〔 一 〕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大 准 』 均 當作 『 失 准 』 。 」 石 一 參 說 同 。 元 材 案 : 「 大 准 」 一 詞 又見 《 國 蓄 篇 》 。 本 篇 下 文 , 即 專 為 此 一 詞 下 定 義 者 。 可見 「 大 准 」 乃 本 書 著 者 特 用 之 專 門 術 語 。 若 作 「 失 准 」, 則 《 國 蓄 篇 》 所 謂 「 御 其 大 准 」 及 本 篇 所 謂 「 大 准 之數 」 及 「 此 輕 重 之 大 准 」 云 云 皆 不 可 通 矣 。
〔 二 〕 郭 沫 若 云 : 「 當 作 『 天 下 皆制 我 , 我 而 無 義 焉 , 此 謂 失 准 。 』 上 『 我 』 字 奪 一 重 文符 , 下 『 我 』 字 乃 『 義 』 之 誤 。 」 元 材 案 : 此 即 本 書 著者 對 「 大 准 」 一 詞 所 自 下 之 定 義 。 「 天 下 皆 制 我 而 無 我」 , 即 一 切 皆 為 人 所 制 而 不 能 自 主 之 意 , 下 文 乃 舉 例 說明 之 。 郭 氏 說 非 。
〔 三 〕 俞 樾 云 : 「 厲 讀 為 利 。 厲 國即 利 國 也 。 《 史 記 . 陳 杞 世 家 》 『 是 為 厲 公 』 , 《 索 隱》 曰 : 『 厲 、 利 聲 相 近 。 』 《 國 策 . 秦 策 》 曰 : 『 綴 甲厲 兵 。 』 高 注 曰 : 『 厲 , 利 也 。 』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厲』 當 作 『 勵 』 。 《 說 文 》 『 勵 , 勉 力 也 。 』 《 書 . 立 政》 : 『 用 勵 相 我 國 家 。 』 」 元 材 案 : 俞 說 是 。
〔 四 〕 何 如 璋 云 : 「 定 名 , 言 定 主尊 顯 之 名 。 」 元 材 案 : 何 說 是 也 。 聞 一 多 謂 「 『 名 』 當為 『 民 』 」 者 失 之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割 , 裂 也 。 割 壤 而封 , 即 裂 地 而 封 。 解 已 見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。
〔 六 〕 元 材 案 : 此 處 所 論 , 似 是 以王 莽 居 攝 時 鎮 壓 翟 義 、 劉 信 及 趙 明 、 霍 鴻 與 益 州 蠻 夷 及金 城 塞 外 羌 等 起 兵 反 莽 之 後 , 大 封 功 臣 事 為 背 景 。 第 一, 所 謂 「 今 天 下 起 兵 加 我 , 臣 之 能 謀 厲 國 定 名 者 割 壤 而封 , 臣 之 能 以 車 兵 進 退 成 功 立 名 者 割 壤 而 封 」 云 云 , 蓋即 王 莽 於 鎮 壓 翟 義 、 劉 信 時 , 下 詔 「 先 封 車 騎 都 尉 孫 賢等 五 十 五 人 為 列 侯 」 , 及 鎮 壓 趙 明 、 西 羌 等 時 , 「 置 酒白 虎 殿 , 大 封 拜 … … 以 小 大 為 差 , 封 侯 伯 子 男 凡 三 百 九十 五 人 」 ( 均 見 《 漢 書 . 翟 先 進 傳 》 ) 之 反 映 。 第 二 ,所 謂 封 地 十 里 , 古 無 此 制 。 《 王 制 》 雖 言 方 千 里 者 、 為方 百 里 者 若 干 、 方 七 十 里 者 若 干 、 方 十 里 者 若 干 , 但 此乃 計 算 開 方 之 數 , 而 非 實 際 封 國 之 數 。 此 外 , 《 孟 子 .萬 章 篇 》 、 《 禮 記 . 王 制 》 、 董 仲 舒 《 春 秋 繁 露 . 爵 國篇 》 論 封 建 , 皆 無 「 封 地 十 里 」 之 說 。 《 史 紀 . 漢 興 以來 諸 侯 年 表 》 言 「 武 王 成 康 所 封 數 百 , 而 同 姓 五 十 五 。地 上 不 過 百 里 , 下 不 過 三 十 里 」 。 又 云 : 「 高 祖 末 年 ,子 弟 同 姓 王 者 九 國 , 唯 獨 長 沙 異 姓 。 而 功 臣 侯 者 百 餘 人。 … … 地 大 者 或 五 六 郡 , 連 城 數 十 。 」 又 云 : 「 天 子 觀於 上 古 , 然 後 加 惠 , 使 諸 侯 得 推 恩 分 封 子 弟 國 邑 … … 大國 不 過 十 餘 城 , 小 侯 不 過 數 十 里 。 」 是 歷 代 事 實 上 亦 無有 「 封 地 十 里 」 者 。 至 王 莽 時 , 立 為 「 附 城 五 差 」 之 制, 而 後 有 所 謂 「 自 九 以 下 降 殺 以 兩 , 至 於 一 成 」 之 規 定。 所 謂 「 降 殺 以 兩 」 者 , 王 先 謙 《 漢 書 補 注 》 引 王 文 彬云 : 「 《 左 襄 二 十 六 年 傳 》 『 自 上 以 下 , 隆 殺 以 兩 』 ,謂 以 兩 數 相 減 , 此 自 九 以 下 而 七 而 五 而 三 以 至 於 一 也 。」 「 至 於 一 成 」 者 , 如 淳 云 : 「 十 里 為 成 。 」 此 文 云 「天 下 已 封 君 之 臣 十 里 」 , 正 是 王 莽 制 度 之 反 映 。 至 下 文又 言 「 天 下 每 動 , 重 封 君 之 民 二 十 里 」 者 , 蓋 謂 賈 人 利用 戰 爭 所 得 之 贏 利 , 相 當 於 方 二 十 里 之 封 君 。 猶 《 史 記. 貸 殖 傳 》 之 言 「 今 有 無 秩 祿 之 奉 、 爵 邑 之入 , 而 樂 與 之 比 者 命 曰 素 封 」 矣 。
〔 七 〕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民 』 當 作『 臣 』 。 『 二 』 字 衍 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重 封 君 之 民 二十 里 』 , 『 民 』 當 作 『 臣 』 。 」 陶 鴻 慶 云 :「
重 , 益 也 。 『 重 封 君 之 民 二 十 里 』, 本 作 『 重 封 君 之 臣 二 十 里 』 , 與 上 文 語 意 相 承 。 今 本涉 下 句 『 君 之 民 』 而 誤 也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此『
民 』 字 不 當 改 為 『 臣 』 , 『 民 』 指下 文 『 賈 人 』 而 言 。 言 有 職 之 臣 , 既 因 戰 事 而 得 裂 土 分封 , 而 無 職 之 富 商 蓄 賈 , 亦 因 戰 事 而 囤 積 居 奇 , 所 獲 利潤 更 多 一 倍 。 民 有 貧 富 , 故 下 文 云 : 『 ? 國 每 動 , 重 富君 之 民 , 貧 者 重 貧 , 富 者 重 富 。 』 」 元 材 案 : 三 氏 說 非, 郭 說 是 也 。 此 文「
臣 」 「 民 」 並 提 , 界 別 顯 然 。 臣 指「 能 謀 厲 國 定 名 」 及 「 能 以 車 兵 進 退 成 功 立 名 」 之 將 士, 民 則 指 下 文 「 賈 人 」 而 言 。 蓋 謂 設 使 戰 爭 一 起 , 必 動員 抵 抗 , 臣 之 有 功 者 皆 須 裂 地 而 封 之 。 不 僅 此 也 , 而 以戰 爭 之 故 , 令 有 緩 急 , 故 物 有 貴 賤 , 賈 人 得 乘 其 時 , 操縱 物 價 , 而 滯 財 役 貧 , 所 獲 之 利 , 較 之 有 功 之 臣 又 多 一倍 , 是 不 啻 又 一 封 君 也 。 ? 國 每 動 , 而 吾 國 臣 民 之 貧 富因 之 , 是 貧 富 予 奪 之 權 皆 操 之 於 ? 國 而 非 君 之 自 主 , 與《 國 蓄 篇 》 所 謂 「 予 之 在 君 , 奪 之 在 君 , 貧 之 在 君 , 富之 在 君 」 者 適 得 其 反 , 故 曰 「 大 准 之 數 」 也 。 又 此 處 「重 」 字 與 下 文 「 重 富 君 之 民 」 「 貧 者 重 貧 」 「 富 者 重 富」 及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「 貧 者 失 其 財 , 是 重 貧 也 , 農 夫 失 其五 穀 , 是 重 竭 也 」 等 「 重 」 字 , 皆 當 作 「 增 益 」 講 。 《漢 書 . 文 紀 》 : 「 是 重 吾 不 德 也 。 」 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重, 謂 增 益 也 。 」 是 也 。 《 鹽 鐵 論 . 輕 重 篇 》 文 學 云 : 「今 欲 損 有 餘 , 補 不 足 , 富 者 愈 富 , 貧 者 愈 貧 矣 。 」 盧 文弨 云 : 「 張 本 『 愈 』 作 『 益 』 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
〔 八 〕 元 材 案 : 肆 , 陳 貨 鬻 物 之 所。 此 處 當 作 動 詞 用 , 謂 陳 列 其 財 物 與 五 穀 於 市 場 而 售 之也 。 讎 , 售 也 。 「 肆 其 財 物 與 其五 穀 為 讎 」 , 兩 「 其 」 字 皆 指 農 民 。
〔 九 〕 郭 沫 若 云 : 「 『 厭 而 去 』 ,古 本 、 劉 本 、 朱 東 光 本 均 作 『 厭 分 而 去 』 , 是 也 。 分 猶半 , 『 厭 分 而 去 』 者 謂 滿 半 價 而 去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 厭 而去 」 , 當 作 「 厭 分 而 去 」 , 郭 說 是 也 。 惟 此 處 「 分 」 字當 作 若 干 分 講 , 說 已 詳 《 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。 厭 即 左 文二 年 傳 「 及 晉 處 父 盟 以 厭 之 」 之 厭 , 注 : 「 厭 , 猶 損 也。 」 謂 損 其 價 之 若 干 分 而 賣 去 之 也 。 此 言 國 家 一 旦 發 生戰 爭 , 農 夫 皆 被 征 發 , 持 戈 出 戰 , 不 得 耕 種 , 以 致 糧 食缺 乏 , 造 成 饑 饉 。 而 政 府 賦 斂 之 令 又 十 分 緊 迫 , 農 民 以上 令 難 違 , 不 得 不 以 其 所 有 之 財 物 與 五 穀 售 之 於 商 人 。「 厭 分 而 去 」 者 , 謂 財 物 五 穀 價 賤 , 農 民 迫 於 上 令 , 不能 待 價 而 沽 , 只 有 忍 痛 自 認 損 失 , 減 價 出 手 而 已 。 《 輕重 甲 篇 》 云 : 「 且 君 朝 令 而 求 夕 具 , 有 者 出 其 財 , 無 有者 賣 其 衣 屨 , 農 夫 糶 其 五 穀 , 三 分 賈 而 去 。 」 《 鹽 鐵 論. 本 議 篇 》 文 學 云 : 「 今 釋 其 所 有 , 責 其 所 無 , 百 姓 賤賣 貨 物 , 以 便 上 求 。 」 所 述 情 況 , 與 此 正 同 。
〔 一 0 〕 元 材 案 : 師 罷 謂 戰 事 結 束 。反 , 還 也 。 上 文 云 : 「 民 棄 其 耒 耜 。 」 「 民 反 其 事 」 ,謂 人 民 回 鄉 務 農 。 「 萬 物 反 其 重 」 , 謂 萬 物 之 價 又 回 漲至 原 有 之 水 平 。
〔 一 一 〕 元 材 案 : 此 處 「 少 分 」 與 上文 「 一 分 」 之 分 , 均 當 作 「 半 」 字 講 。 說 已 詳 《 巨 ( 筴) 乘 馬 篇 》 。
〔 一 二 〕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幣 重 三 分 』, 當 作 『 穀 之 輕 重 一 分 』 。 『 財 物 之 輕 重 三 分 』 承 上 來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『 財 物 之 輕 重 三 分 』 , 當 衍 『 重 』 字, 蓋 賈 人 投 出 其 囤 積 則 物 價 跌 。 國 幣 三 分 之 一 入 賈 人 手, 因 而 購 買 力 增 大 。 賈 人 於 戰 前 戰 後 均 能 操 縱 物 價 , 控制 金 融 , 故 言 『 賈 人 市 於 三 分 之 間 , 國 之 財 物 盡 在 賈 人 , 而 君 無 筴 焉 。 』 」 元 材 案 : 郭 衍「 重 」 字 是 也 。 惟 此 處 兩 「 三 分 」 二 字 , 均 當 作 「 十 分之 三 」 講 , 不 作 「 三 分 之 一 」 講 。 「 財 物 之 輕 三 分 」 ,與 「 幣 重 三 分 」 互 為 對 文 。 謂 貨 幣 之 少 半 為 賈 人 所 獨 占, 而 財 物 則 仍 散 在 民 間 , 聚 則 重 , 散 則 輕 , 故 貨 幣 之 價必 上 漲 十 分 之 三 , 而 財 物 之 價 必 下 跌 十 分 之 三 也 。 張 氏說 非 。
〔 一 三 〕 元 材 案 : 「 賈 人 市 於 三 分 之間 」 云 云 者 , 謂 賈 人 利 用 幣 重 物 輕 之 機 會 , 以 上 漲 十 分之 三 之 貨 幣 , 收 購 下 跌 十 分 之 三 之 財 物 , 於 是 全 國 財 物又 盡 為 賈 人 所 獨 占 。 一 出 一 入 , 其 權 全 操 諸 賈 人 手 中 ,政 府 於 此 , 則 完 全 處 於 束 手 無 策 之 地 位 , 故 曰 「 而 君 無筴 」 也 。 《 乘 馬 數 篇 》 云 : 「 霸 國 守 分 上 分 下 , 游 於 分之 間 而 用 足 。 」 《 鹽 鐵 論 . 貧 富 篇 》 大 夫 云 : 「 夫 白 圭之 廢 著 , 子 貢 之 三 至 千 金 , 豈 必 賴 之 民 哉 ? 運 之 六 寸 ,轉 之 息 耗 , 取 之 貴 賤 之 間 耳 。 」 「 游 於 分 之 間 」 , 「 取之 貴 賤 之 間 」 , 即 此 處 「 市 於 三 分 之 間 」 之 義 也 。
〔 一 四 〕 戴 望 云 : 「 元 本 、 宋 本 『 更』 作 『 吏 』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作 『 吏 』 者 是 也 。 『 制 』( 古 作 ● ) 乃 『 利 』 之 誤 。 『 民 吏 相 利 』 , 謂 大 夫 與 商人 狼 狽 為 奸 。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『 大 夫 謂 賈 人 , 子 為 吾 運 穀而 斂 財 』 , 即 其 例 。 」 元 材 案 : 此 說 可 商 。 更 者 遞 也 。制 即 控 制 。 民 更 相 制 , 即 《 國 蓄 篇 》 所 謂 「 民 下 相 役 」,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下 陰 相 隸 」 之 意 。 《 史 記 . 貨 殖傳 》 云 : 「 凡 編 戶 之 民 , 富 相 什 , 則 卑 下 之 ; 伯 則 畏 憚之 ; 千 則 役 ; 萬 則 僕 。 物 之 理 也 。 」 《 漢 書 . 貨 殖 傳 》亦 云 : 「 其 為 編 戶 齊 民 , 同 列 而 以 財 力 相 君 , 雖 為 僕 虜, 猶 亡 慍 色 。 」 即 「 民 更 相 制 」 之 義 矣 。
管 子 曰 : 「 人 君 操 本 , 民 不 得 操 末 。 人 君 操 始 ,民 不 得 操 卒 〔 一 〕 。 其 在 涂 者 籍 之 於 衢 塞 , 其 在 穀 者 守之 春 秋 。 其 在 萬 物 , 立 貲 而 行 〔 二 〕 。 故 物 動 則 應 之 〔三 〕 。 故 預 奪 其 涂 , 則 民 無 遵 。 君 守 其 流 , 則 民 失 其 高〔 四 〕 。 故 守 四 方 之 高 下 , 國 無 游 賈 , 貴 賤 相 當 。 此 謂國 衡 〔 五 〕 。 以 利 相 守 , 則 數 歸 於 君 矣 〔 六 〕 。 」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操 即 掌 握 , 解 已 見《 山 國 軌 篇 》 。 操 本 、 操 始 , 皆 守 始 之 意 。 守 始 解 已 見《 乘 馬 數 篇 》 。
〔 二 〕 安 井 衡 云 : 「 『 衢 塞 』 謂 關市 。 」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衢 塞 』 即 『 通 塞 』 變 義 。 」 郭 沫若 云 : 「 張 所 謂 『 通 塞 』 , 乃 法 家 言 『 開 闔 決 塞 』 之 謂, 然 而 非 也 。 原 文 『 其 在 涂 者 籍 之 衢 塞 , 其 在 穀 者 守 之( 於 ) 春 秋 , 其 在 萬 物 者 立 貲 而 行 』 , 『 在 涂 ( 塗 ) 者』 指 商 旅 言 , 『 在 穀 者 』 指 農 民 言 , 『 在 萬 物 者 』 指 工虞 之 類 言 。 商 旅 則 於 市 廛 關 塞 而 征 籍 之 , 農 民 則 視 其 年之 豐 嗇 而 賦 役 之 , 工 虞 蓋 採 取 傭 工 制 。 《 地 數 篇 》 云 :『 陽 春 , 農 事 方 作 。 … … 北 海 之 眾 毋 得 聚 庸 以 煮 鹽 』 (亦 見 《 輕 重 甲 篇 》 ) , 其 證 也 。 」 元 材 案 : 安 井 、 張 、郭 說 皆 非 也 。 此 籍 字 即 《 國 蓄 篇 》 「 籍 於 號 令 」 之 籍 ,非 指 「 所 以 強 求 」 之 租 籍 而 言 。 衢 塞 謂 通 衢 要 塞 。 蓋 通衢 要 塞 乃 商 賈 必 經 之 地 , 貨 物 薈 萃 之 區 。 《 鹽 鐵 論 . 力耕 篇 》 所 謂 「 自 京 師 東 西 南 北 , 歷 山 川 , 經 郡 國 , 諸 殷富 大 都 , 無 非 街 衢 五 通 , 商 賈 之 所 臻 , 萬 物 之 所 殖 者 」是 也 。 此 謂 凡 百 財 物 必 先 於 通 衢 要 塞 尚 未 登 途 之 前 , 預為 布 置 。 若 至 途 中 再 行 征 斂 , 則 已 無 及 矣 。 「 其 在 穀 者守 之 春 秋 」 者 , 春 時 穀 貴 , 以 錢貸 民 , 秋 時 穀 賤 , 按 照 市 價 , 以 穀 准 幣 , 收 回 本 利 。 《巨 ( 筴 ) 乘 馬 篇 》 云 : 「 謂 百 畝 之 夫 : 『 子 之 筴 率 二 十七 日 為 子 之 春 事 , 資 子 之 幣 。 』 泰 秋 , 子 穀 大 登 , 國 穀之 重 去 分 , 謂 農 夫 曰 : 『 幣 之 在 子 者 以 為 穀 而 廩 之 州 里。 』 」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亦 云 : 「 泰 春 國 穀 倍 重 , 數 也 。 泰夏 賦 穀 以 市 ● , 民 皆 受 上 穀 以 治 田 土 。 泰 秋 , 曰 : 『 穀之 存 子 者 若 干 , 今 上 斂 穀 以 幣 。 』 民 曰 『 無 幣 以 穀 』 。則 民 之 三 有 歸 於 上 矣 。 」 皆 其 例 也 。 「 其 在 萬 物 者 立 貲而 行 」 , 即 《 乘 馬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布 織 財 物 皆 立 其 貲 」 ,《 山 國 軌 篇 》 所 謂 「 女 貢 織 帛 苟 合 於 國 奉 者 皆 置 而 券 之」 , 與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所 謂 「 皮 革 筋 角 羽 毛 竹 箭 器 械 財 物苟 合 於 國 器 君 用 者 皆 有 矩 券 於 上 」 之 意 。 解 已 見 《 乘 馬數 篇 》 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「 物 動 則 應 之 」 ,《 輕 重 甲 篇 》 作 「 物 發 而 應 之 , 聞 聲 而 乘 之 」 。 此 謂 在處 理 各 種 經 濟 政 策 問 題 時 , 必 須 能 在 事 態 產 生 之 適 當 時間 加 以 應 付 , 不 能 膠 柱 鼓 瑟 。 《 史 記 . 貨 殖 傳 》 所 謂 「范 蠡 乃 治 產 積 居 與 時 逐 」 , 「 白 圭 樂 觀 時 變 … … 趨 時 若猛 獸 鷙 鳥 之 發 」 , 即 此 意 也 。
〔 四 〕 元 材 案 : 「 豫 奪 其 途 」 , 即《 國 蓄 篇 》 「 塞 民 之 羨 , 隘 其 利 途 」 之 意 。 遵 , 行 也 。高 即 《 鐵 鹽 論 . 禁 耕 篇 》 「 豪 民 擅 其 用 而 專 其 利 , 決 市閭 巷 , 高 下 在 口 吻 。 貴 賤 無 常 , 端 坐 而 民 豪 」 之 高 , 猶今 人 之 言 「 囤 積 居 奇 」 矣 。 張 佩 綸 謂 「 『 民 失 其 高 』 當有 誤 字 , 『 高 』 涉 『 高 下 』 而 衍 」 , 李 哲 明 謂 「 『 高 』當 作 『 用 』 」 , 郭 沫 若 謂 「 『 高 』 疑 是 『 章 』 字 之 誤 」者 皆 非 。 守 流 , 即 「 謹 守 重 流 」 之 意 , 解 已 見 《 山 至 數篇 》 。 文 中 四 「 民 」 字 皆 指 富 商 蓄 賈 而 言 。 「 則 民 無 遵」 , 「 則 民 失 其 高 」 , 即 《 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所 謂 「 富 商大 賈 無 所 牟 大 利 」 之 意 , 故 下 文 曰 「 國 無 游 賈 」 也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「 國 衡 」 與 「 國 准」 同 , 皆 指 國 家 之 平 准 政 策 而 言 , 即 所 謂 「 輕 重 之 筴 」也 。 此 四 句 與 《 史 記 . 平 準 書 》 「 名 曰 平 準 」 一 段 內 容完 全 相 同 。 所 謂 「 故 守 四 方 之 高 下 」 , 即 《 史 記 》 「 盡籠 天 下 之 貨 物 , 貴 即 賣 之 , 賤 則 買 之 」 之 意 也 。 所 謂 「國 無 游 賈 」 , 即《
史 記 》 「 如 此 則 富 商 大 賈 無 所 牟 大利 , 則 反 本 」 之 意 也 。 所 謂 「 貴 賤 相 當 」 , 即 《 史 記 》「 而 萬 物 不 得 騰 踊 , 故 抑 天 下 物 」 之 意 也 。 所 謂 「 此 謂國 衡 」 即 《 史 記 》 「 名 曰 平 準 」 之 意 也 。 抄 襲 之 跡 顯 然, 不 過 字 句 微 有 變 化 而 已 。
〔 六 〕 郭 沫 若 云 : 「 此 『 利 』 字 當為 『 制 』 ( ● ) 。 本 書 利 制 二 字 每 互 訛 。 」 元 材 案 : 「利 」 字 不 誤 。 「 以 利 相 守 , 則 數 歸 於 君 矣 」 , 當 作 「 以數 相 守 , 則 利 歸 於 君 矣 」 。 《 山 國 軌 篇 》 云 : 「 今 四 壤之 數 , 君 皆 善 官 而 守 之 。 」 《 山 權 數 篇 》 云 : 「 守 三 權之 數 奈 何 。 」 又 云 : 「 軌 守 其 數 , 准 平 其 流 。 」 又 本 篇上 文 云 : 「 二 五 者 人 君 以 數 守 之 。 」 此 「 以 數 相 守 」 之義 也 。 《 國 蓄 篇 》 云 : 「 國 無 失 利 。 」 又 云 : 「 而 國 利歸 於 君 矣 。 」 又 云 : 「 而 君 得 其 利 。 」 此 「 利 歸 於 君 」之 義 也 。 此 蓋 謂 國 衡 之 道 , 在 於 守 其 本 始 , 而 豫 奪 其 利途 。 即 政 府 應 事 先 運 用 輕 重 之 筴 , 一 切 爭 取 主 動 , 毋 為賈 人 所 乘 。 如 此 則 富 商 蓄 賈 無 所 牟 大 利 , 物 價 可 平 , 而國 利 盡 歸 於 君 矣 。
管 子 曰 : 「 善 正 商 任 者 〔 一 〕 , 省 有 肆 。 省 有 肆則 市 朝 閒 , 市 朝 閒 則 田 野 充 , 田 野 充 則 民 財 足 , 民 財 足則 君 賦 斂 焉 不 窮 〔 二 〕 。 今 則 不 然 , 民 重 而 君 重 , 重 而不 能 輕 ; 民 輕 而 君 輕 , 輕 而 不 能 重 。 天 下 善 者 不 然 , 民重 則 君 輕 , 民 輕 則 君 重 〔 三 〕 。 此 乃 財 餘 以 滿 不 足 之 數也 〔 四 〕 。 故 凡 不 能 調 民 利 者 , 不 可 以 為 大 治 。 不 察 於終 始 者 , 不 可 以 為 至 矣 〔 五 〕 。 動 左 右 以 重 相 因 , 二 十國 之 筴 也 〔 六 〕 。 鹽 鐵 , 二 十 國 之 筴 也 。 錫 金 , 二 十 國之 筴 也 。 五 官 之 數 , 不 籍 於 民 〔 七 〕 。 」
〔 一 〕 元 材 案 : 任 即 《 淮 南 子 . 道應 篇 》 「 於 是 為 商 旅 將 任 車 」 之 任 。 高 誘 注 : 「 任 , 載也 。 《 詩 》 曰 : 『 我 任 我 輦 。 』 」 商 任 指 商 旅 任 車 而 言。 正 , 征 也 。 《 漢 書 . 武 紀 》 「 元 光 六 年 冬 , 初 算 商 車。 」 李 奇 曰 : 「 始 稅 商 賈 車 船 , 令 出 算 。 」 正 商 任 , 即算 商 車 之 意 。
〔 二 〕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省 』 同 『眚 』 , 過 也 。 『 有 』 當 作 『 宥 』 。 『 肆 』 , 赦 也 。 」 張佩 綸 云 : 「 『 有 』 當 作 『 賄 』 , 周 禮 : 『 肆 長 各 掌 其 肆之 政 令 , 陳 其 貨 賄 。 』 是 其 證 。 」 黃 鞏 云 : 「 『 肆 』 ,聚 陳 也 。 『 省 』 者 察 其 不 中 度 量 , 殺 伐 及 姦 聲 亂 色 而 禁之 。 省 有 肆 , 則 禮 不 得 踰 , 材 不 得 枉 , 盜 竊 亂 賊 不 得 作, 而 又 無 淫 巧 惑 世 , 欺 詐 病 民 。 以 有 易 無 , 交 易 而 退 ,無 爭 質 聽 斷 , 上 煩 有 司 , 朝 市 所 以 閒 也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「 以 張 、 黃 說 為 是 。 省 是 動 詞 , 謂 省 察 也 。 『 有 』 可 讀為 賄 。 『 省 賄 肆 』 謂 稽 察 市 廛 耳 。 」 元 材 案 : 三 說 非 是。 省 指 宮 禁 或 官 府 而 言 。 《 漢 書 . 昭 紀 》 「 共 養 省 中 。」 伏 偃 曰 : 「 蔡 邕 云 : 『 本 為 禁 中 , 門 閤 有 禁 , 非 侍 御之 臣 不 得 妄 入 。 行 道 豹 尾 中 , 亦 為 禁 中 。 孝 元 皇 后 父 名禁 , 避 之 , 故 曰 省 中 。 』 」 周 壽 昌 云 : 「 《 文 選 . 魏 都賦 》 『 禁 台 省 中 』 , 李 善 注 引 《 魏 武 集 》 荀 欣 等 曰 : 『漢 制 王 所 居 曰 禁 中 , 諸 公 所 居 曰 省 中 。 』 是 漢 制 原 有 『禁 』 與 『 省 』 之 別 , 不 是 避 王 禁 諱 始 。 且 昭 帝 下 距 元 后時 甚 遠 , 何 以 遽 避 禁 諱 。 若 為 班 氏 追 書 , 則 班 氏 時 已 在中 興 後 , 更 何 所 忌 於 王 氏 而 必 為 之 避 也 。 」 然 余 考 《 漢書 》 諸 公 所 居 可 曰 省 中 , 帝 王 所居 亦 曰 省 中 。 《 東 方 朔 傳 》 「 上 乃 起 入 省 中 」 , 《 趙 充國 傳 》 「 辛 武 賢 上 書 告 卬 泄 省 中 語 」 , 《 陳 萬 年 傳 》「
石 顯 奏 白 咸 漏 泄 省 中 語 」 , 此 皆 帝王 所 居 之 省 中 也 。 《 孔 光 傳 》 「 黃 門 令 為 太 師 , 省 中 坐置 几 , 太 師 入 省 中 用 杖 」 , 此 諸 公 所 居 之 省 中 也 。 則 改禁 為 省 , 並 不 始 於 昭 帝 , 在 武 帝 時 已 然 。 當 然 非 武 昭 所避 改 , 而 必 為 武 昭 以 後 人 所 追 改 甚 明 。 且 蔡 邕 為 東 漢 時人 , 其 對 於 漢 代 歷 史 及 制 度 之 了 解 , 應 比 魏 武 時 人 荀 欣為 更 透 更 深 。 然 則 此 所 謂 「 省 有 肆 」 之 省 , 無 論 其 為 宮禁 或 官 府 , 均 係 政 府 之 代 名 詞 , 則 可 斷 言 。 市 朝 即 市 場, 解 已 見 《 山 至 數 篇 》 , 此 處 指 自 由 市 場 。 焉 , 乃 也 。此 蓋 謂 善 算 商 車 者 , 應 由 政 府 設 為 專 官 , 自 營 商 業 , 賤則 買 之 , 貴 則 賣 之 , 則 人 民 咸 不 肯 復 至 自 由 市 場 交 易 ,而 自 由 市 場 必 為 之 空 閒 。 自 由 市 場 空 閒 , 則 無 利 可 圖 ,故 一 般 逐 什 二 以 為 務 者 必 返 於 農 , 而 田 野 遂 隨 之 而 日 趨繁 榮 。 田 野 繁 榮 則 社 會 富 裕 , 社 會 富 裕 則 稅 源 充 足 , 自可 賦 斂 無 窮 矣 。 惟 此 處 「 賦 斂 無 窮 」 一 語 , 亦 是 指 「 所慮 而 請 」 之 「 租 稅 」 而 言 , 與 「 所 以 強 求 」 之 「 租 籍 」, 實 大 異 其 趣 。 謂 之 「 賦 斂 無 窮 」 者 , 與 《 乘 馬 數 篇 》所 謂 「 加 一 加 二 乃 至 加 九 加 十 」 及 《 輕 重 甲 》 所 謂 「 用若 挹 於 河 海 」 , 同 係 著 者 故 意 誇 大 之 詞 。 蓋 極 言 「 省 有肆 」 之 利 益 之 大 也 。 又 案 : 此 處 所 論 , 與 漢 武 帝 時 大 農桑 弘 羊 所 主 持 之 均 輸 平 準 政 策 內 容 相 同 。 《 史 記 . 平 準書 》 云 : 「 桑 弘 羊 以 諸 官 各 自 市 , 相 與 爭 , 物 故 騰 躍 ,而 天 下 賦 輸 或 不 償 其 僦 費 , 乃 請 置 大 農 部 丞 數 十 人 , 分部 主 郡 國 。 各 往 往 縣 置 均 輸 、 鹽 鐵 官 , 令 遠 方 以 其 物 貴時 商 賈 所 轉 販 者 以 為 賦 而 相 灌 輸 。 置 平 準 於 京 師 , 都 受天 下 委 輸 。 召 工 官 治 車 諸 器 , 皆 仰 給 大 農 。 大 農 之 諸 官盡 籠 天 下 之 貨 物 , 貴 即 賣 之 , 賤 即 買 之 。 如 此 , 富 商 大賈 無 所 牟 大 利 , 則 反 本 , 而 萬 物不 得 騰 踊 。 故 抑 天 下 物 , 名 曰 平 準 。 」 又 云 : 「 卜 式 言曰 : 『 縣 官 當 食 租 衣 稅 而 已 。 今 弘 羊 坐 市 列 肆 , 販 物 求利 。 』 」 又 《 鹽 鐵 論 . 禁 耕 篇 》 亦 云 : 「 縣 官 設 衡 立 準, 人 從 所 欲 , 雖 使 五 尺 童 子 適 市 , 莫 之 能 欺 。 」 所 謂 「置 平 準 於 京 師 , 都 受 天 下 委 輸 」 , 所 謂 「 大 農 諸 官 盡 籠天 下 之 貨 物 , 貴 即 賣 之 , 賤 則 買 之 」 , 所 謂 「 令 吏 坐 市列 肆 , 販 物 求 利 」 , 所 謂 「 縣 官 設 衡 立 準 」 , 即 皆 此 處所 謂 「 省 有 肆 」 之 義 矣 。
〔 三 〕 元 材 案 : 「 民 重 而 君 重 」 云云 , 謂 不 善 正 商 者 不 能 實 行 商 業 國 營 , 對 於 物 價 之 或 貴或 賤 , 一 聽 商 人 之 自 由 壟 斷 , 政 府 毫 無 控 制 之 能 力 。 「民 重 則 君 輕 」 云 云 , 即 《 國 蓄 篇 》 「 民 有 餘 則 輕 之 , 人君 斂 之 以 輕 。 民 不 足 則 重 之 , 人 君 散 之 以 重 。 斂 積 之 以輕 , 散 行 之 以 重 」 及 上 引 《 平 準 書 》 「 貴 即 賣 之 , 賤 則買 之 」 之 意 。 《 史 記 . 貨 殖 傳 》 : 「 白 圭 樂 觀 時 變 , 故人 棄 我 取 , 人 取 我 與 。 」 義 與 此 同 。
〔 四 〕 豬 飼 彥 博 云 : 「 『 財 』 當 作『 裁 』 。 」 張 文 虎 說 同 。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財 餘 』 當 作 『餘 財 』 。 以 餘 財 滿 不 足 之 數 。 『 餘 』 『 不 足 』 對 文 。 見《 國 蓄 篇 》 。 」 元 材 案 : 豬 飼 說 是 也 。 「 財 」 即 《 漢 書. 翼 奉 傳 》 「 惟 陛 下 財 察 」 之 財 。 顏 師 古 注 云 : 「 財 與裁 同 。 」 謂 減 省 之 。 財 餘 以 滿 不 足 , 猶 言 「 截 長 補 短 」也 。 《 漢 書 . 食 貨 志 》 晁 錯 云 : 「 取 於 有 餘 以 供 上 用 ,則 貧 民 之 賦 可 損 。 所 謂 損 有 餘 補 不 足 , 令 出 而 民 利 也 。」 《 鹽 鐵 論 . 輕 重 篇 》 大 夫 曰 : 「 損 有 餘 補 不 足 以 齊 黎民 。 」 「 財 餘 」 即 「 損 有 餘 」 之 義 矣 。 張 佩 綸 說 非 。
〔 五 〕 元 材 案 : 「 故 凡 不 能 調 通 民利 者 , 不 可 以 為 大 治 」 二 語 , 解 已 見 《 國 蓄 篇 》 。 「 不可 以 為 至 矣 」 ,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至 矣 』 當 作『
至 數 矣 』 , 《 山 至 數 》 篇 名 。 」 今案 : 至 即 善 , 解 已 見 《 事 語 篇 》 。
〔 六 〕 張 佩 綸 云 : 「 『 動 左 右 以 重相 因 』 , 疑 『 動 』 字 衍 。 左 右 , 相 須 也 。 『 二 十 國 之 筴也 』 上 挩 二 字 。 」 郭 沫 若 云 : 「 『 動 左 右 以 重 相 因 』 ,謂 衡 ( 天 秤 ) 也 。 此 以 衡 喻 輕 重 之 數 ( 術 ) 。 」 元 材 案: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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