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 蓄 篇 》 , 吾 子 凡 三 見 , 尹 注 皆 同。 」 金 廷 桂 曰 : 「 案 《 正 字 通 》 曰 : 『 吾 , 古 本 《 管 子》 作 童 字 。 』 是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 吾 子 」 二 字 , 指 未 成 年之 小 男 小 女 而 言 。 各 家 解 釋 皆 無 異 議 。 《 地 數 篇 》 即 作「 嬰 兒 」 。 至 其 取 義 之 由 , 當 是 著 者 隨 手 採 用 某 時 某 地之 方 言 。 觀 《 墨 子 . 公 孟 篇 》 : 「 公 孟 子 曰 : 『 三 年 之喪 , 學 吾 子 之 慕 父 母 。 』 」 下 文 又 云 : 「 子 墨 子 曰 : 『夫 嬰 兒 子 之 智 , 獨 慕 父 母 而 已 。 』 」 上 言 「 吾 子」 , 下 言 「 嬰 兒 子 」 , 可 見 吾 子 即 嬰 兒 , 《 墨 子 》 中 早已 言 之 矣 。 又 案 從 居 延 出 土 的 《 戍 卒 家 屬 廩 食 簿 》 來 看, 在 漢 代 , 凡 是 年 十 五 以 上 即 稱 為 大 男 大 女 。 又 《 湖 北江 陵 鳳 凰 山 十 號 漢 墓 出 土 簡 牘 》 中 , 有「
大 女 楊 凡 」 的 記 載 。 ( 見 一 九 七 四年 《 文 物 》 第 七 期 裘 錫 圭 : 《 湖 北 江 陵 鳳 凰 山 十 號 漢 墓出 土 簡 牘 考 釋 》 。 又 居 延 出 土 《 建 武 三 年 候 粟 君 所 責 冠恩 事 》 中 亦 有 「 市 庸 平 賈 大 男 日 二 斗 」 的 記 載 ( 見 一 九七 八 年 《 文 物 》 第 一 期 ) 。 《 漢 書 . 趙 充 國 傳 》 : 「 斬大 豪 有 罪 者 一 人 , 賜 錢 四 十 萬 。 中 豪 十 五 萬 。 下 豪 十 一萬 。 大 男 三 千 , 女 子 及 老 小 千 錢 。 」 亦 以 大 男 及 女 子 老小 分 別 言 之 。 與 此 同 。 則 所 謂 大 男 大 女 者 乃 指 成 年 人 而言 。 惟 此 處 無 老 者 , 當 是 已 包 括 於 大 男 大 女 中 , 故 不 及耳 。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《 趙 充 國 傳 》 又 云: 「 凡 萬 二 百 八 十 一 人 , 用 穀 月 二 萬 七 千 三 百 六 十 三 斛, 鹽 三 百 八 斛 。 」 計 每 人 每 月 用 鹽 二 升 九 合 強 。 較 此 處吾 子 稍 多 , 較 大 女 為 少 , 較 大 男 則 相 差 甚 遠 , 當 是 男 女老 小 之 平 均 數 。 然 即 此 亦 足 證 龐 樹 典 解 「 終 月 」 為 「 期月 」 之 為 無 據 矣 。
〔 七 〕 尹 注 : 「 曆 , 數 。 」 元 材 案: 大 曆 猶 言 大 略 。
〔 八 〕 尹 注 云 : 「 鹽 十 二 兩 七 銖 一黍 十 分 之 一 為 升 , 當 米 六 合 四 勺 也 。 百 升 之 鹽 七 十 六 斤十 二 兩 十 九 銖 二 絫 , 為 釜 , 當 米 六 斗 四 升 。 」 張 文 虎 云: 「 以 後 者 計 之 , 前 者 當 云 鹽 十 二 兩 六 銖 九 絫 一 黍 十 分之 二 為 升 。 」 元 材 案 : 本 書 量 名 , 計 有 鏂 、 釜 、 鍾 、 升、 斗 、 石 等 字 。 鏂 即 區 。 左 昭 三 年 傳 晏 子 云 : 「 齊 舊 四量 : 豆 、 區 、 釜 、 鍾 。 四 升 為 豆 。 各 自 其 四 以 登 於 釜 。釜 十 則 鍾 。 陳 氏 三 量 , 皆 登 一 焉 。 鍾 乃 大 矣 。 」 杜 注 :「 登 , 加 也 。 加 一 , 謂 加 舊 量 之 一 也 。 以 五 升 為 豆 , 四豆 為 區 , 四 區 為 釜 , 則 區 二 斗 , 釜 八 斗, 鍾 八 斛 。 」 陸 德 明 《 釋 文 》 :「
本 或 作 『 五 豆 為 區 , 五 區 為 釜 』 者, 謂 加 舊 豆 區 為 五 , 亦 與 杜 注 相 會 。 非 於 五 升 之 豆 又 五五 而 加 。 故 曰 釜 八 斗 , 鍾 八 斛 也 。 」 據 此 , 則 齊 制 實 為以 四 進 及 以 十 進 並 行 之 法 。 陳 氏 之 制 稍 有 變 更 。 然 皆 與「 百 升 而 釜 」 之 數 不 符 。 考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云 : 「 齊 西 之粟 釜 百 泉 , 則 鏂 二 十 也 。 齊 東 之 粟 釜 十 泉 , 則 鏂 二 泉 也。 請 以 令 籍 人 三 十 泉 , 得 以 五 穀 菽 粟 決 其 籍 。 若 此 , 則齊 西 出 三 斗 而 決 其 籍 , 齊 東 出 三 釜 而 決 其 籍 。 」 知 本 書每 釜 實 為 五 鏂 , 乃 晏 子 所 述 陳 氏 之 制 , 而 非 齊 之 舊 制 。惟 其 算 法 與 杜 注 異 。 以 意 推 之 , 本 書 當 是 以 四 升 為 豆 ,五 豆 為 鏂 , 五 鏂 為 釜 。 如 此 則 一 鏂 二 十 升 , 一 釜 一 百 升, 恰 合 「 百 升 而 釜 」 之 數 。 且 與 一 釜 百 泉 , 三 斗 三 十 泉之 數 亦 無 衝 突 。 至 其 何 以 必 須 如 此 計 算 ? 或 因 漢 人 對 於《 左 傳 》 原 文 , 本 有 此 與 杜 注 不 同 之 一 種 解 釋 。 或 則 左氏 所 記 晏 子 「 陳 氏 三 量 , 皆 登 一 焉 」 之 「 三 量 」 , 本 是「 二 量 」 之 訛 。 二 量 者 豆 與 區 也 。 四 豆 加 一 為 五 豆 , 四區 加 一 為 五 區 。 然 已 無 由 證 明 之 矣 。 尹 注 文 不 對 題 , 石一 參 則 逕 改 為 「 鹽 自 升 而 釜 」 , 均 失 之 。
〔 九 〕 元 材 案 : 「 升 加 分 彊 」 之 「彊 」 字 , 歷 來 釋 者 可 分 三 說 。 一 說 以 有 餘 為 彊 。 尹 注 云: 「 分 彊 , 半 彊 也 。 令 使 鹽 官 稅 其 鹽 之 重 , 每 一 斗 ( 張文 虎 云 : 「 斗 當 作 升 」 ) 加 半 合 為 彊 而 取 之 , 則 一 釜 之鹽 得 五 十 合 而 為 之 彊 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《 宋 書 . 曆 志 》: 『 一 為 強 半 法 以 上 , 排 成 之 。 不 滿 半 法 廢 棄 之 。 並 少為 少 強 , 並 半 為 半 強 , 並 大 為 大 強 。 』 此 云 『 升 加 分 彊, 則 釜 五 十 』 。 《 廣 雅 》 : 『 升 四 曰 豆 , 豆 四 曰 區 , 區四 曰 釜 , 釜 十 曰 鍾 。 』 若 升 加 半 錢 , 則 豆 加 二 錢 , 區 加八 錢 , 釜 加 三 十 二 錢 , 不 及 五 十 之 數 。 故 必 加 半 彊 , 始合 五 十 之 數 。 其 一 彊 二 彊 仿 此 。 言 一 錢 二 錢 有 畸 也 。 」是 也 。 又 一 說 則 以 附 加 之 價 為 彊。 聞 一 多 云 : 「 附 加 之 價 曰 彊 。 《 小 爾 雅 . 廣 詁 》 : 『強 , 益 也 。 』 《 九 章 算 術 》 : 『 凡 有 餘 贏 命 曰 強 。 』 」是 也 。 第 三 說 則 以 彊 為 錢 。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彊 』 當 作『 鏹 』 , 錢 也 。 」 安 井 衡 云 : 「 分 , 半 也 。 彊 讀 為 ? 。? 與 繈 通 , 錢 貫 也 。 因 遂 稱 錢 為 ? 。 繈 或 作 鏹 , 俗 字 也。 … … 鹽 價 之 貴 , 升 加 半 錢 。 一 釜 百 升 , 適 得 五 十 錢 之贏 也 。 」 黃 鞏 云 : 「 強 同 繈 。 一 強 一 錢 , 分 強 半 錢 也 。」 是 也 。 今 案 一 、 二 兩 說 皆 非 也 。 第 三 說 中 , 安 井 氏 及黃 氏 繈 鏹 不 分 , 均 不 可 從 。 豬 飼 氏 最 為 得 之 。 《 正 字 通》 云 : 「 繈 鏹 音 同 義 別 。 錢 謂 之 鏹 。 以 索 貫 錢 謂 之 繈 。」 據 此 則 此 處 彊 字 當 依 《 通 典 . 食 貨 》 十 二 引 作 「 強 」。 強 即 鏹 之 假 借 字 , 指 錢 而 言 。 與 《 國 蓄 篇 》 「 歲 適 凶則 市 糴 釜 十 繈 而 道 有 餓 民 」 及 「 萬 室 之 都 必 有 萬 鍾 之 藏, 藏 繈 千 萬 ; 千 室 之 都 必 有 千 鍾 之 藏 , 藏 繈 百 萬 」 之 「繈 」 字 指 「 錢 貫 」 而 言 者 , 不 可 混 為 一 談 。 蓋 此 處 「 彊」 字 如 釋 為 「 錢 貫 」 之 「 繈 」 , 則 「 升 加 分 彊 」 必 不 止於 「 釜 五 十 」 。 而 《 國 蓄 篇 》 之 「 繈 」 字 如 釋 為 「 錢 」之 「 鏹 」 , 則 所 謂 「 歲 適 凶 則 市 糴 釜 十 繈 」 者 , 乃 與 同篇 下 文 所 謂 「 中 歲 之 穀 , 糴 石 十 錢 」 者 相 等 , 是 「 凶 歲」 「 中 歲 」 並 無 區 別 矣 。 重 者 指 鹽 價 而 言 。 分 者 半 也 。蓋 謂 海 鹽 一 升 之 價 除 成 本 外 , 另 加 半 錢 , 則 每 百 升 可 得贏 利 五 十 錢 。 故 曰 「 升 加 分 彊 , 釜 五 十 也 」 。 下 文 一 彊二 彊 皆 仿 此 。 《 地 數 篇 》「
彊 」 作 「 耗 」 , 耗 亦 錢 也 。 謂 之 耗者 , 當 是 著 者 採 用 某 地 方 言 , 猶 同 篇 之 以 「 咶 鹽 」 代 「食 鹽 」 矣 。
〔 一 0 〕 元 材 案 : 「 開 口 」 二 字 又 分見 《 管 子 . 問 篇 》 及 《 揆 度 篇 》 。 《 問 篇 》 云 : 「 問 問原 作 冗 。 據 丁 士 涵 校 改 。 國 所 開 口 而 食 者 幾 何 人 ? 」 《揆 度 篇 》 云 : 「 百 乘 之 國 , 為 戶 萬 戶 , 為 開 口 十 萬 人 。千 乘 之 國 , 為 戶 十 萬 戶 , 為 開 口 百 萬 人 。 萬 乘 之 國 , 為戶 百 萬 戶 , 為 開 口 千 萬 人 。 」 是 「 開 口 」 乃 指 人 口 總 數而 言 。 尹 注 以 「 開 口 」 為 「 大 男大 女 之 所 食 鹽 」 者 非 。
〔 一 一 〕 尹 注 云 : 「 禺 讀 為 偶 。 偶 ,對 也 。 商 , 計 也 。 對 其 大 男 大 女 食 鹽 者 之 口 數 而 立 筴 以計 所 稅 之 鹽 , 一 日 計 二 百 萬 , 合 為 二 百 鍾 。 」 豬 飼 彥 博云 : 「 禺 、 偶 同 。 謂 加 二 也 。 商 謂 所 加 之 稅 也 。 言 大 數千 萬 , 一 日 食 鹽 千 鍾 , 故 升 加 二 錢 而 取 之 , 則 得 二 百 萬錢 也 。 」 安 井 衡 云 : 「 禺 、 偶 同 。 偶 , 合 也 。 大 男 食 鹽, 月 五 升 少 半 , 大 女 三 升 少 半 , 吾 子 二 升 少 半 。 一 家 十口 , 假 令 大 男 女 四 人 , 吾 子 六 人 , 一 家 月 所 食 為 三 斗 一升 三 合 三 勺 三 撮 。 十 分 之 , 人 得 一 合 有 奇 。 以 合 算 萬 乘之 國 月 所 食 之 鹽 , 適 盡 千 鍾 。 是 商 利 比 舊 日 增 二 百 萬 之贏 也 。 」 于 省 吾 云 : 「 『 商 』 本 應 作 『 ● 』 。 ● 古 適 字。 《 輕 重 戊 》 『 以 商 九 州 之 高 』 , 『 商 』 亦 『 ● 』 之 訛。 言 以 適 九 州 之 高 也 。 安 井 衡 訓 禺 為 合 , 是 也 。 此 言 合筴 之 , 適 日 二 百 萬 也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『 禺 』 讀 為 偶 然之 偶 , 『 偶 筴 之 』 猶 嘗 試 算 之 也 。 『 商 』 為 『 ● 』 之 誤, 于 說 得 之 。 蓋 其 算 法 , 準 萬 乘 之 國 開 口 千 萬 人 計 , 不問 其 為 大 男 大 女 或 吾 子 , 平 均 每 月 每 人 可 食 鹽 三 升 , 則千 萬 人 為 三 萬 鍾 。 月 三 十 日 , 一 日 則 為 千 鍾 也 。 故 如 升加 二 強 , 則 一 日 所 獲 適 為 二 百 萬 。 」 元 材 案 : 禺 , 訓 為合 , 安 井 說 是 也 。 筴 , 算 也 。 商 即 《 漢 書 . 溝 洫 志 》 「皆 明 計 算 , 能 商 功 利 」 之 商 。 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商 : 度 也。 」 猶 今 言 「 估 計 」 或 「 約 計 」 。 蓋 萬 乘 之 國 , 開 口 而食 之 人 , 不 論 男 女 大 小 , 共 約 千 萬 。 所 食 之 鹽 , 平 均 每日 以 千 鍾 計 , 升 加 二 錢 , 合 而 算 之 , 估 計 每 日 可 收 鹽 價盈 利 二 百 萬 , 十 日 二 千 萬 , 二 三 如 六 , 故 一 月 可 得 六 千萬 也 。 以 上 諸 說 皆 非 。
〔 一 二 〕 尹 注 云 : 「 萬 乘 之 國 , 大 男大 女 食 鹽 者 千 萬 人 , 而 稅 之 鹽 一 日 二 百 鍾 , 十 日 二 千 鍾, 一 月 六 千 鍾 也 。 今 又 施 其 稅 數, 以 千 萬 人 如 九 百 萬 之 數 , 則 所 稅 之 鹽 一 日 百 八 十 鍾 ,十 日 千 八 百 鍾 , 一 月 五 千 四 百 鍾 。 」 王 引 之 云 : 「 正 與征 同 。 『 萬 乘 之 國 正 』 絕 句 。 萬 乘 之 國 正 , 常 征 也 。 欲言 征 鹽 筴 之 善 , 故 以 常 征 相 比 較 也 。 『 九 百 萬 也 』 者 ,『 九 』 當 為 『 人 』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曰 : 『 萬 乘 之 國 為 戶 百萬 戶 , 為 開 口 千 萬 人 , 為 當 分 者 百 萬 人 。 』 是 萬 乘 之 國雖 有 開 口 千 萬 人 , 其 當 分 之 人 但 有 百 萬 。 萬 乘 之 國 征 ,但 征 其 當 分 之 人 百 萬 。 故 曰 『 萬 乘 之 國 正 , 人 百 萬 也 』。 」 俞 樾 云 : 「 『 九 』 乃 『 人 』 之 誤 。 『 正 人 』 二 字 連文 。 《 國 蓄 篇 》 云 : 『 以 正 人 籍 , 謂 之 離 情 。 以 正 戶 籍, 謂 之 養 贏 。 』 是 『 正 人 』 『 正 戶 』 當 時 有 此 名 目 。 尹注 彼 曰 : 『 正 數 之 人 若 丁 壯 也 。 』 此 『 正 人 』 之 義 亦 當與 彼 同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曰 : 『 萬 乘 之 國 為 戶 百 萬 戶 , 為 開口 千 萬 人 , 為 當 分 者 百 萬 人 。 』 是 萬 乘 之 國 正 人 只 百 萬而 已 。 故 曰 『 正 人 百 萬 』 也 。 王 氏 引 之 說 與 予 同 , 而 誤以 『 正 』 字 絕 句 , 讀 為 征 , 則 猶 未 得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 九」 當 作 「 人 」 , 王 、 俞 兩 說 是 也 。 「 正 」 字 下 屬 為 句 ,俞 說 是 也 。 正 人 百 萬 , 月 人 三 十 錢 , 得 三 千 萬 。 若 九 百萬 則 一 人 月 三 十 錢 , 為 錢 止 二 千 七 百 萬 , 不 得 云 三 千 萬矣 。 尹 氏 不 知 「 九 」 為 「 人 」 字 之 誤 , 又 以 常 征 為 稅 鹽, 模 糊 已 甚 , 文 、 義 蓋 兩 失 之 。
〔 一 三 〕 尹 注 云 : 「 又 變 其 五 千 四 百鍾 之 鹽 而 籍 其 錢 , 計 一 月 每 人 籍 錢 三 千 , 凡 千 萬 人 , 為錢 三 萬 萬 矣 。 以 籍 之 數 而 比 其 常 籍 , 則 當 一 國 而 有 三 千萬 人 矣 。 」 王 引 之 云 : 「 當 分 之 人 , 每 月 籍 其 錢 , 人 各三 十 。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曰 『 請 以 令 籍 人 三 十 錢 』 是 也 。 一人 三 十 錢 , 百 萬 人 則 當 為 錢 三 千 萬 , 故 曰 『 月 人 三 十 錢之 籍 , 為 錢 三 千 萬 』 也 。 」 俞 樾 云 : 「 此 以 籍 於 正 人 相比 較 , 每 月 每 人 以 三 十 錢 計 , 正 人 百萬 , 所 得 不 過 三 千 萬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王 、 俞 說 是 也 。 尹說 尤 模 糊 , 令 人 不 可 通 曉 。 又 案 「 三 十 錢 之 籍 」 , 似 以漢 武 時 代 為 背 景 者 。 《 漢 書 . 西 域 傳 》 : 「 征 和 四 年 輪台 詔 云 : 『 前 有 司 奏 欲 益 民 錢 三 十 助 邊 用 。 是 重 困 老 弱孤 獨 也 。 』 」 王 先 謙 《 補 註 》 引 徐 松 曰 : 「 《 惠 紀 》 應劭 註 :『
《 漢 律 》 人 出 一 算 。 算 百 二 十 錢 。惟 賈 人 與 奴 婢 倍 算 。 』 今 口 增 三 十 , 是 百 五 十 為 一 算 。其 時 有 司 有 此 奏 而 未 行 。 故 《 蕭 望 之 傳 》 張 敞 曰 : 『 先帝 征 四 夷 , 兵 行 三 十 餘 年 , 百 姓 猶 不 加 賦 。 』 」 可 見 武帝 時 確 有 請 增 賦 人 三 十 錢 之 議 。 今 本 篇 及 《 輕 重 丁 篇 》兩 言 籍 人 三 十 錢 , 與 有 司 所 奏 請 增 加 之 數 正 相 符 合 。 以意 推 之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之 請 籍 三 十 錢 , 乃 為 救 濟 災 荒 而起 , 不 過 一 時 權 宜 之 計 。 本 篇 則 從 經 常 制 度 上 著 想 , 故極 力 反 對 之 。 上 言 「 以 正 人 籍 , 謂 之 離 情 」 是 也 。 蓋 謂正 鹽 所 得 之 贏 利 , 非 任 何 收 入 所 能 比 擬 。 即 令 每 月 每 人加 籍 三 十 錢 , 所 得 亦 不 過 三 千 萬 , 僅 為 正 鹽 所 得 贏 利 之一 半 而 已 。 而 況 兩 者 之 間 , 一 則 可 以 引 起 「 諸 君 吾 子 之囂 號 」 , 一 則 「 百 倍 歸 上 」 而 「 人 無 以 避 」 , 孰 優 孰 劣, 尤 為 判 然 乎 ? 不 言 二 十 錢 , 又 不 言 四 十 錢 , 卻 恰 恰 以「 三 十 錢 」 為 限 , 必 是 有 司 奏 准 加 賦 一 事 之 反 映 實 無 可疑 。 此 又 本 書 之 成 不 得 在 漢 武 帝 以 前 之 一 證 也 。
〔 一 四 〕 元 材 案 : 諸 君 指 大 男 大 女 而言 。 尹 注 以 諸 君 為 「 老 男 老 女 」 , 謂 「 六 十 已 上 為 老 男, 五 十 已 上 為 老 女 」 , 與 小 男 小 女 均 不 在 征 籍 之 內 。 張佩 綸 則 以 「 諸 君 」 為 「 都 君 」 , 謂 即 左 昭 二 十 七 年 傳 杜注「
都 君 子 在 都 邑 之 士 有 復 除 者 」 之 「都 君 子 」 , 「 其 人 不 在 征 籍 。 蓋 以 鹽 筴 加 價 , 則 有 復 除者 亦 無 不 食 鹽 」 。 均 非 。
〔 一 五 〕 洪 頤 楫 云 : 「 『 今 』 當 作 『令 』 。 」 王 念 孫 曰 : 「 案 《 通 典 》 正 作 『 令 』 。 又 案 下文 『 今 鍼 之 重 加 一 也 』 , 『 今 』 亦 『 令 』 之 訛 。 上 文 云: 『 令 鹽 之 重 升 加 分 彊 』 , 文 義 正 與 此 同 。 」 元 材 案 :下 文 「 今 鍼 之 重 加 一 也 」 , 今 字 當 作 令 , 是 也 。 此 「 今夫 」 即 《 中 庸 》「
今 夫 山 」 、 「 今 夫 海 」 之 今 夫 , 乃古 文 家 常 用 語 。 如 改 今 為 令 , 則「
夫 」 字 為 衍 文 矣 。 「 給 」 , 謂 取 給。
〔 一 六 〕 俞 樾 云 : 「 『 百 』 字 衍 文 。上 云 『 月 人 三 十 錢 之 籍 , 為 錢 三 千 萬 』 。 今 吾 非 籍 之 諸君 吾 子 也 , 而 有 二 國 之 籍 者 六 千 萬 。 是 國 之 常 征 止 三 千萬 。 鹽 筴 之 利 得 六 千 萬 , 適 加 一 倍 。 故 曰 『 倍 歸 於 上 』。 若 作 『 百 倍 』 則 太 多 矣 。 」 陶 鴻 慶 云 : 「 『 百 』 當 為『 自 』 之 誤 。 言 不 必 籍 於 諸 君 吾 子 而 自 然 得 其 倍 數 也 。」 聞 一 多 云 : 「 陶 謂 『 百 為 自 之 誤 』 是 也 。 其 解 『 自 』義 為 『 自 然 』 則 誤 。 『 自 』 當 訓 自 己 , 謂 某 數 自 己 , 實不 定 之 詞 。 與 今 算 學 之 χ 同 。 倍 猶 二 也 。 《 食 貨 志 》 『自 四 』 、 『 自 三 』 、 『 自 倍 』 , 猶 言 四 乘 χ , 三 乘 χ ,二 乘 χ 也 。 『 自 』 既 等 於 χ , 故 『 自 倍 』 亦 可 省 言 『 倍』 。 」 元 材 案 : 以 上 各 說 皆 迂 拘 可 笑 。 謂 之 「 百 倍 」 者, 乃 作 者 故 意 夸 大 之 詞 。 謂 依 此 而 行 , 雖 取 之 百 倍 於 平日 之 數 , 人 亦 無 得 而 避 之 也 。 本 書 言 倍 數 之 處 不 一 而 足。 計 「 三 倍 」 一 見 ( 《 輕 重 乙 》 ) , 「 五 倍 」 五 見 ( 《揆 度 》 及 《 輕 重 戊 》 ) , 「 六 倍 」 一 見 ( 《 揆 度 《 ) ,「 十 倍 」 二 十 三 見 ( 《 國 蓄 》 、 《 山 國 軌 》 、 《 山 權 數》 、 《 山 至 數 》 、 《 揆 度 》 、 《 輕 重 甲 、 乙 、 丁 》 ) ,「 再 十 倍 」 或 「 二 十 倍 」 共 七 見 (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》 、《 地 數 》 、 《 揆 度 》 、 《 輕 重 丁 》 ) , 「 四 十 倍 」 三 見( 《 輕 重 甲 、 丁 》 ) , 「 五 十 倍 」 二 見 ( 《 輕 重 丁 》 ), 「 百 倍 」 九 見 ( 《 海 王 》 、《
國 蓄 》 、 《 輕 重 甲 、 乙 》 ) 。 凡 此皆 著 者 用 以 吹 噓 其 所 謂 輕 重 之 筴 所 獲 利 益 之 大 。 《 輕 重乙 篇 》 所 謂 「 發 號 施 令 , 物 之 輕 重 相 什 而 相 伯 」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謂 「 善 為 國 者 守 其 國 之 財 , … … 一 可 以 為 百 。 未 嘗 籍 求 於 民 , 而 使 用 若 河 海 」 , 此之 謂 也 。 然 所 謂 「 百 倍 」 云 云 , 並 不 是 本 書 著 者 所 獨 創。 《 鹽 鐵 論 . 非 鞅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夫 商 君 相 秦 也 , 內 立法 度 , … … 外 設 百 倍 之 利 , … … 不 賦 百 姓 而 師 以 贍 。 」然 則 所 謂 「 百 倍 之 利 」 , 在 商 鞅 時 即 已 見 諸 實 踐 矣 。 然於 此 有 應 注 意 者 , 即 鹽 鐵 之 價 提 高 , 對 封 建 國 家 固 然 有利 , 但 對 於 人 民 則 危 害 甚 大 。 在 封 建 社 會 中 , 所 謂 大 男大 女 , 小 男 小 女 , 無 不 處 於 不 同 階 級 之 地 位 。 而 鹽 則 為人 生 之 所 必 需 。 富 人 有 錢 有 勢 , 鹽 價 雖 高 , 對 於 生 活 並無 影 響 。 貧 民 則 除 忍 受 殘 酷 剝 削 之 外 , 只 有 實 行 「 淡 食」 ( 《 鹽 鐵 論 . 水 旱 篇 》 賢 良 語 ) , 以 示 消 極 之 反 抗 而已 。 漢 宣 帝 地 節 四 年 ( 公 元 六 六 ) , 即 因 「 鹽 價 咸 貴 ,眾 庶 重 困 」 , 而 有 「 其 減 天 下 鹽 價 」 之 舉 ( 《 漢 書 . 宣紀 》 ) 。 此 乃 由 於 著 者 地 主 階 級 局 限 性 之 必 然 結 果 , 不足 怪 也 。
「 今 鐵 官 之 數 〔 一 〕 曰 : 一 女 必 有 一 鍼 〔 二 〕 一刀 〔 三 〕 , 若〔
四 〕 其 事 立 。 耕 者 必 有 一 耒 〔 五 〕 一 耜 〔 六 〕 一 銚 〔七 〕 , 若 其 事 立 。 行 服 〔 八 〕 連 軺 輂 〔 九 〕 者 必 有 一 斤〔 一 0 〕 一 鋸 〔 一 一 〕 一 錐〔
一 二 〕 一 鑿 〔 一 三 〕 , 若 其 事 立 。 不 爾 而 成 事 者 天 下無 有 。 今 鍼 〔 一 四 〕 之 重 加 一 也 〔 一 五 〕 , 三 十 鍼 一 人之 籍 。 刀 之 重 加 六 , 五 六 三 十 , 五 刀 一 人 之 籍 也 。 耜 鐵之 重 加 七 〔 一 六 〕 , 三 耜 鐵 一 人 之 籍 也 。 其 餘 輕 重 皆 准此 而 行 〔 一 七 〕 。 然 則 舉 臂 勝 事 , 無 不 服 籍 者 〔 一 八 〕。 」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鐵 官 之 名 始 於 秦 時。 《 史 記 . 自 敘 》 云 : 「 司 馬 蘄 孫 昌 為 秦 主 鐵 官 , 當 始皇 之 時 」 。 惟 秦 時 鐵 官 是 否 專 為收 稅 而 設 ? 抑 已 實 行 鐵 器 專 賣 之 制 度 ? 今 已 不 能 詳 知 。至 漢 武 帝 元 狩 四 年 , 用 東 郭 咸 陽 孔 僅 之 策 , 舉 行 天 下 鹽鐵 , 郡 置 鐵 官 。 不 出 鐵 者 則 置 小 鐵 官 。 實 行 鐵 器 國 營 並禁 止 私 鑄 。 犯 者 鈦 左 趾 , 沒 入 其 器 物 。 及 桑 弘 羊 為 政 ,又 大 加 推 廣 。 於 是 全 國 鐵 官 達 四 十 郡 為 官 四 十 八 處 之 多。 考 當 日 鐵 官 之 任 務 , 大 約 以 ( 一 ) 開 採 鐵 礦 , ( 二 )鑄 作 鐵 器 及 ( 三 ) 專 賣 鐵 器 為 主 。 《 鹽 鐵 論 . 禁 耕 篇 》文 學 云 : 「 故 鹽 冶 之 處 , 大 校 皆 依 山 川 , 近 鐵 炭 , 其 勢咸 遠 而 作 劇 。 郡 中 卒 踐 更 者 多 不 勘 ( 堪 ) , 責 取 庸 代 。縣 邑 或 以 戶 口 賦 鐵 , 而 賤 平 其 准 。 良 家 以 道 次 發 僦 運 鹽鐵 , 煩 費 , 邑 或 以 戶 。 百 姓 病 苦 之 。 」 此 鐵 礦 由 鐵 官 開採 之 證 也 。 雖 或 有 「 責 取 庸 代 」 及 「 賤 價 賦 鐵 」 之 舉 。然 此 不 過 下 級 執 行 人 員 之 流 弊 , 原 則 上 則 開 礦 亦 由 政 府自 營 , 與 煮 鹽 同 矣 。 又 《 本 議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是 以 先 帝建 鐵 官 以 贍 農 用 。 」 《 水 旱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今 縣 官 鑄 農器 , 使 民 務 本 , 不 營 於 末 , 無 飢 寒 之 累 。 鹽 鐵 何 害 而 罷? 」 賢 良 曰 : 「 縣 官 鼓 鑄 鐵 器 , 大 抵 多 為 大 器 , 務 應 員程 。 」 又 曰 : 「 故 民 得 占 租 鼓 鑄 煮 鹽 之 時 , 鹽 與 五 穀 同價 , 器 和 利 而 中 用 。 今 縣 官 作 鐵 器 , 多 苦 惡 , 用 費 不 省。 」 此 鐵 器 由 鐵 官 鑄 作 之 證 也 。 《 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云 :「 卜 式 為 御 史 大 夫 , 見 郡 國 多 不 便 縣 官 作 鹽 鐵 , 鐵 器 苦惡 , 賈 貴 , 或 彊 令 民 賣 買 之 。 」 又 《 鹽 鐵 論 . 水 旱 篇 》賢 良 云 : 「 今 總 其 原 , 一 其 價 , 器 多 堅 ● , 善 惡 無 所 擇。 吏 數 不 在 , 器 難 得 。 家 人 不 能 多 儲 , 多 儲 則 鎮 生 。 棄膏 腴 之 日 , 遠 市 田 器 , 則 後 良 時 。 鹽 鐵 賈 貴 , 百 姓 不 便。 貧 民 或 木 耕 手 耨 , 土 耰 淡 食 。 鐵 官 賣 器 不 售 , 或 頗 賦與 民 。 」 此 鐵 器 由 鐵 官 專 賣 之 證 也 。 漢 武 帝 時 桑 弘 羊 之法 蓋 如 此 。 今 觀 本 篇 已 用 「 鐵 官 」 一 詞 。 且 其 所 謂 「 鐵官 之 數 」 , 雖 一 針 、 一 刀 、 一 錐 、 一 鑿 , 亦 在調 查 與 統 計 之 中 , 其 為 政 府 所 自 作 , 實 無 可 疑 。 而 從 下文 「 加 一 、 加 二 、 加 六 、 加 七 」 之 言 推 之 , 則 此 等 針 、刀 、 錐 、 鑿 之 屬 , 又 係 由 政 府 所 自 賣 , 證 據 尤 為 顯 明 。此 二 點 , 皆 與 桑 弘 羊 所 行 之 法 完 全 相 同 。 惟 《 輕 重 乙 篇》 亦 有 此 一 段 文 字 , 不 僅 所 載 各 種 生 產 工 具 , 比 本 篇 大有 增 加(
計 女 工 方 面 增 加 二 種 , 農 民 方 面 增加 三 種 , 車 工 方 面 增 加 三 種 ) , 而 且 對 於 衡 所 主 張 之 鐵礦 國 營 政 策 , 堅 決 反 對 , 而 另 行 提 出 「 量 重 計 贏 , 民 七君 三 」 之 民 營 官 管 辦 法 以 為 代 替 。 此 乃 由 於 《 輕 重 乙 篇》 與 本 篇 不 是 一 時 一 人 之 作 有 以 使 然 。 其 詳 當 於 《 輕 重乙 篇 》 再 論 之 。 此 處 「 數 」 字 , 指 鐵 官 所 掌 握 之 各 種 調查 統 計 數 字 而 言 。
〔 二 〕 元 材 案 : 鍼 , 所 以 縫 衣 者 也。 見 《 說 文 》 。 竹 部 箴 下 段 注 曰 : 「 綴 衣 箴 也 。 以 竹 為之 , 僅 可 聯 綴 衣 。 以 金 為 之 , 乃 可 縫 衣 。 」 又 《 漢 書 .廣 川 惠 王 越 》 傳 : 「 以 鐵 鍼 鍼 之 。 」 知 漢 時 鍼 確 為 鐵 制。《
輕 重 乙 篇 》 作 「 箴 」 , 義 同 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刀 即 《 漢 書 . 廣 川惠 王 越 》 傳 「 去 與 地 餘 戲 , 得 袖 中 刀 」 及 「 燒 刀 灼 潰 兩目 」 之 刀 , 當 是 指 婦 女 所 用 之 剪 刀 而 言 。
〔 四 〕 尹 注 云 : 「 若 猶 然 後 。 」 元材 案 : 此 說 是 也 。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即 作 「 然 後 」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耒 , 《 說 文 》 : 「手 耕 曲 木 也 。 」 《 易 . 繫 辭 》 : 「 揉 木 為 耒 。 」 可 見 最初 是 用 木 制 。 此 處 既 列 為 鐵 制 工 具 之 一 , 則 已 為 鐵 製 甚明 。 《 鹽 鐵 論 . 未 通 篇 》 云 : 「 內 郡 人 眾 , … … 不 宜 牛馬 , 民 蹠 耒 而 耕 。 」 又 《 囗 疾 篇 》 云 : 「 秉 耒 抱 插 、 躬耕 射 織 者 寡 。 」《
鹽 鐵 取 下 篇 》 云 : 「 以 容 房 闈 之 間垂 拱 持 案 食 者 , 不 知 蹠 耒 躬 耕 者之 勤 也 。 」 又 《 漢 書 . 王 莽 傳 》 : 「 予 之 東 巡 , 必 躬 載耒 。 每 縣 則 耕 , 以 勸 東 作 。 」 《 考 工 記 . 車 人 》 : 「 車人 為 耒 庛 , 長 尺 有 一 寸 。 中 直 者 三 尺 有 三 寸 。 上 旬 者 二尺 有 二 寸 。 」 注 : 「 耒 謂 耕 耒 , 庛 謂 耒 下 岐 。 」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《 易 . 繫 辭 》 : 「斲 木 為 耜 。 」 據 本 篇 下 文 言 「 耜 鐵 」 , 則 此 時 亦 已 用 鐵制 。 《 禮 . 月 令 》 「 修 耒 耜 」 注 及 《 考 工 記 . 匠 人 》 注, 均 謂 「 耜 為 耒 頭 金 , 金 廣 五 寸 」 。 但 此 處 明 言 一 耒 一耜 , 知 兩 者 各 自 為 一 器 。 《 呂 氏 春 秋 . 任 地 篇 》 云 : 「是 以 六 尺 之 耜 , 所 以 成 畝 也 。 其 博 八 寸 , 所 以 成 甽 也 。」 黃 東 發 云 : 「 耜 者 今 之 犁 , 廣 六 尺 , 旋 轉 以 耕 土 。 其塊 彼 此 相 向 , 亦 廣 六 尺 而 成 一 疄 。 此 之 謂 畝 。 而 百 步 為畝 , 總 畝 之 四 圍 總 名 。 其 博 八 寸 , 所 以 成 甽 者 , 犁 頭 之刃 逐 塊 隨 刃 而 起 , 其 長 竟 畝 , 其 起 而 空 之 處 , 與 刃 同 其闊 , 此 之 謂 甽 。 」 則 耜 與 耒 非 一 物 明 矣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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