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 二 〕 元 材 案 : 危 懾 , 猶 言 受 威 脅。 圍 阻 , 猶 言 受 包 圍 。
〔 三 〕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國 』 上 疑脫 『 四 』 字 。 中 猶 和 也 。 言 四 方 之 國 不 相 和 。 」 王 念 孫云 : 「 『 夫 國 』 當 為 『 大 國 』 。 此 涉 上 『 夫 』 字 而 誤 。大 國 即 千 乘 萬 乘 之 國 。 『 不 相 中 』 , 不 相 得 也 。 」 安 井衡 說 同 。 俞 樾 云 : 「 按 『 夫 國 』 者 彼 國 也 。 《 漢 書 . 賈誼 傳 》 : 『 夫 將 為 我 危 。 』 師 古 曰 : 『 夫 , 夫 人 也 。 亦猶 彼 人 耳 。 』 此 『 夫 』 字 亦 與 彼 同 。 以 百 乘 之 國 視 千 乘萬 乘 之 國 , 則 皆 彼 國 耳 , 故 曰 『 夫 國 之 君 』 。 王 氏 說 非。 」 元 材 案 : 俞 說 是 也 。 「 不 相 中 」 , 《 史 記 . 封 禪 書》 言 : 「 康 王 后 有 淫 行 , 與 王 不 相 中 。 」 《 索 隱 》 引 《三 倉 》 云 : 「 中 , 得 也 。 」 又 《 周 勃 世 家 》 : 「 子 勝 之代 侯 , 六 歲 尚 公 主 , 不 相 中 睦 。 」 《 集 解 》 引 如 淳 曰 :「 猶 言 不 相 合 當 也 。 」 即 不 和 睦 之 意 。 蓋 是 漢 人 常 用 語。
〔 四 〕 劉 績 云 : 「 鄉 一 作 享 。 」 宋翔 鳳 云 : 「 當 讀 為 『 饗 』 。 亦 通 『 享 』 。 言 有 功 利 而 己不 得 享 受 其 功 利 也 。 」 陶 鴻 慶 說 同 。 元 材 案 : 「 有 功 利不 得 享 」 猶 言 不 得 享 其 勝 利 之 果 實 。 豬 飼 彥 博 據 別 本 「鄉 」 作 「 卿 」 而 謂 「 卿 當 作 慶 」 者 非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「 分 壤 而 功 」 應 為一 句 , 與 下 「 分 賞 而 祿 」 互 為 對 文 。 「 列 陳 」 指 列 陳 之士 。 陳 同 陣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云 : 「 臣 不 為 忠 , 士 不 死 其 列陳 。 」 又 云 : 「 大 臣 執 於 朝 , 列 陳 之 士 執 於 賞 。 」 皆 以列 陳 與 大 臣 並 舉 , 與 此 正 同 。 「 繫 累 獲 虜 」 皆 俘 虜 之 意。 《 孟 子 . 梁 惠 王 篇 》 「 繫 累 其 子 弟 」 , 《 漢 書 . 樊 噲傳 》 顏 師 古 注 「 生 得 曰 虜 」 是 也 。 稅 臧 即 稅 藏 。 指 國 家所 儲 存 之 賦 稅 收 入 而 言 , 猶 言 府 庫 之 藏 。 殫 , 盡 也 。 繼孤 謂 撫 恤 陣 亡 將 士 之 遺 族 。 于 鬯 謂 「 『 臧 』 疑 『 賦 』 字之 誤 」 者 非 。 此 謂 戰 事 即 獲 勝 利 , 而 其 勝 利 之 果 實 , 亦非 己 所 得 享 。 反 以 「 大 臣 死 於 外 」 及 列 陣 之 士 多 有 繫 累獲 虜 之 勛 勞 , 須 以 土 地 奉 祿 為 賞 賜 有 功 及 撫 恤 陣 亡 將 士遺 族 之 用 。 羅 者 , 《 廣 雅 . 釋 詁 》 一 : 「 列 也 。 」 謂 如此 不 過 被 列 名 於 國 君 之 林 而 已 。 表 面 上 雖 號 稱 有 百 乘 之守 , 實 際 上 則 不 得 尺 壤 之 用 , 故 謂 之 「 託 食 之 君 」 也 。《 管 子 . 權 修 篇 》 云 : 「 有 萬 乘 之 號 而 無 千 乘 之 用 。 」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云 : 「 是 有 萬 乘 之 號 而 無 千 乘 之 用 也 。 」義 與 此 同 。 趙 本 以 「 分 壤 而 功 列 陳 」 為 句 。 梅 本 以 「 分壤 而 功 列 」 為 句 。 豬 飼 彥 博 以 「 分 賞 而 祿 」 當 作 「 分 祿而 賞 」 。 張 佩 綸 以 「 無 壤 之 有 」 四 字 為 衍 文 。 聞 一 多 以「 功 」 為 「 封 」 之 訛 。 皆 非 。 又 案 : 「 託 食 之 君 」 一 語, 又 見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。 但 彼 處 是 從 經 濟 生 產 上 立 言 , 謂非 五 穀 所 生 之 地 太 多 , 故 謂 之 託 食 之 君 。 此 則 從 軍 事 國防 上 立 言 , 壤 地 盡 於 功 賞 , 稅 藏 殫 於 繼 孤 , 結 果 亦 等 於託 食 之 君 。 是 其 不 同 耳 。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款 同 窾 。 《 史 記 .自 序 》 : 「 實 不 中 其 聲 者 謂 之 窾 。 」 《 集 解 》 引 徐 廣 曰: 「 音 款 , 空 也 。 」 《 漢 書 . 司 馬 遷 傳 》 作「
款 」 , 服 虔 曰 : 「 款 , 空 也 。 」 是其 證 。 內 款 即 《 鹽 鐵 論 . 本 議 篇 》 大 夫 所 謂 「 內 空 府 厙之 藏 」 之 意 。 「 及 」 通 「 給 」 。 豬 飼 彥 博 云 :「
猶 足 也 。 」 是 也 。 此 緊 承 上 文 而 言, 謂 大 國 內 空 , 小 國 用 盡 , 何 以 給 之 也 。 丁 士 涵 謂 「 『及 』 乃 『 反 』 字 誤 」 , 陶 鴻 慶 謂 「 『 及 』 為 『 支 』 字 誤」 者 , 均 失 之 。
〔 七 〕 元 材 案 : 「 官 」 即 「 管 」 。賦 即 上 文 「 春 賦 以 斂 繒 帛 」 之 賦 , 貸 也 。 符 , 《 說 文 》: 「 信 也 。 」 漢 制 以 竹 長 六 寸 分 而 相 合 。 《 周 禮 . 小 宰》 「 聽 稱 責 以 傅 別 」 注 : 「 傅 別 謂 券 書 也 。 故 書 作 傅 辨。 鄭 大 夫 讀 為 符 別 。 杜 子 美 讀 為 傅 別 。 」 軌 符 謂 合 於 客觀 需 要 之 適 量 借 券 , 亦 即 合 於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所 謂 「 軌 程」 之 借 券 。 內 容 實 包 括 借 錢 與 借 物 二 種 。 借 錢 者 , 如 《山 國 軌 篇 》 之 「 賦 軌 幣 」 ,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之「
縣 州 里 受 公 錢 」 是 也 。 借 物 者 又 包括 借 械 器 與 借 糧 食 二 種 。 前 者 如《
山 國 軌 篇 》 之 「 無 貲 之 家 皆 假 之 械器 , 功 已 而 歸 公 折 券 」 , 後 者 如《
揆 度 篇 》 之 「 無 食 者 予 之 陳 , 無 種者 貸 之 新 」 是 也 。 其 非 國 家 所 發 行 者 則 不 謂 之 「 軌 符 」而 但 言 「 符 」 。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所 云 「 百 符 而 一 馬 」 是 也。 官 賦 軌 符 者 , 謂 一 切 借 貸 均 應 由 國 家 管 制 而 獨 占 之 ,不 得 放 任 人 民 之 自 為 也 。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 羲 和 魯 匡 言: 「 五 均 賒 貸 , 斡 在 縣 官 。 」 即 其 義 矣 。
〔 八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『 朝 夕 』 猶 貴賤 也 。 物 從 四 時 而 貴 賤 , 故 云『
四 時 之 朝 夕 』 也 。 」 何 如 璋 云 : 「『 朝 夕 』 猶 上 下 也 。 」 尹 桐 陽 云 : 「 『 朝 夕 』 猶 漲 落 也。 」 許 維 遹 云 : 「 『 朝 夕 』 猶 豐 斂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安 井說 是 也 。 乘 即 《 史 記 . 高 紀 》 「 皆 堅 守 乘 城 」 之 乘 。 《索 隱 》 李 奇 云 : 「 乘 , 守 也 。 」 「 朝 夕 」 二 字 又 分 見 《山 國 軌 》 、 《 山 至 數 》 、 《 輕 重 乙 》 、 《 輕 重 丁 》 等 四篇 。 皆 當 讀 如 潮 汐 , 乃 海 水 定 期 漲 落 之 稱 。 本 書 所 言 朝夕 , 除 《 輕 重 丁 篇 》 之 「 朝 夕 外 之 」 為 潮 汐 本 義 外 , 其餘 或 曰 「 四 時 之 朝 夕 」 ( 本 篇 ) , 或 曰 「 國 穀 之 朝 夕 」( 《 山 國 軌 》 ) , 或 曰 「 萬 物 之 朝 夕 」 ( 《 山 至 數 》 ), 或 曰 「 天 下 之 朝 夕 」 ( 《 輕 重 乙 》 ) , 則 皆 假 借 為 物價 漲 落 之 代 名 詞 。 因 物 價 亦 常 隨 季 節 而 有 所 變 動 , 故 曰「 四 時 之 朝 夕 」 也 。
〔 九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封 者 , 專 利 自私 , 不 與 民 共 之 也 。 天 財 , 財 之 不 假 人 功 而 生 者 , 金 銀珠 玉 竹 石 草 木 之 屬 皆 是 也 。 」 戴 望 云 : 「 當 作 『 千 乘 之封 國 』 , 今 本 誤 倒 。 」 何 如 璋 云 : 「 『 天 財 』 之 『 財 』為『
材 』 , 方 與 下 文 不 複 。 《 荀 子 . 強國 》 『 其 國 險 塞 , 形 勢 便 , 山 林 川 谷 美 , 天 材 之 利 多 ,是 形 勝 也 。 』 可 證 。 『 天 財 所 殖 』 三 句 , 謂 山 澤 有 利 者封 禁 而 守 之 , 以 所 出 之 財 物 與 歲 之 滿 虛 相 乘 。 」 尹 桐 陽云 :「
封 , 界 也 。 為 界 而 使 民 不 敢 侵 。 《地 數 篇 》 曰 : 『 苟 山 之 見 榮 者 , 君 謹 封 而 祭 之 。 』 」 顏昌 嶢 云 : 「 『 封 』 字 貫 下 三 句 讀 。 《 左 傳 》 『 宿 敢 不 封殖 此 樹 』 , 杜 注 : 『 封 , 厚 也 。 』 此 言 天 財 之 所 殖 , 械器 之 所 出 , 財 物 之 所 生 , 皆 封 厚 之 , 然 後 千 乘 可 足 也 。」 聞 一 多 云 : 「 封 、 邦 古 通 。 此 蓋 一 本 作 國 , 一 本 作 邦, 寫 者 並 存 之 , 後 又 改 邦 為 封 也 。 《 立 政 篇 》 『 修 火 憲, 敬 ( 儆 ) 山 澤 , 林 藪 草 木 , 天 財 之 所 出 , 以 時 禁 發 焉。 』 是 『 天 財 』 謂 樹 木 。 『 天 財 之 所 殖 』 猶 言 樹 木 之 所蕃 殖 也 。 《 荀 子 . 強 國 篇 》 『 山 林 川 谷 之 美 , 天 材 之 利多 』 , 材 、 財 同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以 何 、 尹 說 為 是 。 《立 政 篇 》 云 『 以 時 禁 發 』 , 即 此『
封 』 字 義 。 」 胡 寄 窗 云 : 「 天 財 系指 山 澤 產 物 之 加 工 品 。 」 元 材 案 : 安 井 說 是 也 。 「 天 財」 一 詞 , 除 本 篇 外 ,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凡 兩 見 , 《 地 數 篇 》凡 三 見 。 蓋 即 今 日 經 濟 學 上 所 謂 「 自 然 資 源 」 《 管 子 .立 政 篇 》 云 : 「 修 火 憲 , 敬 山 澤 林 藪 草 木 , 天 財 之 所 出, 以 時 禁 發 焉 。 」《
乘 馬 篇 》 云 : 「 因 天 財 。 」 《 荀 子. 強 國 篇 》 云 : 「 天 材 之 利 多 。 」 天 材 即 天 財 也 。 封 者, 積 土 為 牆 以 為 界 限 , 以 免 為 人 所 侵 入 。 械 器 財 物 及 金銀 銅 鐵 皆 天 財 之 重 要 產 物 。 此 謂 凡 是 屬 於 自 然 資 源 而 為械 器 財 物 及 金 銀 銅 鐵 之 所 自 出 生 者 , 政 府 皆 應 封 而 禁 之, 以 為 國 家 所 有 。 即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所 謂 「 官 天 財 」 者 也。 又 《 地 數 篇 》 云 : 「 苟 山 之 見 榮 者 , 君 請 封 而 祭 之 。」 又 云 : 「 苟 山 之 見 榮 者 , 謹 封 而 為 禁 。 有 動 封 山 者 罪死 而 不 赦 。 有 犯 令 者 , 左 足 入 , 左 足 斷 。 右 足 入 , 右 足斷 。 然 則 其 與 犯 之 遠 矣 。 此 天 財 地 利 之 所 在 也 。 」 《 輕重 甲 篇 》 云 : 「 故 為 人 君 而 不 能 謹 守 其 山 林 菹 澤 草 萊 ,不 可 以 為 天 下 王 。 」 孔 僅 、 東 郭 咸 陽 言 : 「 山 海 天 地 之藏 宜 屬 少 府 , 陛 下 不 私 以 屬 大 農 。 」 《 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》 大 夫 云 : 「 王 者 塞 天 財 。 」 魯 匡 言 : 「 名 山 大 澤 鹽 鐵錢 布 五 均 賒 貸 斡 在 縣 官 。 」 意 義 皆 與 此 同 。
〔 一 0 〕 何 如 璋 云 : 「 祿 當 作 准 。 上下 文 可 證 。 」 元 材 案 : 祿 即 俸 祿 。 乃 承 上 文 「 皆 以 其 技能 望 君 之 祿 」 「 富 則 不 可 以 祿 使 也 」 及 「 分 賞 而 祿 」 等祿 字 而 言 。 滿 虛 猶 豐 凶 也 。 蓋 歲 豐 則 穀 多 , 歲 凶 則 穀 少。 故 必 輕 重 其 祿 以 應 之 , 然 後 可 免 不 足 之 患 。 但 「 輕 重其 祿 」 , 並 非 直 接 增 加 或 減 少 之 。 著 者 蓋 仍 主 張 運 用 所謂 輕 重 之 筴 , 使 其 自 增 自 減 。《
山 至 數 篇 》 云 : 「 君 有 山 , 山 有 金, 以 立 幣 。 以 幣 准 穀 而 授 祿 。 故 國 穀 斯 在 上 。 穀 賈 什 倍。 農 夫 夜 寢 早 起 , 不 待 見 使 , 五 穀 什 倍 。 士 半 祿 而 死 君, 農 夫 夜 寢 早 起 , 力 作 而 無 止 。 」 即 輕 重 其 祿 之 義 矣 。何 氏 說 非 。
〔 一 一 〕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大 准 』 當 作『 失 准 』 。 」 元 材 案 : 大 准 乃 本 書 專 用 術 語 。 《 揆 度 篇》 自 有 定 義 。 張 說 失 之 。
〔 一 二 〕 元 材 案 : 資 乃 澹 之 誤 字 。 說詳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。
玉 起 於 禺 氏 〔 一 〕 , 金 起 於 汝 漢 〔 二 〕 , 珠 起 於赤 野 〔 三 〕 , 東 西 南 北 距 周 七 千 八 百 里 , 水 絕 壤 斷 〔 四〕 , 舟 車 不 能 通 。 先 王 為 其 途 之 遠 , 其 至 之 難 , 故 託 用於 其 重 , 以 珠 玉 為 上 幣 , 以 黃 金 為 中 幣 , 以 刀 布 為 下 幣。 三 幣 〔 五 〕 握 之 則 非 有 補 於 煖 也 , 食 之 則 非 有 補 於 飽〔
六 〕 也 。 先 王 以 守 財 物 , 以 御 民 事 , 而 平 天 下 也 。 今人 君 籍 求 於 民 , 令 曰 十 日 而 具 , 則 財 物 之 賈 什 去 一 。 令曰 八 日 而 具 , 則 財 物 之 賈 什 去 二 。 令 曰 五 日 而 具 , 則 財物 之 賈 什 去 半 。 朝 令 而 夕 具 , 則 財 物 之 賈 什 去 九 。 先 王知 其 然 , 故 不 求 於 萬 民 而 籍 於 號 令 也 〔 七 〕 。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此 數 語 本 書 凡 四 見, 而 字 句 略 有 不 同 。 禺 氏 , 《 地 數 篇 》 作 「 牛 氏 邊 山 」, 《 揆 度 篇 》 作 「 禺 氏 之 邊 山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作 「 禺氏 之 旁 山 」 。 禺 氏 、 牛 氏 一 音 之 轉 , 皆 月 支 之 又 一 翻 譯。 關 於 「 玉 起 禺 氏 」 , 王 國 維 曾 有 如 下 之 考 證 云 : 「 周末 月 氏 故 居 , 蓋 在 中 國 之 北 。 《 逸 周 書 . 王 會 解 》 : 『伊 尹 獻 令 , 列 禺 氏 於 正 北 。 』《
穆 天 子 傳 》 : 『 己 亥 , 至 于 焉 , 居禺 知 之 平 。 』 禺 知 亦 即 禺 氏 。 其 地 在 雁 門 之 西 北 , 黃 河之 東 , 與 獻 令 合 。 此 二 書 疑 皆 戰 國 時 作 。 則 戰 國 時 之 月氏 , 當 在 中 國 正 北 。 《 史 記 . 大 宛 列 傳 》 始 云 : 『 月 氏居 敦 煌 、 祁 連 間 。 』 則 已 是 秦 、 漢 間 事 。 又 云 : 『 月 氏為 匈 奴 所 敗 , 乃 遠 去 , 過 宛 , 西 擊 大 夏 而 臣 之 。 遂 都 媯水 北 , 為 王 庭 。 其 餘 小 眾 不 能 去 者 保 南 山 羌 , 號 小 月 氏。 』 考 月 氏 為 匈 奴 所 敗 , 當 漢 文 帝 四 年 , 而 其 西 居 大 夏, 則 在 武 帝 之 初 。 然 則 月 氏 既 敗 於 匈 奴 以 後 , 徙 居 大 夏以 前 , 果 居 於 何 處 乎 ? 近 日 東 西 學 者 均 以 為 在 伊 犁 方 面。 其 所 據 者 , 《 大 宛 列 傳 》 中 單 于 言 『 月 氏 在 吾 北 』 一語 也 。 然 單 于 之 言 未 必 審 方 位 。 即 以 伊 犁 當 之 , 亦 在 匈奴 之 西 , 不 得 云 北 也 。 案 《 管 子 . 國 蓄 篇 》 云『
玉 起 於 禺 氏 』 。 《 地 數 篇 》 云 『 玉起 於 牛 氏 邊 山 』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云『
北 用 禺 氏 之 玉 』 , 又 云 『 玉 起 於 禺氏 之 邊 山 , 此 度 去 周 七 千 八 百 里 』 。 又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云: 『 禺 氏 不 朝 , 請 以 白 璧 為 幣 乎 ? 崑 崙 之 虛 不 朝 , 請 以璆 琳 琅 玕 為 幣 乎 ? 』 又 云 『 懷 而 不 見 於 抱 , 挾 而 不 見 於掖 , 而 辟 千 金 者 , 白 璧 也 。 然 後 八 千 里 之 禺 氏 可 得 而 朝也 。 簪 珥 而 辟 千 金 者 , 璆 琳 琅 玕 也 。 然 後 八 千 里 之 崑 崙之 虛 可 得 而 朝 也 。 』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云 : 『 金 起 於 汝 漢 之右 衢 , 珠 起 於 赤 野 之 末 光 , 玉 起 於 禺 氏 之 旁 山 。 此 皆 距周 七 千 八 百 餘 里 。 』 皆 以 禺 氏 為 產 玉 之 地 。 余 疑 《 管 子輕 重 》 諸 篇 為 漢 文 景 間 所 作 。 其 時 月 氏 已 去 敦 煌 、 祁 連間 而 西 居 且 末 、 于 闐 間 , 故 云 『 玉 起 於 禺 氏 』 也 。 蓋 月氏 西 徙 , 實 由 《 漢 書 . 西 域 傳 》 之 南 道 , 其 餘 小 眾 保 留南 山 , 一 證 也 。 其 踰 蔥 嶺 也 , 不 臣 大 宛 、 康 居 而 臣 大 夏, 二 證 也 ( 《 西 域 傳 》 : 『 南 道 西 踰 蔥 嶺 , 則 東 為 月 氏、 安 息 』 ) 。 其 遷 徙 之 跡 與 大 夏 同 ( 《 大 唐 西 域 記 》 :『 于 闐 尼 壤 城 東 行 四 百 餘 里 有 睹 火 羅 故 國 』 ) , 三 證 也。 則 月 氏 東 去 敦 煌 、 祁 連 間 之 後 , 西 居 大 夏 之 前 , 其 居必 在 且 末 、 于 闐 間 , 從 可 知 也 。 」 ( 《 觀 堂 別 集 補 遺 》: 《 月 氏 未 西 徙 大 夏 時 故 地 考 》 ) 今 案 : 王 氏 因 此 一 事, 遂 判 定 《 管 子 輕 重 》 諸 篇 全 為 漢 文 景 間 所 作 , 而 忽 視本 書 其 他 各 篇 涉 及 文 景 以 後 漢 代 時 事 之 種 種 事 實 , 實 未免 有 「 只 見 樹 木 不 見 森 林 」 之 嫌 。 然 其 論 禺 氏 即 月 氏 ,及 禺 氏 所 以 與 玉 發 生 關 係 之 原 因 , 則 至 為 詳 確 可 信 , 故備 錄 之 。
〔 二 〕 元 材 案 : 「 金 起 於 汝 漢 」 ,《 地 數 篇 》 作 「 金 起 於 汝 漢 之 右 洿 」 , 《 揆 度 篇 》 作 「黃 金 起 於 汝 漢 水 之 右 衢 」 ,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亦 作 「 金 起 於汝 漢 之 右 衢 」 。 此 外 , 《 地 數 篇 》 又 云 「 夫 楚 有 汝 漢 之金 」 , 《 揆 度 篇 》 亦 云 「 汝 漢 水 之 右 衢 黃 金 , 一 筴 也 」, 《 輕 重 甲 》 云「
楚 有 汝 漢 之 黃 金 」 。 皆 以 黃 金 產 於汝 漢 。 《 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汝 漢 之 金 , 纖 微之 貢 , 所 以 誘 外 國 而 釣 羌 胡 之 寶 也 。 」 然 則 汝 漢 黃 金 ,乃 漢 時 用 金 之 最 主 要 來 源 。 惜 其 產 地 何 在 及 情 況 如 何 ,今 已 不 能 詳 知 之 矣 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產 珠 之 地 本 有 二 處。 一 即 江 漢 , 或 曰 江 陽 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云 : 「 江 陽 之 珠, 一 筴 也 。 」 《 揆 度 篇 》 云 : 「 至 於 堯 舜 之 王 , 所 以 化海 內 者 , 北 用 禺 氏 之 玉 , 南 貴 江 漢 之 珠 。 」 又 云 : 「 江陽 之 珠 , 一 筴 也 。 」 秦 漢 間 人 亦 嘗 言 之 。 《 呂 氏 春 秋 .重 己 篇 》 云 : 「 人 不 愛 崑 山 之 玉 , 江 漢 之 珠 。 」 又 《 貴生 篇 》 云 : 「 以 隨 侯 之 珠 , 彈 千 仞 之 雀 。 」 又 《 淮 南 .說 山 訓 》 亦 有 「 不 愛 江 漢 之 珠 」 語 。 隨 即 今 湖 北 隨 縣 ,正 在 江 漢 之 間 。 江 陽 有 二 , 一 為 漢 之 江 陽 , 犍 為 郡 屬 縣, 即 今 四 川 省 瀘 州 市 。 ( 《 史 記 . 惠 景 間 侯 者 年 表 》 有江 陽 侯 蘇 嘉 , 《 索 隱 》 云 : 「 縣 名 , 在 東 海 。 」 又 《 漢書 . 王 子 侯 表 》 元 鳳 六 年 , 封 城 陽 慧 王 子 仁 為 江 陽 侯 ,注 亦 云 在 東 海 。 然 《 漢 志 》 東 海 郡 無 江 陽 縣 。 《 水 經 .江 水 注 》 列 蘇 嘉 封 國 於 犍 為 , 最 為 得 之 。 ) 該 處 從 古 未聞 有 產 珠 之 說 。 二 為 王 莽 之 江 陽 , 據 《 漢 書 . 地 理 志 》, 即 漢 江 夏 郡 西 陵 縣 。 原 文 云 : 「 西 陵 有 雲 夢 官 。 莽 曰江 陽 。 」 西 陵 故 城 在 今 湖 北 省 黃 岡 縣 西 北 。 雲 夢 官 者 ,管 理 雲 夢 澤 之 官 。 雲 夢 有 二 澤 , 分 跨 今 湖 北 省 大 江 南 北。 江 南 為 夢 , 江 北 為 雲 , 面 積 八 九 百 平 方 里 。 今 湖 北 省京 山 縣 以 南 , 枝 江 縣 以 東 , 蘄 春 縣 以 西 , 及 湖 南 省 北 部邊 境 , 華 容 縣 以 北 , 皆 其 區 域 。 澤 中 物 產 豐 富 , 故 漢 時除 西 陵 有 雲 夢 官 外 , 在 南 郡 遍 縣 ( 今 湖 北 省 荊 門 縣 西 )亦 有 雲 夢 官 一 處 。 據 上 引 各 書 皆 言 「 江 漢 之 珠 」 , 則 所謂 江 陽 者 , 也 不 是 犍 為 郡 之 江 陽 , 而 為 王 莽 改 西 陵 為 江陽 之 江 陽 , 蓋 無 可 疑 。 然 則 江 漢 之 間 , 從 戰 國 秦 漢 直 至王 莽 之 時 , 數 百 年 間 , 固 嘗 為 產 珠 地 重 點 之 一 矣 。 一 即赤 野 , 或 曰 「 赤 野 之 末 光 」 。 其 地 當 在 南 方 。 《 鹽 鐵 論. 力 耕 篇 》 文 學 云 : 「 珠 璣 犀 象 出 於 桂 林 。 」 桂 林 , 秦所 置 郡 。 屬 縣 有 合 浦 , 即 今 廣 東 合 浦 縣 。 沿 海 古 產 珠 。東 漢 孟 嘗 為 合 浦 太 守 , 珠 去 復 還 , 世 因 有 「 合 浦 還 珠 」之 傳 說 。 所 謂 赤 野 之 末 光 , 豈 謂 是 耶 ?
〔 四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《 揆 度 篇 》 『北 用 禺 氏 之 玉 』 , 則 禺 氏 在 北 , 赤 野 蓋 在 崑 崙 墟 之 西 ,此 二 者 未 詳 遠 近 。 汝 漢 近 在 荊 、 徐 之 間 , 與 周 相 距 固 無七 千 八 百 里 之 遠 , 舟 車 相 通 , 未 嘗 水 絕 壤 斷 。 大 抵 輕 重諸 篇 尤 多 妄 論 , 皆 不 足 辨 也 。 」 聞 一 多 云 : 「 周 , 圓 周也 。 『 距 周 』 謂 自 圓 心 至 圓 周 之 距 離 , 算 學 家 所 謂 半 徑者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此 一 數 字 , 在 本 書 中 凡 四 見 , 完 全 相同 。 此 與 《 地 數 篇 》 及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所 謂 「 地 之 東 西 二萬 八 千 里 , 南 北 二 萬 六 千 里 」 , 必 皆 有 其 所 本 。 「 水 絕壤 斷 」 , 乃 漢 武 帝 時 齊 人 延 年 上 書 中 語 , 見 《 漢 書 . 溝洫 志 》 。 至 「 周 」 字 在 本 書 中 凡 十 六 見 ( 《 國 蓄 》 一 、《 山 國 軌 》 二 、 《 山 至 數 》 一 、 《 地 數 》 一 、 《 揆 度 》一 、 《 國 准 》 一 、 《 輕 重 甲 》 一 、 《 輕 重 乙 》 一 、 《 輕重 丁 》 五 、 《 輕 重 戊 》 二 ) , 皆 作 周 王 朝 或 周 地 講 。 《鹽 鐵 論 . 力 耕 篇 》 云 : 「 美 玉 珊 瑚 出 於 昆 山 , 珠 璣 犀 象出 於 桂 林 , 此 距 漢 萬 有 餘 里 。 」 本 書 有 不 少 證 據 是 漢 人所 作 , 則 所 謂 「 距 周 七 千 八 百 里 」 云 者 , 當 即 「 距 漢 萬有 餘 里 」 之 變 詞 , 徒 以 本 書 託 為 管 子 所 作 , 故 不 得 不 改漢 為 「 周 」 耳 。 若 如 聞 氏 說 , 則 所 謂 圓 心 者 , 究 在 何 處耶 ?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以 珠 玉 、 黃 金 、 刀布 同 用 為 幣 而 稱 之 為 「 三 幣 」 , 於 古 無 聞 。 至 秦 并 天 下, 始 行 三 等 貨 幣 制 。 《 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云 :「
至 秦 , 中 一 國 之 幣 為 三 等 : 黃 金 以溢 名 , 為 上 幣 , 銅 錢 識 曰 半 兩 , 重 如 其 文 , 為 下 幣 , 而珠 玉 龜 貝 銀 錫 之 屬 為 器 飾 寶 藏 , 不 為 幣 , 然 各 隨 時 而 輕重 無 常 。 」 (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 「 三 等 」 作 「 二 等 」 。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上 幣 者 , 二 等 之 中 黃 金 為 上 而 錢 為 下 也。 」 ) 漢 興 , 錢 制 屢 有 更 改 , 然 大 抵 仍 循 秦 制 。 據 「 然各 隨 時 而 輕 重 無 常 」 一 語 , 則 珠 玉 在 秦 漢 時 雖 不 為 幣 ,而 一 般 人 之 心 理 , 以 其 難 得 , 皆 甚 寶 貴 之 。 其 價 值 與 地位 , 往 往 遠 駕 於 黃 金 之 上 , 蓋 與 今 日 資 本 主 義 各 國 之 鑽石 黃 金 不 為 幣 而 喜 儲 蓄 之 者 情 形 正 復 相 同 。 雖 無 貨 幣 之名 , 而 實 際 則 等 於 最 高 等 之 貨 幣 。 故 《 平 準 書 》 即 云 「秦 中 一 國 之 幣 為 三 等 」 。 事 實 上 , 在 漢 時 珠 玉 確 已 取 得最 高 等 貨 幣 之 地 位 。 故 《 漢 書 . 景 紀 》 後 三 年 春 正 月 詔云 : 「 黃 金 珠 玉 , 飢 不 可 食 , 寒 不 可 衣 。 以 為 幣 用 , 不知 其 始 終 。 」 《 食 貨 志 》 晁 錯 請 貴 粟 疏 云 : 「 夫 珠 玉 金銀 , 飢 不 可 食 , 寒 不 可 衣 , 然 而 人 貴 之 者 , 以 上 用 之 故也 。 其 為 物 輕 微 易 藏 , 在 於 把 握 。 可 以 周 海 內 而 無 飢 寒之 患 。 」 《 貢 禹 傳 》 : 「 禹 言 宜 罷 采 珠 玉 金 銀 之 官 , 毋復 以 為 幣 。 」 此 皆 以 珠 玉 金 銀 並 列 , 即 其 明 證 。 本 書 所論 三 等 幣 制 , 不 僅 是 以 秦 漢 時 實 際 情 形 為 其 背 景 , 而 且其 所 謂 「 三 幣 握 之 則 非 有 補 於 煖 也 , 食 之 則 非 有 補 於 飽也 」 二 語 , 亦 顯 係 從 上 引 景 帝 詔 文 及 晁 錯 疏 文 蛻 化 而 來。 又 「 先 王 以 守 財 物 , 以 御 民 事 而 平 天 下 」 數 語 , 則 與賈 誼 諫 除 禁 鑄 令 文 所 謂 「 挾 銅 積 以 御 輕 重 , 以 臨 萬 貨 ,以 調 盈 虛 , 以 收 奇 羨 」 云 云 有 因 襲 之 關 係 。 此 亦 本 篇 為漢 人 所 作 之 又 一 證 也 。 又 案 《 通 典 . 食 貨 》 八 引 此 , 「平 天 下 也 」 以 下 , 有 「 是 以 命 之 曰 衡 。 衡 者 使 物 一 高 一下 , 不 得 有 調 也 」 十 九 字 。 又 引 尹 注 云 : 「 若 五 穀 與 萬物 平 , 則 人 無 其 利 。 故 設 上 中 下 之 幣 而 行 輕 重 之 術 , 使一 高 一 下 , 乃 可 權 制 利 門 , 悉 歸 於 上 。 」 今 本 正 文 注 文皆 脫 去 。 《 輕 重 乙 篇 》 「 衡 無 數 」 節 本 此 。
〔 六 〕 郭 沫 若 云 : 「 抄 本 《 冊 府 元龜 》 五 百 一 唐 玄 宗 開 元 二 十 年 劉 秩 議 引 作 『 舍 之 則 非 有損 於 飽 也 』 , 於 義 較 長 。 蓋 三 幣 珠 玉 黃 金 刀 布 均 不 可 食。 」 元 材 案 : 上 引 《 漢 書 . 景 紀 》 詔 云 : 「 黃 金 珠 玉 ,飢 不 可 食 , 寒 不 可 衣 。 」 又 《 食 貨 志 》 晁 錯 疏 云 : 「 夫珠 玉 金 銀 , 飢 不 可 食 , 寒 不 可 衣 。 」 即 皆 作 「 食 」 字 。似 不 可 據 後 人 引 文 校 改 。
〔 七 〕 元 材 案 : 此 以 「 不 求 於 萬 民而 籍 於 號 令 」 為 全 文 作 結 。 與 晁 錯 請 貴 粟 疏 所 云 「 急 政暴 虐 , 賦 斂 不 時 , 朝 令 而 暮 改 , 當 具 有 者 半 價 而 賣 , 亡者 取 倍 稱 之 息 , 於 是 有 賣 田 宅 鬻 子 孫 以 償 債 者 矣 」 , 語意 相 同 , 凡 以 極 論 「 強 求 」 之 「 征 籍 」 對 人 民 財 物 所 造成 損 失 之 大 而 已 。 蓋 政 府 強 制 征 課 捐 稅 , 則 人 民 為 獲 得繳 納 捐 稅 之 錢 , 勢 必 賤 價 出 售 其 所 有 之 財 物 , 以 便 如 期交 付 。 催 征 之 期 限 愈 短 , 富 商 蓄 賈 對 於 物 價 之 壓 抑 愈 甚, 而 人 民 財 物 之 損 失 亦 因 之 而 愈 大 。 恩 格 斯 論 俄 羅 斯 與印 度 共 產 主 義 共 同 體 之 情 形 有 云 : 「 它 們 為 了 要 獲 得 納稅 的 錢 , 必 須 把 它 們 的 生 產 物 一 部 分 並 且 是 一 個 不 斷 增大 的 部 分 賣 掉 。 這 種 稅 , 是 憑 國 家 的 毫 無 憐 惜 的 專 制 主義 屢 屢 憑 非 刑 拷 打 來 誅 求 的 。 這 種 生 產 物 售 賣 時 , 絕 不會 顧 到 生 產 成 本 。 支 付 的 日 期 到 了 , 農 民 絕 對 地 必 須 有貨 幣 。 商 人 給 什 麼 價 錢 , 他 們 就 得 憑 什 麼 價 錢 來 賣 。 」( 馬 克 思 《 資 本 論 》 第 三 卷 , 人 民 出 版 社 一 九 五 三 年 第一 版 九 四 六 頁 恩 格 斯 《 附 注 》 ) 可 見 財 政 搾 取 的 時 限 對於 人 民 財 物 所 造 成 之 損 害 , 往 往 比 沉 重 之 捐 稅 本 身 更 為沉 重 , 不 僅 中 國 古 代 為 然 矣 。 《 揆 度 篇 》 及 《 輕 重 甲 篇》「
君 朝 令 而 夕 求 具 」 節 均 本 此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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