市 糴 釜 十 繈 」 之 實 例 矣 。 《 通 典 .食 貨 》 十 及 《 太 平 御 覽 》 八 二 三 引 , 「 繈 」 俱 作 「 鏹 」者 非 。 說 詳 《 海 王 篇 》 「 彊 」 字 注 。
〔 六 〕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 顏 師 古 注: 「 奉 , 謂 供 事 也 。 」 猶 言 供 應 。
〔 七 〕 洪 頤 楫 云 : 「 『 鍾 饟 』 當 為『 種 饟 』 。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 引 此 作 『 種 饟 』 。 師 古 曰: 『 種 , 五 穀 之 種 也 。 』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尹 注 亦 作 『 種 饟糧 食 』 。 」 俞 樾 說 同 。 元 材 案 : 此 說 是 也 。 饟 者 , 《 漢書 . 食 貨 志 》 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與 餉 同 。 謂 餉 田 之 具 也 。」
〔 八 〕 元 材 案 :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豪 謂 輕 侮 之 也 。 字 亦 作 『 ● 』 。 蓋 通 用耳 。 」 今 案 : 《 韻 會 》 云 : 「 豪 , 強 也 。 」 豪 奪 即 強 奪。 猶 言 憑 藉 財 勢 進 行 剝 削 掠 奪 。
〔 九 〕 元 材 案 : 「 然 則 」 當 是 「 然者 」 之 誤 。 「 然 者 何 」 , 謂 所 以 如 此 者 何 故 也 。 上 文 云: 「 然 者 何 也 ? 」 即 其 證 。 「 養 其 本 謹 」 即 下 文 「 守 其本 委 謹 」 之 意 。 戴 望 以 「 『 何 』 字 即 『 則 』 之 誤 而 衍 者」 。 李 哲 明 謂 「 『 君 』 當 為 『 ? 』 , 古 『 以 』 字 , 形 似而 訛 。 『 本 謹 』 當 作 『 本 委 』 」 。 許 維 遹 謂 「 『 君 』 疑『 若 』 之 訛 」 。 郭 沫 若 謂 「 『 君 』 乃 『 居 』 字 之 誤 。 『何 居 』 猶 何 故 也 」 。 均 非 。
〔 一 0 〕 尹 注 云 : 「 蓋 方 春 蠶 家 闕 乏, 而 賦 與 之 , 約 收 其 繒 帛 也 。 方 夏 農 人 闕 乏 , 亦 賦 與 之, 約 取 其 穀 實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此 「 實 」 字 與《
山 國 軌 篇 》 「 有 實 者 皆 勿 左 右 」 、「 秋 十 日 不 害 斂 實 」 ,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「 積 實 而 驕 上 」 、「 出 實 財 」 、 「 君 實 鄉 州 藏 焉 」 等 「 實 」 字 皆 指 「 五 穀」 而 言 。 《 國 語 . 晉 語 》 「 而 又 受 其 實 」 , 《 注 》 : 「實 , 穀 也 」 , 是 也 。
〔 一 一 〕 尹 注 云 : 「 人 之 所 乏 , 君 悉與 之 , 則 豪 商 富 人 不 得 擅 其 利 。 」 何 如 璋 云 : 「 賦 者 與也 。 春 之 所 賦 , 夏 斂 其 織 。 夏 之 所 貸 , 秋 收 其 實 。 故 農不 廢 耕 芸 之 事 , 而 國 亦 不 失 收 斂 之 利 也 。 《 山 國 軌 》 『謹 置 公 幣 』 兩 段 , 即 是 引 申 此 文 。 參 看 自 明 。 」 元 材 案: 「 民 無 廢 事 」 , 謂 生 產 者 能 維 持 其 再 生 產 。 「 國 無 失利 」 , 謂 政 府 能 獨 占 高 利 貸 之 收 入 。 又 案 : 此 節 所 論 ,與 唐 人 趙 贊 所 謂 「 常 平 輕 重 本 錢 」 者 對 比 研 究 意 義 當 更易 理 解 。 《 舊 唐 書 . 食 貨 志 》 下 , 「 建 中 三 年 九 月 , 戶部 侍 郎 趙 贊 上 言 曰 : 『 伏 以 舊 制 置 倉 儲 粟 , 名 曰 常 平 。軍 興 以 來 , 此 事 闕 廢 。 或 因 凶 荒 流 散 , 餓 死 相 食 者 不 可勝 紀 。 古 者 平 準 之 法 , 使 萬 室 之 邑 必 有 萬 鍾 之 藏 , 千 室之 邑 必 有 千 鍾 之 藏 。 春 以 奉 耕 , 夏 以 奉 芸 。 雖 有 大 賈 富家 不 得 豪 奪 吾 人 ( 民 ) 者 , 謂 能 行 輕 重 之 法 也 。 自 陛 下登 極 以 來 , 許 京 城 兩 市 置 常 平 官 糴 鹽 米 。 雖 經 頻 年 少 雨, 米 價 不 復 騰 貴 , 乃 即 日 明 驗 , 實 要 推 而 廣 之 。 當 軍 興之 時 , 與 承 平 或 異 。 事 須 兼 儲 布 泉 以 備 時 需 。 臣 今 商 量, 請 於 兩 都 並 江 陵 、 東 都 、 揚 、 汴 、 蘇 、 洪 等 州 府 各 置常 平 輕 重 本 錢 。 上 至 百 萬 貫 , 下 至 數 十 萬 貫 , 隨 其 所 宜, 量 定 多 少 。 準 置 斛 斗 疋 緞 絲 麻 等 。 候 物 貴 則 下 價 出 賣, 物 賤 則 加 價 收 糴 。 權 其 輕 重 以 利 疲 人 ( 民 ) 。 』 從 之。 贊 于 是 條 奏 諸 道 要 都 會 之 所 皆 置 吏 , 因 商 人 財 貨 , 計錢 每 貫 稅 二 十 文 。 天 下 所 出 竹 、 木 、 茶 、 漆 , 皆 十 一 稅之 , 以 充 常 平 本 。 」 其 法 蓋 全 出 於 此 。 吳 汝 綸 所 謂 「 後世 常 平 、 青 苗 等 法 所 本 」 者 , 此 即 其 一 例 矣 。
凡 五 穀 者 , 萬 物 之 主 〔 一 〕 也 。 穀 貴 則 萬 物 必 賤, 穀 賤 則 萬 物 必 貴 。 兩 者 為 敵 , 則 不 俱 平 〔 二 〕 。 故 人君 御 穀 物 之 秩 相 勝 〔 三 〕 而 操 事 於 其 不 平 之 間 。 故 萬 民無 籍 而 國 利 歸 於 君 也 。 夫 以 室 廡 籍 , 謂 之 毀 成 。 以 六 畜籍 , 謂 之 止 生 。 以 田 畝 籍 , 謂 之 禁 耕 。 以 正 人 籍 , 謂 之離 情 。 以 正 戶 籍 , 謂 之 養 贏 〔 四 〕 。 王 者 不 可 畢 用 , 故五 者 遍 行 而 不 盡 也 〔 五 〕 。 故 天 子 籍 於 幣 , 諸 侯 籍 於 食〔 六 〕 。 中 歲 之 穀 , 糶 石 十 錢 。 大 男 食 四 石 , 月 有 四 十之 籍 。 大 女 食 三 石 , 月 有 三 十 之 籍 。 吾 子 食 二 石 , 月 有二 十 之 籍 。 歲 凶 穀 貴 , 糶 石 二 十 錢 。 則 大 男 有 八 十 之 籍, 大 女 有 六 十 之 籍 , 吾 子 有 四 十 之 籍 〔 七 〕 。 是 人 君 非發 號 令 收 嗇 而 戶 籍 也 〔 八 〕 。 彼 人 君 守 其 本 委 謹 , 而 男女 諸 君 吾 子 無 不 服 籍 者 也 〔 九 〕 。 一 人 廩 食 , 十 人 得 餘。 十 人 廩 食 , 百 人 得 餘 。 百 人 廩 食 , 千 人 得 餘 〔 一 0 〕。 夫 物 多 則 賤 , 寡 則 貴 。 散 則 輕 , 聚 則 重 〔 一 一 〕 。 人君 知 其 然 , 故 視 國 之 羨 不 足 而 御 其 財 物 。 穀 賤 則 以 幣 予食 , 布 帛 賤 則 以 幣 予 衣 〔 一 二 〕 。 視 物 之 輕 重 而 御 之 以准 。 故 貴 賤 可 調 而 君 得 其 利 。 〔 一 三 〕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據 下 文 「 穀 貴 則 萬物 必 賤 , 穀 賤 則 萬 物 必 貴 」 , 是 萬 物 價 格 之 高 下 , 全 為穀 價 之 高 下 所 決 定 , 故 曰 「 萬 物 之 主 」 。
〔 二 〕 元 材 案 : 「 穀 貴 則 萬 物 必 賤」 云 云 , 與 「 穀 重 而 萬 物 輕 , 穀 輕 而 萬 物 重 」 意 義 相 同, 解 已 見 《 乘 馬 數 篇 》 。 「 兩 者 為 敵 , 則 不 俱 平 」 者 ,謂 穀 與 萬 物 之 價 互 為 反 比 例 , 故 不 得 歸 於 平 衡 也 。
〔 三 〕 尹 注 云 : 「 秩 , 積 也 。 食 為民 天 , 故 五 穀 之 要 可 與 萬 物 為 敵 , 其 價 常 不 俱 平 。 所 以人 君 視 兩 事 之 委 積 可 彼 此 相 勝 , 輕 重 於 其 間 , 則 國 利 不散 也 。 」 張 榜 云 : 「 秩 宜 作 迭 。 」 王 念 孫 云 : 「 秩 讀 為迭 。 迭 , 更 也 。 穀 貴 則 物 賤 , 穀 賤 則 物 貴 。 是 穀 與 物 更相 勝 也 。 集 韻 『 迭 』 『 秩 』 并 『 徒 給 切 』 。 聲 相 同 , 故字 相 通 。 」 宋 翔 風 云 : 「 秩 , 次 也 。 謂 穀 物 以 次 第 相 勝。 」 何 如 璋 云 : 「 秩 , 《 廣 韻 》 : 『 次 也 , 常 也 , 序 也。 』 言 穀 物 之 數 互 為 貴 賤 。 」 元 材 案 : 以 上 四 氏 說 皆 可通 , 尹 注 非 。 秩 相 勝 者 即 互 為 反 比 例 之 意 。 蓋 政 府 輕 重之 筴 之 得 以 施 行 , 其 竅 妙 即 全 在 於 穀 與 萬 物 之 互 為 反 比例 而 不 得 歸 於 平 衡 。 苟 非 然 者 , 則 兩 者 之 間 同 貴 同 賤 。同 貴 同 賤 則 高 下 不 貳 。 雖 有 計 然 、 白 圭 , 亦 將 無 所 施 其技 , 豈 尚 能 收 「 萬 民 無 籍 而 國 利 歸 於 君 」 之 效 耶 ?
〔 四 〕 尹 注 云 : 「 小 曰 室 , 大 曰 廡。 毀 成 是 使 人 毀 壞 廬 室 。 止 生 是 使 人 不 兢 牧 養 。 禁 耕 是止 其 耕 稼 。 正 人 , 正 數 之 人 , 若 丁 壯 也 。 離 情 謂 離 心 也。 贏 謂 大 賈 蓄 家 也 。 正 數 之 戶 既 避 其 籍 , 則 至 浮 浪 , 為大 賈 蓄 家 之 所 役 屬 , 增 其 利 耳 。 」 何 如 璋 云 : 「 按 正 籍一 戶 止 一 人 , 是 豪 富 與 小 民 均 出 , 故 謂 養 贏 。 注 義 未 明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贏 , 有 餘 賈 利 也 。 《 毛 傳 》 : 『 養 ,取 。 』 『 養 贏 』 即 《 龍 子 》 所 謂 『 取 盈 』 。 舊 注 非 。 」姚 永 概 云 : 「 『 以 正 人 籍 』 , 計 口 而 籍 之 也 。 計 口 則 人無 免 者 , 故 曰 『 離 情 』 。 『 以 正 戶 籍 』 , 計 戶 而 籍 之 也。 計 戶 則 大 戶 口 多 者 利 矣 。 故 曰 『 養 贏 』 。 」 元 材 案 :諸 籍 又 分 見 《 海 王 篇 》 及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。 惟 「 室 廡 」 《海 王 篇 》 作 「 臺 榭 」 ,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作 「 室 屋 」 。 又 兩篇 皆 無 「 田 畝 」 及 「 正 戶 」 二 籍 而 另 有 「 樹 木 」 一 籍 。可 證 本 篇 作 者 是 反 對 「 籍 於 樹 木 」 又 不 主 張 征 收 田 畝 稅者 , 與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「 去 其 田 賦 以 租 其 山 」 相 同 。 胡 寄窗 謂 管 子 所 謂 「 無 籍 於 民 」 是 指 強 求 的 征 籍 而 言 , 不 包括 所 謂 「 君 之 所 宜 得 」 而 又 為 人 民 「 所 慮 而 請 」 的 租 金與 土 地 稅 在 內 。 既 未 注 意 及 本 篇 與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對 於 取消 田 賦 之 主 張 , 而 又 誤 認 為 「 地 租 」 是 「 既 是 『 君 之 所宜 得 』 的 收 入 , 也 是 各 種 類 型 的 土 地 占 有 者 『 所 慮 而 請』 的 『 自 愿 』 繳 納 , 不 屬 於 強 制 收 入 的 範 圍 」 , 實 有 未合 。 至 「 養 贏 」 一 詞 , 似 不 專 指 大 戶 口 多 者 而 言 , 又 包括 「 避 籍 浮 浪 , 役 屬 於 大 賈 蓄 家 」 者 在 內 。 《 鹽 鐵 論 .禁 耕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是 以 養 強 抑 弱 而 藏 於 跖 也 。 強 養 弱抑 , 則 齊 民 消 。 若 眾 穢 之 盛 而 害 五 穀 。 」 養 強 即 養 贏 也。 郭 沫 若 謂 「 贏 」 當 為 「 羸 」 者 非 。
〔 五 〕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遍 』 當 作『 偏 』 。 因 其 不 可 畢 用 , 故 偏 行 之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《 通 典. 食 貨 》 十 二 引 此 亦 作 「 偏 」 。 但 仍 以 作 「 遍 」 為 是 。《 國 准 篇 》 云 : 「 請 兼 用 五 家 而 勿 盡 也 。 」 又 云 : 「 五家 之 數 , 皆 用 而 勿 盡 。 」 《 輕 重 戊 》 云 : 「 並 用 而 毋 俱盡 也 。 」 即 此 「 遍 行 而 不 盡 」 之 意 。 《 通 典 》 及 豬 飼 氏說 均 失 之 。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此 論 天 子 諸 侯 宜 各以 「 籍 於 幣 」 、 「 籍 於 食 」 為 國 用 之 主 要 來 源 , 不 當 以「 籍 於 萬 民 」 為 務 。 惟 幣 、 食 二 者 不 可 絕 對 分 開 。 上 文言 「 據 其 食 , 守 其 用 , 據 有 餘 而 制 不 足 」 。 又 云 「 善 者執 其 通 施 以 御 其 司 命 」 。 所 謂 「 財 准 平 」 之 法 , 亦 以 「萬 鍾 千 鍾 之 藏 」 與 「 藏 繈 千 萬 百 萬 」 並 稱 。 可 見 二 者 乃輕 重 政 策 之 兩 大 工 具 , 如 鳥 之 有 左 右 翼 者 然 。 任 缺 其 一, 皆 將 無 法 進 行 。 而 此 處 乃 特 為 分 開 言 之 者 , 蓋 在 天 下一 統 之 時 , 只 有 中 央 政 府 得 操 貨 幣 鑄 造 與 發 行 之 權 , 至於 地 方 郡 國 , 則 但 須 利 用 中 央 政 府 所 鑄 造 發 行 之 貨 幣 ,作 為 御 穀 物 輕 重 之 間 之 資 金 即 為 已 足 , 固 無 庸 自 行 鑄 造與 發 行 貨 幣 以 混 亂 全 國 之 金 融 體 系 也 。 何 如 璋 釋 此 文 云: 「 籍 於 幣 , 籍 於 食 , 言 天 子 諸 侯 所 籍 不 同 , 以 治 國 與治 天 下 殊 也 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『 為 諸 侯 , 則 高 下 萬 物 以 應諸 侯 。 遍 有 天 下 , 則 賦 幣 以 守 萬 物 之 朝 夕 , 調 而 已 』 ,即 是 此 義 。 」 其 說 是 也 。 又 案 此 處 「 籍 於 幣 」 「 籍 於 食」 , 與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所 云 「 且 君 幣 籍 而 務 , 則 賈 人 獨 操國 趣 ; 君 穀 籍 而 務 , 則 農 人 獨 操 國 固 」 之 「 幣 籍 而 務 」「 穀 籍 而 務 」 意 義 不 同 。 幣 籍 而 務 、 穀 籍 而 務 者 , 謂 以斂 幣 斂 穀 為 務 也 。 籍 於 幣 , 籍 於 食 , 則 不 過 以 幣 與 食 為施 行 輕 重 政 策 之 本 錢 。 前 者 以 幣 穀 為 籍 之 目 的 , 後 者 則以 幣 食 為 籍 之 手 段 。 故 特 加 一「
於 」 字 以 別 之 。 此 等 處 最 不 可 忽 視。
〔 七 〕 尹 注 云 : 「 六 十 為 大 男 , 五十 為 大 女 , 吾 子 謂 小 男 小 女 也 。 按 古 之 石 , 准 今 之 三 斗三 升 三 合 。 平 歲 每 石 稅 十 錢 , 凶 歲 稅 二 十 者 , 非 必 稅 其人 。 謂 於 操 事 輕 重 之 間 約 收 其 利 也 。 」 安 井 衡 云 : 「 上文 云 『 歲 適 凶 , 則 市 糶 釜 十 繈 』 。 然 則 中 歲 石 十 之 價 ,不 止 十 錢 。 蓋 亦 謂 所 加 之 邪 贏 , 故 名 籍 耳 。 」 何 如 璋 云: 「 中 歲 , 平 歲 。 『 糶 石 十 錢 』 , 言 以 上 歲 所 積 , 糶 之中 歲 , 石 加 十 錢 。 故 下 云 『 大 男 食 四 石 , 月 有 四 十 之 籍』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此 處 所 論 , 蓋 即 所 謂 糧 食 專 賣 政 策 。其 法 與 《 海 王 篇 》 之 鹽 鐵 專 賣 政 策 大 致 相 同 。 《 海 王 篇》 言 鹽 , 則 曰 「 令 鹽 之 重 升 加 分 彊 , 升 加 一 彊 , 升 加 二彊 」 , 言 鐵 則 曰 「 令 鍼 之 重 加 一 , 刀 之 重 加 六 , 耜 鐵 之重 加 十 」 , 皆 指 加 價 而 言 。 則 此 處 所 謂 「 中 歲 糶 石 十 錢, 凶 歲 糶 石 二 十 錢 」 者 , 亦 系 指 專 賣 後 所 得 純 利 而 言 。尹 氏 所 云 「 謂 於 操 事 輕 重 之 間 約 收 其 利 」 , 安 井 衡 所 謂「 蓋 亦 謂 所 加 之 邪 贏 」 , 何 如 璋 所 謂 「 石 加 十 錢 」 是 也。 如 作 穀 之 實 價 講 , 則 下 文 所 謂 「 月 有 四 十 、 三 十 、 二十 及 八 十 、 六 十 、 四 十 之 籍 」 為 不 可 解 矣 。 大 男 大 女 及吾 子 解 已 見 《 海 王 篇 》 。 尹 注 謂 「 六 十 為 大 男 , 五 十 為大 女 」 者 非 。 又 案 《 鹽 鐵 論 . 散 不 足 篇 》 賢 良 云 : 「 夫一 豕 之 肉 , 得 中 年 之 收 十 五 斗 粟 , 當 丁 男 半 月 之 食 。 」半 月 食 十 五 斗 , 一 月 共 食 三 石 。 又 《 漢 書 . 匈 奴 傳 》 嚴尤 諫 伐 匈 奴 云 : 「 計 一 人 三 百 日 食 用 糒 十 八 斛 。 」 糒 即乾 糧 。 一 人 三 百 日 食 乾 糧 十 八 斛 , 一 個 月 食 一 石 八 斗 。按 穀 每 斛 出 乾 糧 六 成 計 算 , 與 《 鹽 鐵 論 》 所 舉 數 頗 合 。又 《 漢 書 . 趙 充 國 傳 》 : 「 合 凡 萬 二 百 八 十 一 人 , 用 穀月 二 萬 七 千 三 百 六 十 三 斛 。 」 計 每 月 每 人 食 二 斛 六 斗 六升 餘 。 前 者 所 食 與 本 篇 大 女 相 同 。 後 者 是 軍 人 食 量 , 依理 應 大 於 一 般 人 。 但 所 食 之 數 , 僅 比 吾 子 稍 多 , 去 大 男大 女 均 相 差 甚 遠 。 當 是 賢 良 有 意 誇 大 , 而 本 篇 作 者 則 比賢 良 又 更 為 誇 大 , 猶 《 海 王 篇 》 及 《 地 數 篇 》 之 言 食 鹽之 數 矣 !
〔 八 〕 尹 注 云 : 「 嗇 , 斂 也 。 」 丁士 涵 云 : 「 『 收 』 疑 『 畝 』 字 誤 。 」 元 材 案 : 兩 氏 說 是也 。 「 畝 嗇 戶 籍 」 一 語 又 見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, 畝 亦 誤 為 收。 畝 嗇 戶 籍 者 , 謂 按 畝 而 斂 , 挨 戶 而 籍 。
〔 九 〕 尹 注 云 : 「 委 , 所 委 積 之 物也 。 謹 , 嚴 也 。 言 人 君 不 用 下 令 稅 斂 於 人 , 但 嚴 守 利 途, 輕 重 在 我 , 則 無 所 逃 其 稅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《
海 王 篇 》 云 : 「 今 吾 非 籍 之 諸 君 吾子 而 有 二 國 之 籍 者 六 千 萬 。 … … 今 夫 給 之 鹽 筴 , 則 百 倍歸 於 上 , 人 無 以 避 此 者 , 數 也 。 」 又 曰 : 「 舉 臂 勝 事 ,無 不 服 籍 者 。 」 與 此 處 所 言 , 語 意 全 同 。 服 籍 , 解 已 見《 海 王 篇 》 。
〔 一 0 〕 何 如 璋 云 : 「 廩 , 積 也 。 一人 積 之 , 十 人 得 仰 其 餘 。 百 人 千 人 視 此 。 言 儲 蓄 之 要 也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廩 , 稟 之 誤 。 說 文 : 『 稟 , 賜 也 。 』此 就 上 農 夫 食 九 人 計 之 。 一 人 之 賜 穀 十 人 得 餘 , 十 人 之賜 穀 百 人 得 餘 , 百 人 之 賜 穀 千 人 得 餘 。 一 說 : 廩 , 藏 也。 此 釋 上 『 穀 有 所 藏 』 。 言 一 人 所 藏 之 穀 食 , 散 之 則 十人 得 餘 。 十 人 所 藏 之 穀 食 百 人 得 餘 , 百 人 所 得 之 穀 食 千人 得 餘 。 」 元 材 案 : 兩 氏 說 皆 非 也 。 上 文 方 暢 論 糧 食 專賣 政 策 利 益 之 大 , 此 處 不 得 以 私 人 藏 穀 或 賜 穀 承 之 。 《漢 書 . 貢 禹 傳 》 禹 上 書 言 : 「 陛 下 過 意 徵 臣 … … 拜 為 諫大 夫 , 秩 八 百 石 , 奉 錢 九 千 二 百 , 廩 食 太 官 。 」 又 云 :「 諸 官 奴 婢 十 萬 餘 人 戲 游 無 事 , 稅 良 民 以 給 之 , 歲 費 五六 鉅 萬 。 宜 免 為 庶 人 , 廩 食 。 令 代 關 東 戍 卒 乘 北 邊 亭 塞候 望 。 」 顏 師 古 注 前 「 廩 食 太 官 」 云 : 「 太 官 給 其 食 。」 注 後 「 廩 食 」 云 : 「 給 其 食 。 」 是 知 「 廩 食 」 即 食 於官 。 惟 此 處 則 是 指 向 政 府 倉 廩 中 糴 取 穀 食 而 言 。 餘 即 《山 至 數 篇 》 「 穀 之 重 一 也 , 今 九 為 餘 」 之 餘 , 謂 盈 利 也。 此 謂 糧 食 既 由 政 府 專 賣 , 則 加 一 加 二 乃 至 加 九 加 十 ,皆 在 政 府 掌 握 之 中 , 非 人 民 所 能 過 問 。 如 此 , 但 須 有 人依 恃 購 買 政 府 倉 廩 之 穀 以 為 食 者 , 則 政 府 所 獲 盈 利 便 足以 為 養 活 十 人 之 用 。 以 此 類 推 , 廩 食 之 人 愈 多 , 可 得 之餘 愈 大 , 而 得 餘 之 人 亦 因 之 而 愈 眾 。 故 曰 一 人 十 人 百 人廩 食 , 則 十 人 百 人 千 人 得 餘 也 。 以 上 論 糧 食 專 賣 政 策 ,承 「 諸 侯 籍 於 食 」 而 言 。 以 下 論 運 用 貨 幣 進 行 買 賤 賣 貴, 承 「 天 子 籍 於 幣 」 而 言 。
〔 一 一 〕 元 材 案 : 此 「 物 」 字 包 括 貨幣 本 身 及 其 他 一 切 貨 物 而 言 。 蓋 從 計 然 所 謂 「 論 其 有 餘不 足 而 知 貴 賤 」 之 說 發 展 而 來 , 其 含 義 與 近 世 資 產 階 級經 濟 學 者 英 人 休 姆 之 貨 幣 數 量 說 頗 為 近 似 。 休 姆 之 意 ,以 為 一 切 貨 物 之 價 格 , 由 貨 物 數 量 與 貨 幣 數 量 之 比 例 決定 之 。 貨 物 數 量 或 貨 幣 數 量 發 生 重 大 變 化 , 一 切 貨 物 價格 即 有 漲 跌 。 即 貨 物 量 增 加 , 價 格 下 落 ; 貨 物 量 減 少 ,價 格 騰 貴 。 反 之 , 貨 幣 量 增 加 , 價 格 騰 貴 ; 貨 幣 量 減 少, 價 格 下 落 。 又 以 為 影 響 一 切 貨 物 價 格 者 並 非 全 國 之 貨幣 量 , 亦 非 全 國 之 貨 物 量 ; 而 為 出 現 在 市 場 中 之 貨 物 量與 流 通 於 市 場 中 之 貨 幣 量 。 儲 藏 不 用 之 貨 幣 對 於 一 切 貨物 價 格 不 發 生 影 響 。 保 存 不 售 之 貨 物 對 於 一 切 貨 物 之 價格 亦 不 發 生 影 響 。 故 決 定 一 切 貨 物 價 格 者 , 僅 為 流 通 之貨 幣 量 與 待 售 之 貨 物 量 之 比 例 而 已 。 本 文 後 二 句 實 最 重要 。 在 計 然 時 代 , 尚 只 發 現 「 有 餘 則 賤 , 不 足 則 貴 」 ,即 所 謂 「 物 多 則 賤 , 寡 則 貴 」 之 原 理 。 換 言 之 , 即 計 然對 於 物 價 之 規 律 , 尚 止 發 現 其 上 半 截 , 尚 只 發 現 物 價 之自 然 規 律 。 至 於 如 何 實 現 此 一 自 然 規 律 之 人 為 的 規 律 ,即 所 謂 「 散 則 輕 , 聚 則 重 」 的 規 律 , 則 直 至 本 文 著 者 始得 完 全 認 識 。 蓋 政 府 運 用 「 物 多 則 賤 , 寡 則 貴 」 之 原 理時 , 並 非 將 全 國 之 貨 物 量 或 貨 幣 量 予 以 真 正 之 增 加 或 減少 , 有 如 一 九 二 二 年 秋 季 資 本 主 義 各 國 經 濟 發 生 危 機 時, 巴 西 則 將 咖 啡 拋 入 海 中 , 美 國 則 將 小 麥 代 煤 用 以 燃 燒火 車 蒸 汽 鍋 , 又 將 牛 乳 傾 入 河 中 , 將 魚 類 食 物 拋 入 海 中, 並 毀 滅 牲 畜 , 摧 殘 禾 苗 , 以 期 減 少 市 場 上 之 糧 食 與 棉花 。 ( 見 列 昂 節 夫 《 政 治 經 濟 學 》 第 一 章 第 七 節 ) 但 須以 散 聚 之 手 段 , 實 行 斂 輕 散 重 , 使 流 通 於 市 場 之 貨 幣 量或 待 售 於 市 場 之 貨 物 量 , 依 照 客 觀 之 需 要 而 增 加 之 或 減少 之 。 即 可 達 其 目 的 而 有 餘 矣 。 關 於 此 一 原 理 , 本 書 中各 篇 論 述 之 者 不 一 而 足 。 而 其 最 足 以 說 明 此 一 原 理 者 ,莫 過 於 下 列 二 條 : 第 一 : 「 國 幣 之 九 在 上 , 一 在 下 , 幣重 而 萬 物 輕 。 斂 萬 物 應 之 以 幣 , 幣 在 下 , 萬 物 皆 在 上 ,萬 物 重 什 倍 」 。 ( 《 山 國 軌 》 ) 第 二 : 「 則 一 國 之 穀 貲在 上 , 幣 資 在 下 , 國 穀 什 倍 。 數 也 。 」 ( 《 山 至 數 》 )所 謂 「 在 上 」 , 即 謂 貨 幣 或 貨 物 從 市 場 中 退 出 而 為 政 府所 收 藏 。 所 謂 「 在 下 」 , 則 謂 貨 幣 或 貨 物 仍 在 市 場 中 流通 。 著 者 之 意 認 為 如 果 流 通 中 之 貨 幣 , 由 政 府 收 回 百 分之 九 十 , 使 流 通 中 之 貨 幣 數 量 , 只 為 原 有 十 分 之 一 , 則幣 價 上 升 而 物 價 大 跌 。 此 時 , 政 府 即 宜 以 貨 幣 出 籠 , 大量 收 購 貨 物 , 則 貨 物 之 絕 大 部 分 退 出 市 場 , 而 為 政 府 所收 藏 。 于 是 流 通 中 之 貨 幣 數 量 大 為 增 加 , 而 待 售 之 貨 物數 量 大 為 減 少 , 幣 價 大 跌 而 物 價 大 漲 。 因 此 物 價 之 變 動隨 流 通 於 市 場 貨 幣 數 量 之 增 減 而 漲 跌 , 而 單 位 貨 幣 之 價值 亦 隨 流 通 於 市 場 中 貨 幣 數 量 之 多 寡 而 降 升 。 當 然 所 謂貨 幣 數 量 說 本 身 , 就 是 一 種 極 其 錯 誤 的 貨 幣 理 論 。 無 論計 然 或 本 書 著 者 也 好 , 或 者 資 產 階 級 學 者 休 姆 也 好 , 他們 都 不 懂 得 這 一 道 理 : 「 貨 幣 加 入 流 通 的 時 候 , 它 的 價值 是 已 經 規 定 好 了 的 。 」 ( 馬 克 思 : 《 資 本 論 》 第 一 卷, 人 民 出 版 社 一 九 五 八 年 第 一 版 第 七 十 九 頁 ) 但 在 一 千多 年 前 , 本 書 對 此 一 問 題 , 即 已 有 較 詳 細 之 論 述 , 實 亦不 可 多 得 矣 !
〔 一 二 〕 劉 績 云 : 「 《 通 典 . 注 》 :『 與 當 為 易 。 』 隨 其 所 賤 而 以 幣 易 取 之 , 則 輕 重 貴 賤 由君 上 也 。 」 張 爾 田 云 : 「 布 帛 指 作 衣 之 布 帛 。 謂 穀 與 布帛 多 時 , 則 政 府 出 幣 收 買 , 以 幣 賦 民 , 故 曰 『 予 衣 』 『予 食 』 。 予 者 賦 也 。 若 遇 穀 與 布 帛 少 時 , 則 政 府 出 穀 與布 帛 而 收 回 所 發 之 幣 。 此 處 未 言 , 蓋 互 文 以 見 義 也 。 」元 材 案 : 此 予 字 亦 當 訓 為 售 , 解 詳 上 文 。 「 穀 賤 則 以 幣予 食 , 布 帛 賤 則 以 幣 予 衣 」 者 , 即 《 史 記 . 貨 殖 傳 》 「白 圭 樂 觀 時 變 , 故 人 棄 我 取 , 人 取 我 予 。 夫 歲 熟 , 取 穀, 予 之 絲 漆 繭 。 凶 , 取 絮 帛 , 予 之 食 」 之 意 。 《 史 記 》此 處 未 言 貨 幣 , 然 下 文 有 「 欲 長 錢 , 取 下 穀 。 長 石 斗 ,取 上 種 」 之 語 。 則 白 圭 並 非 以 物 易 物 者 甚 明 。 蓋 白 圭 當歲 熟 穀 賤 時 , 則 買 穀 而 賣 絲 漆 繭 。 當 歲 凶 穀 貴 時 , 又 買絮 帛 而 賣 穀 。 與 本 篇 所 論 , 實 毫 無 二 致 也 。 劉 、 張 二 氏說 皆 非 。
〔 一 三 〕 元 材 案 : 准 者 平 准 也 。 「 御之 以 准 , 故 貴 賤 可 調 , 而 君 得 其 利 」 , 即 《 揆 度 篇 》 所謂 「 故 守 四 方 之 高 下 , 國 無 游 賈 , 貴 賤 相 當 。 此 謂 國 衡。 以 數 相 守 , 則 利 歸 於 君 矣 」 原 作 「 以 利 相 守 則 數 歸 於君 矣 」 , 誤 。 以 意 改 。 之 意 。 衡 亦 平 准 也 。 又 《 史 記 .平 準 書 》 云 : 「 大 農 諸 官 盡 籠 天 下 之 貨 物 , 貴 則 賣 之 ,賤 則 買 之 。 如 此 , 富 商 大 賈 亡 所 牟 大 利 , 則 反 本 , 而 萬物 不 得 騰 踊 。 故 抑 天 下 之 物 , 名 曰 平 準 。 」 意 與 此 同 。
前 有 萬 乘 之 國 , 而 後 有 千 乘 之 國 , 謂 之 抵 國 。 前有 千 乘 之 國 而 後 有 萬 乘 之 國 , 謂 之 距 國 。 壤 正 方 , 四 面受 敵 , 謂 之 衢 國 。 以 百 乘 衢 處 , 謂 之 託 食 之 君 。 千 乘 衢處 , 壤 削 少 半 。 萬 乘 衢 處 , 壤 削 太 半 〔 一 〕 。 何 謂 百 乘衢 處 託 食 之 君 也 ? 夫 以 百 乘 衢 處 , 危 懾 圍 阻 〔 二 〕 千 乘萬 乘 之 間 。 夫 國 之 君 不 相 中 〔 三 〕 , 舉 兵 而 相 攻 , 必 以為 扞 格 蔽 圉 之 用 。 有 功 利 不 得 鄉 〔 四 〕 。 大 臣 死 於 外 ,分 壤 而 功 。 列 陳 繫 累 獲 虜 , 分 賞 而 祿 。 是 壤 地 盡 於 功 賞, 而 稅 臧 殫 於 繼 孤 也 。 是 特 名 羅 於 為 君 耳 , 無 壤 之 有 !號 有 百 乘 之 守 而 實 無 尺 壤 之 用 , 故 謂 託 食 之 君 〔 五 〕 。然 則 大 國 內 款 , 小 國 用 盡 , 何 以 及 此 〔 六 〕 ? 曰 : 百 乘之 國 , 官 賦 軌 符 〔 七 〕 。 乘 四 時 之 朝 夕 〔 八 〕 , 御 之 以輕 重 之 准 , 然 後 百 乘 可 及 也 。 千 乘 之 國 , 封 天 財 〔 九 〕之 所 殖 , 械 器 之 所 出 , 財 物 之 所 生 , 視 歲 之 滿 虛 而 輕 重其 祿 〔 一 0 〕 , 然 後 千 乘 可 足 也 。 萬 乘 之 國 , 守 歲 之 滿虛 , 乘 民 之 緩 急 , 正 其 號 令 , 而 御 其 大 准 〔 一 一 〕 , 然後 萬 乘 可 資 〔 一 二 〕 也 。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抵 , 抵 抗 。 距 , 與拒 同 。 此 謂 前 鄰 萬 乘 , 後 鄰 千 乘 , 是 強 敵 在 前 , 故 謂 之抵 國 。 若 前 鄰 千 乘 , 後 鄰 萬 乘 , 是 強 敵 在 後 , 故 謂 之 距國 。 衢 , 四 達 道 也 。 解 已 見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。 「 衢處 」 一 詞 又 分 見 《 地 數 》 及 《 輕 重 甲 、 乙 》 等 篇 。 謂 處於 四 通 八 達 之 地 位 , 即 所 謂 「 壤 四 方 , 四 面 受 敵 」 者 也。 託 食 , 猶 云 寄 食 。 百 乘 既 小 , 又 復 衢 處 , 其 君 特 寓 公而 已 。 削 , 侵 削 。 《 鹽 鐵 論 . 相 利 篇 》 大 夫 云 「 西 敗 於秦 , 地 奪 壤 削 」 , 「 壤 削 」 即 「 地 削 」 也 。 又 《 商 君 書. 兵 守 篇 》 云 : 「 四 戰 之 國 貴 守 戰 。 負 海 之 國 貴 攻 戰 。四 戰 之 國 好 舉 兵 以 距 四 鄰 者 國 危 。 四 鄰 之 國 一 興 事 , 而己 四 興 軍 , 故 曰 國 危 。 四 戰 之 國 不 能 以 萬 室 之 邑 舍 鉅 萬之 軍 者 其 國 危 。 故 曰 四 戰 之 國 務 在 守 戰 。 」 意 與 此 同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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