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 四 〕 王 念 孫 云 : 「 《 通 典 . 食 貨》 十 二 引 此 , 『 累 』 作 『 繫 』 。 又 引 尹 注 云 : 『 食 者 民之 司 命 。 言 人 君 惟 能 以 食 制 其 事 , 所 以 民 無 不 繫 於 號 令。 』 今 本 『 繫 』 作 『 累 』 , 又 全 脫 尹 注 。 」 于 省 吾 云 :「 按 類 書 每 臆 改 古 籍 , 不 可 為 據 。 累 本 有 繫 義 , 不 必 改為 繫 。 《 禮 記 . 儒 行 》 『 不 累 長 上 』 , 注 : 『 累 猶 繫 也。 』 下 云 : 『 列 陳 繫 累 獲 虜 』 , 繫 累 連 語 , 累 亦 繫 也 。」 元 材 案 : 于 說 是 也 。 此 「 累 」 字 與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「 若此 則 民 疾 作 而 為 上 虜 矣 」 之 「 虜 」 字 及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「然 則 是 大 臣 執 於 朝 而 列 陳 之 士 執 於 賞 也 」 之 「 執 」 字 ,乃 本 書 作 者 特 用 術 語 。 累 即 下 文 「 繫 累 」 及 《 孟 子 . 梁惠 王 篇 》 「 繫 累 其 妻 子 」 之 累 。 虜 即 下 文 「 獲 虜 」 及 《漢 書 . 樊 噲 傳 . 注 》 「 生 得 曰 虜 」 之 虜 。 執 即 《 周 書 》「 予 其 執 拘 以 歸 於 周 」 之 執 。 均 當 作 俘 虜 講 。 此 蓋 言 人民 之 所 以 願 意 竭 盡 其 技 能 , 努 力 於 事 業 者 , 徒 以 糧 食 與貨 幣 皆 掌 握 在 政 府 手 中 , 而 彼 則 無 之 。 故 不 得 不 以 此 作為 交 換 條 件 , 以 為 向 政 府 取 得 其 所 需 要 之 糧 食 及 貨 幣 之惟 一 手 段 。 故 著 者 認 為 只 要 政 府 能 將 大 量 之 糧 食 及 貨 幣掌 握 在 自 己 手 中 , 勿 使 為 富 商 蓄 賈 所 挾 所 守 , 經 常 保 持政 府 有 餘 而 人 民 不 足 之 不 均 衡 狀 態 , 則 據 有 餘 而 制 不 足, 人 民 雖 欲 不 為 我 使 , 不 為 我 用 , 亦 不 可 得 矣 。 《 事 語篇 》 云 : 「 非 有 積 蓄 , 不 可 以 用 人 , 非 有 積 財 , 無 以 勸下 。 」 義 與 此 合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此 二 語 又 分 見 於 《山 權 數 》 、 《 揆 度 》 、 及 《 輕 重 乙 》 等 篇 。 惟 「 五 穀 食米 」 ,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作 「 穀 」 , 《 揆 度 篇 》 作 「 五 穀 」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作 「 五 穀 粟 米 」 , 字 句 各 有 異 同 。 郭 沫若 謂 「 食 」 當 為 「 粟 」 者 非 。 司 命 , 星 名 。 《 史 記 . 天官 書 》 : 「 文 昌 六 星 , 四 曰 司 命 。 」 《 楚 辭 . 九 歌 》 有《 大 司 命 》 、 《 少 司 命 》 二 篇 。 五 臣 注 : 「 司 命 主 知 生死 , 輔 天 行 化 , 誅 惡 護 善 也 。 」 此 謂 五 穀 食 米 者 人 得 之則 生 , 失 之 則 死 , 生 死 之 權 全 繫 於 五 穀 食 米 之 有 無 , 故喻 之 為 司 命 。 言 其 所 關 甚 大 , 猶 今 人 之 言 生 命 線 矣 。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通 施 即 通 貨 。 《 輕重 乙 篇 》 云 : 「 黃 金 刀 布 者 , 民 之 通 貨 也 。 」 可 證 。 此亦 漢 人 通 用 術 語 。 《 鹽 鐵 論 . 錯 幣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交 幣通 施 , 民 事 不 及 , 物 有 所 并 也 。 」 文 學 云 : 「 故 王 者 外不 障 海 澤 以 便 民 用 , 內 不 禁 刀 幣 以 通 民 施 。 」 謂 之 「 通施 」 者 : 《 詩 . 周 南 》 「 施 於 中 穀 」 , 傳 云 : 「 施 , 移也 。 」 言 得 此 則 有 無 可 以 互 相 交 通 移 易 也 。 故 《 輕 重 甲篇 》 逕 作 「 通 移 」 。 本 書 作 者 認 為 貨 幣 之 職 能 不 僅 是 流通 手 段 , 而 且 是 流 通 之 渠 道 。 亦 即 貨 物 流 通 以 全 社 會 範圍 看 來 不 能 不 有 之 一 定 通 行 渠 道 。 而 此 種 渠 道 必 須 通 過貨 幣 始 能 體 現 。 離 開 渠 道 , 貨 物 流 通 便 無 法 進 行 。 馬 克思 所 謂 「 貯 藏 貨 幣 表 現 為 流 通 中 的 貨 幣 的 引 水 渠 與 泄 水溝 」 ( 見 馬 克 思 《 政 治 經 濟 學 批 判 》 , 人 民 出 版 社 一 九五 五 年 第 一 版 第 九 十 一 頁 ) 者 也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云 : 「 刀布 者 溝 瀆 也 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
〔 七 〕 元 材 案 : 「 執 」 即 掌 握 。 御即 控 制 。 「 執 其 通 施 」 猶 言 「 守 其 用 」 。 「 御 其 司 命 」猶 言 「 挾 其 食 」 。 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者 , 謂 政 府 應 將貨 幣 之 鑄 造 及 發 行 權 完 全 掌 握 在 自 己 手 中 。 然 後 以 所 鑄造 及 發 行 之 貨 幣 , 運 用 賤 買 貴 賣 之 輕 重 筴 收 購 大 量 之 糧食 而 獨 占 之 。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所 謂 : 「 梁 山 之 陽 綪 ? 夜 石之 幣 天 下 無 有 。 管 子 曰 : 以 守 國 穀 。 歲 守 一 分 以 行 五 年, 國 穀 之 重 什 倍 異 日 。 」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: 「 吾 國 歲非 凶 也 , 以 幣 藏 之 , 故 國 穀 倍 重 。 」 《 國 准 篇 》 所 謂 :「 立 施 以 守 五 穀 。 」 皆 其 例 也 。
〔 八 〕 元 材 案 : 「 故 民 力 可 得 而 盡」 者 , 包 括 上 文 「 以 技 能 望 君 之 祿 」 與 「 以 事 業 交 接 於君 上 」 之 各 種 人 民 而 言 。 糧 食 既 皆 為 政 府 所 獨 占 , 則 人民 為 求 得 糧 食 之 滿 足 起 見 , 除 竭 盡 其 技 能 , 努 力 於 事 業外 , 別 無 他 道 。 故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云 : 「 君 有 山 , 山 有 金, 以 立 幣 。 以 幣 准 穀 而 授 祿 。 故 國 穀 斯 在 上 , 穀 賈 什 倍。 農 夫 夜 寢 早 起 , 不 待 見 使 , 五 穀 什 倍 。 士 半 祿 而 死 君, 農 夫 夜 寢 早 起 , 力 作 而 無 止 。 」 又 曰 : 「 彼 穀 七 藏 於上 , 三 游 於 下 。 謀 士 盡 其 慮 , 智 士 盡 其 知 , 勇 士 盡 其 死。 」 以 「 農 夫 」 與 「 士 」 以 及 「 謀 士 」 「 智 士 」 「 勇 士」 並 舉 , 與 此 正 合 。 張 佩 綸 謂 「 『 民 力 可 得 而 盡 』 猶 『盡 力 溝 洫 』 之 意 , 非 竭 民 之 財 力 」 , 則 專 指 「 農 民 」 而言 , 失 其 義 矣 。
夫 民 者 信 親 而 死 利 〔 一 〕 , 海 內 皆 然 。 民 予 則 喜, 奪 則 怒 , 民 情 皆 然 。 先 王 知 其 然 , 故 見 予 之 形 , 不 見奪 之 理 〔 二 〕 。 故 民 愛 可 洽 於 上 也 〔 三 〕 。 租 籍 者 所 以強 求 也 。 租 稅 者 所 慮 而 請 也 〔 四 〕 。 王 霸〔
五 〕 之 君 去 其 所 以 強 求 , 廢 其 所 慮 而 請 , 故 天 下 樂 從也 。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親 , 愛 也 。 信 親 ,信 其 愛 己 之 人 。 即 《 孟 子 . 離 婁 篇 》 所 謂 「 愛 人 者 人 恒愛 之 」 之 意 。 死 利 者 , 《 史 記 . 貨 殖 傳 》 云 : 「 天 下 熙熙 , 皆 為 利 來 。 天 下 攘 攘 , 皆 為 利 往 。 」 利 之 所 在 , 人必 趨 之 , 雖 死 不 避 , 故 曰 死 利 。 猶 言 「 鳥 為 食 亡 , 人 為財 死 」 也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云 : 「 幣 重 則 民 死 利 。 」 《 鹽 鐵論 . 錯 幣 篇 》 云 : 「 上 好 貨 則 下 死 利 。 」 又 《 毀 學 篇 》云 : 「 貪 夫 死 利 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
〔 二 〕 元 材 案 : 以 上 六 句 , 又 見 《輕 重 乙 篇 》 。 「 故 見 予 之 形 , 不 見 奪 之 理 」 者 , 謂 政 府製 定 財 政 經 濟 政 策 , 必 須 建 立 在 使 人 民 不 易 覺 察 之 基 礎上 , 表 面 上 是 對 人 民 有 所 賜 予 , 而 實 質 上 則 是 奪 之 於 無形 。 尹 注 所 謂 「 民 ( 原 誤 『 民 』 為 『 與 』 , 據 張 佩 綸 校改 ) 可 使 由 之 , 不 可 使 知 之 」 者 是 也 。
〔 三 〕 孫 星 衍 云 : 「 按 《 通 典 》 十二 引 『 民 愛 』 作 『 民 憂 』 。 此『
愛 』 字 誤 。 」 元 材 案 : 上 文 言 「 見予 之 形 , 不 見 奪 之 理 」 , 正 是 「 民 予 則 喜 」 之 事 , 此 處何 得 以 「 民 憂 」 承 之 ? 仍 以 作 「 愛 」 為 是 。 洽 即 《 書 .大 禹 謨 》 「 好 生 之 德 , 洽 於 民 心 」 之 洽 。 正 義 : 「 洽 謂沾 漬 優 渥 。 『 洽 於 民 心 』 , 言 潤 澤 多 也 。 」 此 言 「 民 愛可 洽 於 上 」 , 特 倒 言 之 耳 。 尹 注 訓 「 洽 」 為 「 通 」 者 非。
〔 四 〕 尹 注 云 : 「 在 工 商 曰 租 籍 ,在 農 曰 租 稅 。 慮 猶 計 也 。 請 , 求 也 。 」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《 輕 重 乙 》 曰 『 租 籍 者 君 之 所 宜 得 也 。 正 籍 者 君 之 所 強求 也 。 』 『 租 籍 』 當 從 彼 作 『 正 籍 』 。 正 、 征 同 。 」 洪頤 楫 、 丁 士 涵 、 郭 沫 若 說 同 。 元 材 案 : 尹 說 謬 甚 。 豬 飼說 亦 未 為 得 。 本 書 各 篇 同 文 異 字 之 處 甚 多 。 前 輩 學 者 常用 據 彼 改 此 之 法 , 斷 定 某 處 某 字 宜 依 某 處 某 字 校 改 。 此實 不 明 本 書 體 例 之 尤 者 。 事 實 上 此 種 同 文 異 字 , 正 是 後篇 作 者 對 前 篇 所 用 字 之 翻 譯 , 亦 可 以 說 是 用 更 通 俗 之 字或 作 者 所 在 地 之 方 言 以 代 替 前 篇 不 易 懂 之 字 。 茲 特 略 舉數 例 加 以 說 明 。(
1 ) 本 篇 及 《 海 王 篇 》 「 吾 子 」 ,《 地 數 篇 》 作 嬰 兒 。 可 見 吾 子 即 嬰 兒 。 ( 2 ) 《 海 王 篇》 「 食 鹽 」 , 《 地 數 篇 》 作 「 咶 鹽 」 。 咶 即 食 之 另 一 說法 。 《 漢 書 . 吳 王 濞 傳 》 「 ? 糠 及 米 」 , 師 古 注 曰 : 「? 古 ? 字 。 ? , 用 舌 食 也 。 蓋 以 犬 為 喻 也 。 音 食 爾 反 。」 《 史 記 》 作 ? 。 疑 咶 、 ? 、 ? 、 ? 皆 食 字 之 各 地 方 言。 ( 3 ) 《 海 王 篇 》 「 若 其 事 立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「 若」 皆 作 「 然 後 」 。 ( 4 ) 《 地 數 》 、 《 揆 度 》 兩 篇 「 禺氏 邊 山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作 「 禺 氏 旁 山 」 , 旁 即 邊 也 。( 5 ) 《 國 蓄 篇 》 「 耕 田 發 草 」 ,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作 「 耕發 草 土 」 ,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則 作 「 墾 田 發 務 」 。 務 即 蓩 ,毒 草 也 。 說 見 《 丁 篇 》 。 ( 6 )《
地 數 篇 》 「 守 圉 之 本 」 , 《 輕 重 甲篇 》 作 「 守 圉 之 國 」 。 又 《 地 數 篇 》 「 夫 齊 衢 處 之 本 」一 節 中 數 「 本 」 字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皆 作 「 國 」 字 。 知 本字 亦 有 作 國 字 講 者 。 ( 7 ) 《 海 王 篇 》 「 升 加 分 彊 」 ,《 地 數 篇 》 作 「 升 加 分 耗 」 。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彊 當 作 鏹, 錢 也 。 」 彊 、 耗 皆 錢 之 又 一 名 詞 。 ( 8 ) 《 揆 度 篇 》「 當 壯 者 」 , 《 輕 重 戊 篇 》 作 「 丁 壯 者 」 。 當 即 丁 也 。( 9 ) 本 篇 「 通 施 」 ,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作 「 通 移 」 , 《 輕重 乙 篇 》 則 作 「 通 貨 」 。 《 史 記 . 夏 、 殷 、 周 本 紀 》 載三 代 事 , 所 引 《 尚 書 》 , 多 與 今 本 《 尚 書 》 不 同 , 皆 司馬 遷 用 漢 人 口 語 所 翻 譯 , 而 非 司 馬 遷 所 見 《 尚 書 》 又 另有 所 謂 秘 本 。 如 果 據 史 改 書 , 或 據 書 改 史 , 便 成 為 天 下之 最 大 笑 話 矣 。 細 繹 此 處 「 租 籍 」 「 租 稅 」 , 與 《 輕 重乙 篇 》 「 正 籍 」 「 租 籍 」 間 之 關 係 , 亦 是 兩 篇 作 者 所 用術 語 之 不 同 , 而 不 是 誰 錯 誰 正 之 問 題 。 最 足 注 意 者 , 即兩 篇 文 字 中 對 於 「 廢 」 字 之 用 法 。 廢 字 在 本 篇 及 《 乘 馬數 篇 》 「 如 廢 方 於 地 」 之 廢 字 皆 作 「 置 立 」 講 。 但 在 《輕 重 乙 篇 》 則 又 作 為 「 廢 棄 」 講 。 豬 飼 彥 博 謂「
廢 當 作 斂 , 《 輕 重 乙 》 曰 : 『 亡 君廢 其 所 宜 得 而 斂 其 所 強 求 』 , 正 與 此 反 」 , 郭 沫 若 謂 「廢 當 為 發 , 言 平 發 其 歲 入 以 利 民 」 者 皆 非 。 至 本 篇 所 謂「 租 籍 」 ( 《 乙 篇 》 謂 之 「 正 籍 」 ) , 乃 指 「 以 室 廡 籍」 等 諸 籍 而 言 。 所 謂 「 租 稅 」 ( 《 乙 篇 》 謂 之 「 租 籍 」) 則 指 所 謂 「 官 山 海 」 「 官 天 財 」 及 其 他 通 過 輕 重 之 筴而 獲 得 之 各 種 專 賣 事 業 的 贏 利 而 言 。 前 者 或 為 「 毀 成 」, 或 為 「 伐 生 」 , 或 為 「 止 生 」 , 或 為 「 禁 耕 」 , 或 為「 離 情 」 , 或 為 「 養 贏 」 , 皆 是 一 種 強 制 收 入 , 所 謂 「見 奪 之 理 」 者 。 故 曰 「 所 以 強 求 」 。 後 者 則 如 《 海 王 篇》 之 「 正 鹽 筴 」 , 與 本 篇 之 「 藉 於 食 」 , 則 「 舉 臂 勝 事無 不 服 籍 者 」 , 「 雖 百 倍 歸 於 上 而 人 亦 無 以 避 之 」 , 所謂 「 見 予 之 形 」 也 。 故 曰 「 所 慮 而 請 」 。 「 所 慮 而 請 」者 , 謂 此 乃 人 人 心 意 中 之 所 欲 而 求 之 不 得 者 。 《 乙 篇 》謂 之「
君 之 所 宜 得 」 , 乃 從 政 府 方 面 立 言, 然 其 意 義 則 一 而 已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「 王 霸 」 , 《 通 典》 作 「 五 霸 」 , 非 。 本 書 「 王 霸 」 連 稱 之 例 甚 多 , 與 此正 同 。
利 出 於 一 孔 者 〔 一 〕 , 其 國 無 敵 。 出 二 孔 者 其 兵不 詘 〔 二 〕 。 出 三 孔 者 不 可 以 舉 兵 。 出 四 孔 者 其 國 必 亡〔 三 〕 。 先 王 知 其 然 , 故 塞 民 之 養 〔 四 〕 , 隘 其 利 途 〔五 〕 。 故 予 之 在 君 , 奪 之 在 君 , 貧 之 在 君 , 富 之 在 君 〔六 〕 。 故 民 之 戴 上 如 日 月 , 親 君 若 父 母 。
〔 一 〕 尹 注 云 : 「 凡 言 利 者 不 必 貨利 , 慶 賞 威 刑 皆 是 。 」 安 井 衡 云 : 「 孔 , 穴 也 。 猶 言 門。 出 於 一 孔 , 專 出 於 君 也 。 二 孔 , 君 與 相 也 。 三 孔 四 孔, 則 分 出 於 臣 民 矣 。 」 元 材 案 : 本 書 言 利 字 之 處 不 一 而足 , 僅 本 篇 即 十 五 見 , 大 抵 皆 指 經 濟 利 益 而 言 。 此 處 尤與 慶 賞 威 刑 無 關 。 尹 說 失 之 。 利 孔 猶 言 利 門 , 安 井 說 是也 。 利 出 一 孔 , 謂 利 益 從 一 條 渠 道 流 出 , 此 處 引 申 為 經濟 利 益 , 應 完 全 由 封 建 國 家 統 一 掌 握 , 例 如 上 言 國 家 「執 其 通 施 ,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, 即 利 出 一 孔 之 具 體 運 用 矣 。
〔 二 〕 許 維 遹 云 : 「 『 不 』 當 為 『半 』 。 『 其 兵 半 詘 』 , 猶 言 其 兵 半 數 力 詘 , 半 數 未 力 詘。 」 元 材 案 : 此 說 非 是 。 尹 注 云 : 「 詘 與 屈 同 。 屈 , 窮也 。 」 其 兵 不 詘 , 謂 雖 不 勝 , 但 亦 不 至 為 敵 所 屈 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此 數 語 商 、 韓 書 亦有 之 。 《 商 君 書 . 靳 令 篇 》 云 : 「 利 出 一 空 者 其 國 無 敵。 利 出 二 空 者 國 半 利 。 利 出 十 空 者 其 國 不 守 。 」 又 《 弱民 篇 》 云 : 「 利 出 一 孔 則 國 多 物 。 出 十 孔 則 國 少 物 。 守一 者 治 , 守 十 者 亂 。 」 又 《 韓 非 子 . 飾 令 篇 》 亦 云 : 「利 出 一 空 者 其 國 無 敵 。 利 出 二 空 者 其 兵 半 用 。 利 出 十 空者 民 不 守 。 」 字 句 與 此 皆 大 同 小 異 , 而 其 意 義 則 有 別 。商 、 韓 所 謂 「 利 出 一 空 」 者 , 蓋 欲 壹 民 於 農 戰 。 乃 從 政治 軍 事 上 立 言 者 也 。 此 則 謂 一 切 天 財 地 利 及 其 他 由 賤 買貴 賣 而 得 之 各 種 奇 入 旁 利 均 應 由 國 家 獨 占 之 , 不 使 人 民自 由 經 營 。 乃 從 財 政 經 濟 上 立 言 。 蓋 即 所 謂 國 家 壟 斷 經濟 政 策 者 也 。 至 《 新 唐 書 . 儒 學 傳 . 柳 沖 傳 》 載 柳 芳 之論 《 姓 系 錄 》 及 《 通 典 . 選 舉 》 六 載 禮 部 員 外 郎 沈 既 濟之 議 選 舉 , 亦 皆 引 本 篇 此 文 為 據 , 則 尤 與 原 旨 無 涉 矣 。
〔 四 〕 尹 注 云 : 「 養 , 利 也 。 羊 向反 。 」 何 如 璋 云 : 「 塞 猶 充 也 。 塞 其 養 , 民 乃 足 。 隘 其途 , 利 乃 一 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養 讀 如 字 。 《 詩 》 『 遵 養時 晦 』 《 毛 傳 》 : 『 養 , 取 也 。 』 」 元 材 案 : 「 養 」 當為「
羨 」 字 之 訛 也 。 《 鹽 鐵 論 . 錯 幣 篇》 大 夫 云 : 「 禁 溢 羨 , 厄 利 途 。 」 「 禁 」 與 「 塞 」 同 義。 厄 即 阨 , 與 隘 通 。 本 篇 上 下 文 語 意 , 與 《 錯 幣 篇 》 相同 者 不 一 而 足 , 則 此 二 語 亦 當 與 彼 有 其 互 相 沿 襲 之 關 係。 然 則 塞 民 之 羨 , 即 禁 民 溢 羨 之 意 矣 。 聞 一 多 說 與 予 同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隘 即 《 揆 度 篇 》 「乘 天 勢 以 隘 制 天 下 」 之 隘 。 上 引 《 鹽 鐵 論 . 錯 幣 篇 》 作「 厄 」 。 厄 即 阨 , 與 隘 通 。 限 制 、 阻 止 之 意 。 「 塞 民 之羨 , 隘 其 利 途 」 者 , 蓋 緊 承 上 文 「 利 出 一 孔 」 一 段 而 言。 謂 利 出 多 門 , 為 害 既 如 此 其 大 , 則 政 府 唯 有 由 國 家 壟斷 一 切 利 權 , 以 免 為 富 商 蓄 賈 所 乘 而 已 。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此 言 予 奪 貧 富 之 權, 均 應 由 國 家 掌 握 。 即 《 揆 度 篇 》 所 謂 「 夫 富 能 奪 , 貧能 予 , 乃 可 以 為 天 下 」 之 意 。 《 尹 文 子 . 下 篇 》 云 : 「故 古 之 為 國 者 , 無 使 民 自 貧 富 , 貧 富 皆 由 於 君 , 則 君 專所 制 , 民 知 所 歸 矣 。 」 又 《 商 君 書 . 說 民 篇 》 云 : 「 治國 之 本 , 貴 令 貧 者 富 , 富 者 貧 。 貧 者 富 , 富 者 貧 , 國 強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 又 案 《 史 記 . 貨 殖 列 傳 》 亦 以 貧 富 予 奪四 字 並 舉 , 與 此 處 及 《 揆 度 篇 》 相 同 。 然 而 兩 者 之 意 義則 完 全 相 反 。 《 貨 殖 傳 》 以 自 由 競 爭 為 主 , 故 認 為 人 民之 或 貧 或 富 , 應 由 各 個 人 自 己 負 責 , 而 以 各 個 人 能 力 之巧 拙 為 其 決 定 之 主 要 因 素 , 並 無 任 何 人 可 以 予 之 奪 之 。故 曰 : 「 貧 富 之 道 , 莫 之 奪 予 。 」 「 巧 者 有 餘 , 拙 者 不足 。 」 本 書 著 者 則 主 張 應 由 政 府 實 行 國 家 獨 占 之 經 濟 政策 , 以 政 府 之 予 奪 為 調 治 社 會 上 貧 富 之 唯 一 原 動 力 。 故曰 : 「 予 之 在 君 , 奪 之 在 君 。 貧 之 在 君 , 富 之 在 君 。 」蓋 司 馬 遷 乃 自 由 主 義 經 濟 學 派 之 代 表 人 物 , 其 在 財 政 經濟 上 之 意 見 , 著 重 在 於 為 新 興 地 主 階 級 ─ ─ 「 當 世 千 里之 中 賢 人 所 以 富 者 」 ─ ─ 服 務 。 故 力 主 自 由 放 任 , 力 主「 以 末 致 財 , 用 本 守 之 」 , 力 主 「 為 權 利 以 成 富 」 , 力主「
故 善 者 因 之 , … … 最 下 者 與 之 爭 」。 而 本 書 著 者 則 代 表 干 涉 主 義 經 濟 學 派 , 其 在 財 政 經 濟上 之 意 見 , 著 重 在 為 封 建 地 主 階 級 統 治 者 服 務 , 著 重 在通 過 所 謂 輕 重 之 筴 , 以 充 實 封 建 國 家 之 財 政 收 入 。 故 力主 干 涉 主 義 , 力 主 「 挾 其 食 , 守 其 用 , 據 有 餘 而 制 不 足」 。 力 主 「 善 者 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, 力 主 「 塞 民 之羨 , 阨 其 利 途 」 。 力 主 「 為 籠 以 守 民 」 。 力 主 「 散 積 聚, 鈞 羨 不 足 , 分 并 財 利 而 調 民 事 」 。 換 言 之 , 即 司 馬 遷之 所 謂 「 善 者 」 , 適 為 本 書 著 者 之 所 謂 「 最 下 者 」 , 而司 馬 遷 之 所 謂 「 最 下 者 」 , 又 適 為 本 書 著 者 之 所 謂 「 善者 」 。 此 種 經 濟 思 想 上 之 大 分 野 , 最 可 注 意 。 如 果 認 為表 現 在 《 貨 殖 傳 》 中 的 思 想 , 是 司 馬 遷 對 漢 武 帝 、 桑 弘羊 的 經 濟 政 策 所 持 的 不 同 政 見 , 則 本 書 著 者 乃 是 完 全 站在 捍 衛 漢 武 帝 、 桑 弘 羊 經 濟 政 策 的 立 場 上 對 司 馬 遷 的 不同 政 見 所 給 予 的 針 鋒 相 對 的 有 力 批 判 。 然 則 本 書 之 成 ,不 得 在 《 史 記 》 以 前 , 此 又 其 一 證 矣 。
凡 將 為 國 , 不 通 於 輕 重 〔 一 〕 , 不 可 為 籠 〔 二 〕以 守 民 。 不 能 調 通 民 利 , 不 可 以 語 制 為 大 治 〔 三 〕 。 是故 萬 乘 之 國 必 有 萬 金 之 賈 , 千 乘 之 國 必 有 千 金 之 賈 。 然者 何 也 ? 國 多 失 利 , 則 臣 不 盡 其 忠 , 士 不 盡 其 死 矣 〔 四〕 。 歲 有 凶 穰 , 故 穀 有 貴 賤 。 令 有 緩 急 , 故 物 有 輕 重 。然 而 人 君 不 能 治 , 故 使 蓄 賈 游 市 , 乘 民 之 不 給 , 百 倍 其本 〔 五 〕 。 分 地 若 一 , 強 者 能 守 。 分 財 若 一 , 智 者 能 收〔 六 〕 。 智 者 有 什 倍 人 之 功〔
七 〕 , 愚 者 有 不 賡 本 〔 八 〕 之 事 。 然 而 人 君 不 能 調 ,故 民 有 相 百 倍 之 生 也 〔 九 〕 。 夫 民 富 則 不 可 以 祿 使 也 ,貧 則 不 可 以 威 罰 也 〔 一 0 〕 。 法 令 之 不 行 , 萬 民 之 不 治, 貧 富 之 不 齊 也 。 且 君 引 錣 〔 一 一 〕 量 用 , 耕 田 發 草 ,上 得 其 數 矣 〔 一 二 〕 。 民 人 所 食 , 人 有 若 干 步 畝 之 數 矣。 計 本 量 委 則 足 矣 〔 一 三 〕 。 然 而 民 有 飢 餓 不 食 者 , 何也 ? 穀 有 所 藏 也 〔 一 四 〕 。 人 君 鑄 錢 立 幣 〔 一 五 〕 , 民庶 之 通 施 〔 一 六 〕 也 , 人 有 若 干 百 千 之 數 矣 〔 一 七 〕 。然 而 人 事 〔 一 八 〕 不 及 、 用 不 足 者 何 也 ? 利 有 所 并 藏 也〔 一 九 〕 。 然 則 人 君 非 能 散 積 聚 , 鈞 羨 不 足 〔 二 0 〕 ,分 并 財 利 〔 二 一 〕 而 調 民 事 也 , 則 君 雖 強 本 趣 耕 〔 二 二〕 , 而 自 〔 二 三 〕 為 鑄 幣 而 無 已 , 乃 今 使 民 下 相 役 耳 。惡 能 以 為 治 乎 〔 二 四 〕 ?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「 不 通 於 輕 重 」 一語 , 又 見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。 又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云 「 君 通 於 輕重 之 數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云 「 通 於 輕 重 高 下 之 數 」 , 《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云 「 通 於 輕 重 之 權 」 , 可 見 「 不 通 於 輕重 」 , 即 「 不 通 於 輕 重 之 數 」 或 「 不 通 於 輕 重 之 權 」 之意 。
〔 二 〕 孫 星 衍 云 : 「 案 《 通 典 . 食貨 》 十 二 引 此 , 無 『 為 籠 』 二 字 。 『 民 』 作 『 人 』 。 」吳 汝 綸 點 勘 本 , 即 依 《 通 典 》 校 刪 。 元 材 案 : 「 籠 」 字, 乃 漢 代 理 財 家 特 用 術 語 。 其 意 義 及 其 重 要 , 予 在 《 巨( 筴 ) 乘 馬 篇 》 已 詳 論 之 。 此 處 「 為 籠 」 二 字 必 不 可 刪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「 調 通 民 利 」 , 即下 文 「 散 積 聚 , 鈞 羨 不 足 , 分 并 財 利 而 調 民 事 」 之 意 。「 語 制 」 , 講 求 法 制 。 「 大 治 」 一 詞 , 又 分 見 《 揆 度 篇》 及 《 管 子 . 任 法 篇 》 。 惟 本 書 所 謂 「 大 治 」 , 與 《 任法 篇 》 所 謂 「 大 治 」 , 內 容 又 大 有 不 同 。 《 任 法 篇 》 云: 「 君 臣 上 下 貴 賤 皆 從 法 , 此 謂 為 大 治 。 」 其 意 以 為 只要 全 國 上 下 皆 能 遵 守 國 家 法 制 , 即 可 達 到 大 治 之 目 的 。至 於 如 何 始 能 使 全 國 上 下 遵 守 法 制 , 僅 提 出「
愛 人 不 私 賞 , 惡 人 不 私 罰 , 置 儀 設法 , 以 度 是 斷 」 等 就 法 論 法 的 抽 象 標 準 , 換 言 之 , 只 要統 治 者 能 一 切 按 照 法 制 行 事 , 即 為 已 足 。 本 書 著 者 則 從經 濟 政 策 的 角 度 出 發 , 認 為 「 法 令 之 不 行 , 萬 民 之 不 治, 皆 是 「 貧 富 之 不 齊 」 的 結 果 , 因 而 提 出 如 果 不 能 調 通民 利 , 使 人 民 貧 富 不 致 過 分 懸 殊 , 則 所 謂 「 大 治 」 , 不過 是 一 句 空 話 。 此 乃 本 書 著 者 對《
任 法 篇 》 法 治 思 想 之 繼 承 與 改 造 。而 本 書 與 《 管 子 》 其 它 各 篇 成 書 年 代 之 先 後 , 亦 可 於 此窺 見 之 矣 。 又 案 : 「 不 能 調 通 民 利 」 二 語 , 《 揆 度 篇 》作 「 不 能 調 民 利 者 不 可 以 為 大 治 」 , 無 「 通 」 字 及 「 語制 」 二 字 。 然 意 義 則 全 同 。
〔 四 〕 元 材 案 : 此 緊 承 上 文 「 不 通於 輕 重 , 不 可 為 籠 以 守 民 」 二 句 而 言 。 「 萬 乘 之 國 」 四句 又 見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。 國 多 失 利 , 謂 政 府 不 能 實 行 國 家壟 斷 政 策 , 不 能 為 籠 以 守 民 , 故 為 商 賈 所 乘 , 而 國 利 遂多 所 散 失 。 此 如 漢 代 富 商 大 賈 , 在 武 帝 時 , 則 有 東 郭 咸陽 齊 之 大 煮 鹽 , 孔 僅 南 陽 大 冶 ( 《 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) 及「 當 世 千 里 之 中 賢 人 所 以 富 者 」 , 蜀 卓 氏 、 程 鄭 氏 、 宛孔 氏 、 齊 刁 間 、 周 師 史 、 宣 曲 任 氏 、 橋 姚 、 無 鹽 氏 、 關中 田 嗇 、 田 蘭 , 韋 家 栗 氏 、 安 陵 杜 氏 、 杜 杜 氏 等 , 或 則「 致 產 累 千 金 」 , 或 則 「 起 富 數 千 萬 」 ( 《 史 記 . 貨 殖傳 》 ) 。 在 成 、 哀 、 王 莽 時 , 又 有 「 成 都 羅 褒 , 貲 至 鉅萬 , 臨 菑 姚 偉 , 貲 五 千 萬 」 。「
雒 陽 張 長 叔 、 薛 子 仲 訾 亦 十 千 萬 」。 及 「 京 師 富 人 杜 陵 樊 嘉 、 茂 陵 摯 綱 、 平 陵 如 氏 苴 氏 、長 安 丹 平 王 君 房 、 豉 樊 少 翁 、 王 孫 大 卿 為 天 下 高 貲 。 樊嘉 五 千 萬 , 其 餘 皆 鉅 萬 矣 」 ( 《 漢 書 . 貨 殖 傳 》 ) 凡 此皆 《 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所 謂 「 而 富 商 大 賈 或 滯 財 役 貧 , 轉轂 百 數 , 廢 居 居 邑 , 封 君 皆 低 首 仰 給 , 冶 鑄 煮 鹽 , 財 或累 萬 金 而 不 佐 國 家 之 急 , 黎 民 重 困 」 者 。 故 「 國 有 萬 金之 賈 」 , 即 可 作 為 國 家 散 失 萬 金 之 說 明 。 「 國 有 千 金 之賈 」 , 即 可 作 為 國 家 散 失 千 金 之 說 明 。 「 臣 」 指 公 卿 大夫 及 百 官 言 。 「 士 」 指 戰 士 言 。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云 : 「 故軒 冕 立 於 朝 , 爵 祿 不 隨 , 臣 不 為 忠 。 中 軍 行 戰 , 委 予 之賞 不 隨 , 士 不 死 其 列 陳 。 然 則 是 大 臣 執 於 朝 , 而 列 陳 之士 執 於 賞 也 。 」 亦 以 「 臣 」 與 「 士 」 、 「 大 臣 」 與 「 列陳 之 士 」 互 為 對 文 。 蓋 國 利 既 盡 入 商 賈 之 手 , 政 府 財 政必 感 困 絀 , 而 祿 賞 之 費 無 由 支 付 。 故 百 官 戰 士 皆 不 肯 盡忠 盡 死 也 。 又 案 此 以 國 有 富 商 大 賈 為 「 國 多 失 利 」 之 結果 。 與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以 國 多 富 商 大 賈 為 「 中 一 國 而 二 君之 正 」 之 正 原 作 二 王 , 誤 。 依 《 丁 篇 》 校 改 。 皆 是 著 者主 張 排 斥 富 商 蓄 賈 之 具 體 表 現 。 唐 慶 增 不 察 前 後 文 義 與全 書 宗 旨 , 乃 斷 章 取 義 , 舉 此 「 萬 乘 之 國 必 有 萬 金 之 賈」 數 語 , 謂 即 管 子 重 商 之 證 ( 見 所 著 《 中 國 經 濟 思 想 史》 第 六 篇 第 二 章 二 二 三 頁 ) , 胡 寄 窗 亦 以 為 是 管 子 重 視貿 易 之 證 ( 見 所 著 《 中 國 經 濟 思 想 史 》 上 冊 第 十 章 三 四九 頁 ) , 失 之 遠 矣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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