 萬 物 輕 , 穀 輕 而 萬 物 重 。 」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「 乘 馬 」 上 當 脫 「筴 」 字 。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「
筴 乘 馬 之 數 」 凡 二 見 , 本 篇 上 下 文亦 共 三 見 , 可 證 。
〔 二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立 , 定 。 貲 ,價 也 。 立 其 貲 , 猶 言 定 其 價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 立 貲 」 一 詞, 又 見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及 《 揆 度 篇 》 。 從 三 處 上 下 文 義 推之 , 除 定 價 外 似 還 與 訂 立 合 同 有 關 。 即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所謂「
女 貢 織 帛 笱 合 於 國 奉 者 , 皆 置 而 券之 」 及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皮 革 筋 角 羽 毛 竹 箭 器 械 財 物苟 合 於 國 器 君 用 者 皆 有 矩 券 於 上 」 之 意 。 謂 一 切 女 工 所生 產 之 布 織 及 百 工 所 生 產 之 器 械 財 物 , 皆 應 由 政 府 以 一定 之 價 格 , 采 用 契 約 方 式 預 為 定 購 , 以 備 軍 國 之 用 也 。蓋 上 文 所 舉 「 守 始 」 「 守 高 下 」 及 「 持 流 」 等 莢 , 均 僅以 穀 為 對 象 。 此 則 更 進 一 步 , 運 用 所 守 之 穀 , 以 收 斂 民間 之 布 織 財 物 , 方 為 極 盡 筴 乘 馬 之 數 之 能 事 。 與 《 巨 (筴 ) 乘 馬 篇 》 運 用 再 十 倍 之 穀 以 收 購 器 械 , 旨 意 全 同 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此 二 句 指 立 貲 之 原則 而 言 。 「 與 幣 高 下 」 者 , 謂 貨 幣 購 買 力 與 萬 物 價 格 互為 高 下 , 亦 即 互 為 反 比 例 之 意 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幣重 而 萬 物 輕 , 幣 輕 而 萬 物 重 」 者 是 也 。
〔 四 〕 元 材 案 : 此 句 當 與 下 文 「 穀重 而 萬 物 輕 , 穀 輕 而 萬 物 重 」(
《 國 蓄 》 、 《 山 至 數 》 及 《 輕 重 乙》 均 同 ) 及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「 彼 幣 重 而 萬 物 輕 , 幣 輕 而 萬物 重 」 、 「 彼 穀 重 而 金 輕 , 穀 輕 而 金 重 」 ( 《 輕 重 甲 篇》 同 ) 等 語 合 併 考 察 , 方 能 獲 得 正 確 之 理 解 。 著 者 認 為在 無 數 復 雜 錯 綜 之 社 會 經 濟 關 係 中 , 以 穀 、 幣 及 萬 物 之間 的 輕 重 對 比 關 係 為 最 重 要 , 因 而 得 出 如 下 之 三 條 規 律: 第 一 , 「 幣 重 而 萬 物 輕 , 幣 輕 而 萬 物 重 。 」 第 二 , 「幣 重 則 穀 輕 , 幣 輕 則 穀 重 。 」 第 三 , 「 穀 重 而 萬 物 輕 ,穀 輕 而 萬 物 重 。 」 第 一 條 即 「 財 物 之 貲 與 幣 高 下 」 之 意, 亦 即 貨 幣 購 買 力 與 萬 物 價 格 之 高 下 互 為 反 比 例 之 意 。上 已 言 之 。 第 二 、 第 三 兩 條 , 則 正 是 著 者 對 「 穀 獨 貴 獨賤 」 之 具 體 說 明 。 關 於 此 點 , 梁 啟 超 在 其 所 著 《 管 子 傳》 中 , 曾 提 出 解 釋 云 : 「 吾 初 讀 之 不 解 其 所 謂 。 及 潛 心探 索 其 理 , 乃 知 當 時 之 穀 兼 含 有 兩 種 性 質 。 一 曰 為 普 通消 費 目 的 物 之 性 質 , 二 曰 為 貨 幣 之 性 質 。 當 其 為 普 通 消費 目 的 物 也 , 其 價 格 固 與 百 物 同 為 貨 幣 之 價 格 所 左 右 。當 其 為 貨 幣 也 則 反 是 , 而 其 價 格 常 能 左 右 百 物 之 價 格 。」 又 曰 : 「 管 子 之 所 以 調 和 金 穀 者 亦 然 。 前 此 人 民 以 穀為 幣 , 而 其 不 適 於 媒 介 之 用 者 既 甚 多 , 乃 廣 鑄 金 幣 以 代之 。 故 穀 則 猶 今 日 之 實 幣 也 , 金 屬 貨 幣 則 猶 今 日 之 紙 幣也 。 今 各 國 中 央 銀 行 所 以 能 握 全 國 金 融 之 樞 機 者 , 皆 由實 幣 與 紙 幣 調 劑 得 宜 。 既 能 以 幣 御 物 , 又 能 以 紙 幣 御 實幣 。 管 子 之 政 策 亦 猶 是 也 。 時 而 使 穀 在 上 幣 在 下 , 時 而使 幣 在 上 穀 在 下 。 此 猶 各 國 實 幣 有 時 貯 之 於 中 央 銀 行 ,有 時 散 之 於 市 場 , 凡 以 劑 其 平 廣 其 用 而 已 矣 。 」 今 案 梁氏 此 論 , 無 論 對 本 書 中 之 穀 幣 關 係 問 題 或 對 資 本 主 義 國家 之 中 央 銀 行 理 論 問 題 , 皆 屬 似 是 而 非 。 第 一 , 本 書 既言 「 穀 」 為 「 獨 貴 獨 賤 」 之 物 , 則 穀 價 之 高 下 , 並 不 包括 在 「 幣 重 則 萬 物 輕 , 幣 輕 則 萬 物 重 」 的 「 萬 物 」 之 內。 梁 氏 以 「 穀 之 價 格 , 固 與 百 物 同 為 貨 幣 之 價 格 所 左 右」 , 其 錯 誤 與 胡 寄 窗 所 謂 「 當 管 子 分 析 貨 幣 與 萬 物 的 輕重 關 係 時 , 穀 物 是 包 括 在 萬 物 之 內 的 」 蓋 完 全 相 同 。 (見 所 著 《 中 國 經 濟 思 想 史 》 上 冊 第 十 章 管 子 經 濟 學 說 。) 第 二 , 關 於 穀 與 貨 幣 之 性 質 , 在 本 書 各 篇 中 , 區 別 亦極 為 分 明 。 《 國 蓄 篇 》 云 : 「 五 穀 食 米 者 , 民 之 司 命 也。 黃 金 刀 幣 者 , 民 之 通 施 也 。 」 (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同 。 《輕 重 乙 篇 》 通 施 作 通 貨 。 ) 《 揆 度 篇 》 云 : 「 穀 者 民 之司 命 也 。 刀 幣 者 溝 瀆 也 。 」 雖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及 《山 國 軌 篇 》 均 有 「 以 穀 准 幣 」 及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有 「 以 幣准 穀 」 之 言 , 亦 不 過 謂 在 某 種 場 合 下 , 可 以 按 時 價 將 貨幣 折 算 成 穀 , 或 將 穀 折 算 成 貨 幣 , 作 為 臨 時 之 支 付 手 段。 但 穀 仍 是 穀 而 不 是 貨 幣 。 事 實 上 , 本 書 中 之 所 謂 「 幣」 或 「 黃 金 刀 幣 」 ( 《 輕 重 乙 》 作 刀 布 ) 乃 貨 真 價 實 之貨 幣 , 而 所 謂 之 「 穀 」 或 「 五 穀 食 米 」 ( 《 輕 重 乙 》 作粟 米 ) , 則 是 人 民 生 活 之 所 必 需 , 是 一 種 在 社 會 經 濟 中佔 有 特 別 重 要 地 位 之 物 品 。 《 國 蓄 篇 》 所 謂 「 凡 五 穀 者萬 物 之 主 也 」 , 即 此 意 也 。 正 由 於 穀 是 「 民 之 司 命 」 ,又 為 「 萬 物 之 主 」 , 所 以 穀 即 從 萬 物 中 脫 穎 而 出 , 具 有「 獨 貴 獨 賤 」 之 可 能 性 與 必 然 性 。 因 此 , 在 著 者 所 謂 輕重 之 筴 中 , 萬 物 之 輕 重 , 甚 至 在 一 定 條 件 下 , 貨 幣 之 輕重 均 是 處 於 被 動 地 位 , 而 穀 之 輕 重 則 處 於 主 動 地 位 。 封建 國 家 必 須 以 全 力 控 制 國 內 之 穀 ,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「彼 守 國 者 守 穀 而 已 矣 」 是 也 。 而 其 守 之 之 法 , 則 如 《 國蓄 篇 》 所 云 「 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(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作「 先 王 善 制 其 通 貨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) 。 質 言 之 , 即 通 過 貨幣 之 收 散 以 調 整 穀 價 之 高 下 而 已 。 至 其 具 體 進 行 之 情 形, 當 於 各 篇 中 分 別 論 之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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